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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教育的檢查與考核
根據財政部的相關規定,每一位會計人員每年必須完成規定學時的繼續教育,如果未按照規定完成必要的學時,又無正當理由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將督促其接受繼續教育。對年度內未接受繼續教育或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時的會計人員,無正當理由的,予以警告。連續兩年未接受繼續教育或連續兩年未完成規定學時的,不予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年檢,不得參加上一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不得參加高級會計師的評審。連續3年未參加繼續教育或未完成規定學時者,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行失效,按新修《會計法》規定,需5年后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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