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整體作為一項資產對投資者(或企業主)所具有的內在價值。從企業計價學的角度看,它的金額介于投資者整體購入企業愿意支付的、與企業的產權所有者轉讓企業整體希望收到的價款之間,也可以用邊際價值表示,即企業主擁有的包括該企業在內的總資產的價值減去企業主放棄該企業后的總資產價值的差額。
西方經濟學認為,一家企業也是一項資產,它對投資者文具盒有經濟效用,即投資價值。因此,可運用與計價個別資產相同的方法來計價整體企業。但個別資產與企業整體之間也存在著差別:個別資產通常只代表企業主在企業中財富的一部分,而企業整體則是企業主要企業的全部財富。更為重要的是,企業整體價值并不等于所有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之和,它可能蘊含有助于可辨認凈資產發揮更大作用的、難以量化的因素,也可能含有對可辨認凈資產的發揮作用產生負面影響的、難以量化的因素。
對企業整體價值的計價基礎取決于計價的環境或目的,所以企業整體價值又與計價目的存在著密切的關系。在西方國家,當企業主死亡或將其部分或全部的企業產權轉讓給他人時,為了征收遺產稅和資本利得稅,需要對企業整體進行計價。毫無疑問,轉讓企業產權時,買、賣雙方都要求對企業整體進行計價。
從理論上說,現值法,即以企業在未來所帶來的現金流量的凈現值作為企業整體價值,是計價企業的最合理方法,但現值法在實際工作中的應用會遇到一些問題,如這一方法要求預測企業在將來的盈利和現金流量,其正確性和可靠性難以保證;又如折現率需要估計,也不容易得到正確結果。因此,在實務上很少運用現值法這一理論模型,而是采用其他方法去確定企業整體價值的一個范圍。這些方法包括資產計價法、收益現值法和超額利潤法,通常以持續經營為基礎,需要考慮包括商譽在內的所有資產。
資產計價法的基本原理如下:若一家企業取得或保留某一項資產,該項資產企業的價值,在取得資產時,一定大于該資產的成本,在保留資產時,一定大于其可變現凈值,因此,在所有的資產均按可變現凈值計價時,可變現凈值的總和一定小于這些資產對企業的價值,從而可變現凈值可作為企業整體凈值的下限。上限則為企業所有資產重置成本的總和,包括商譽等無形資產的價值。收益現值法和超額利潤法則是常見的資產評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