《武漢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條例》出臺 凸現五大“特點”
為進一步規范和監管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近日,湖北省武漢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武漢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條例》,這標志著武漢市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確立了對全部政府投資項目都必須進行審計監督的制度。該《條例》主要有五大審計監督“特點”。
一是實現了對所有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計監督的全面覆蓋,而過去僅對部分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條例》規定,凡利用政府性資金所進行的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均應納入審計監督范圍。對納入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審計機關直接進行審計或者根據需要組織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未納入年度審計計劃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及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審計,其審計結果報送審計機關,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監督。
二是由事后的審計改為全程跟蹤審計。《條例》規定,審計機關對納入年度計劃的政府投資審計項目,可以從前期準備階段起派駐審計特派員,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條例》對項目前期工作、項目概(預)算執行、項目竣工決算以及績效審計等各環節、各階段審計的內容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突出體現了對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和成本的控制,形成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良性約束機制,避免投資失控的現象。
三是明確了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條例》規定,列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經竣工決算審計后依據審計結果結算工程價款,從而加強了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四是效益審計首次被明確。《條例》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效益審計,具體內容包括: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效益審計是在對項目概(預)算執行、竣工決算真實、合法的基礎上,依據有關經濟、技術及社會、環境指標對政府投資決策有效性進行的評價,分析影響投資效益的因素,為推行項目效益審計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五是《條例》在賦予審計機關權利和職責的同時,也明確了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自身行為的規范和執法責任的追究機制;還明確了對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以及審計、財政等其他監督部門的職責分工和聯系配合等,從而有效地保障了依法行政、依法審計。
《武漢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條例》的出臺,強化了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對于節約政府性資金、減少損失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果將起到積極的作用,也有利于推進武漢市政府投資項目監督體制的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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