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將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繼2002年1月15日發布《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審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第一個系統性司法解釋。《規定》分八個部分共37條。調整和適用的范圍是:在證券市場上因虛假陳述行為引發的侵權民事賠償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包含虛假陳述行為人,虛假陳述行為,被侵害的投資人損失與虛假陳述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虛假陳述行為人的歸責、賠償范圍和損失計算等諸多法律內容。主要內容有:
一、關于原告和被告的確定
原告和被告的確定是民事賠償訴訟得以啟動和進行的重要前提。
1.原告的資格。《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這類案件原告的資格,即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應提交以下證據:(1)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公證證明的復印件;(3)進行交易的憑證等投資損失證據材料。
2.被告的資格。《規定》第七條對被告進行了列舉式的規定。可能成為被告的虛假陳述行為人包括:(1)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2)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3)證券承銷商;(4)證券上市推薦人;(5)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6)上述(2)(3)(4)項所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5)項中直接責任人;(7)其他作出虛假陳述的機構或者自然人。
二、關于訴訟方式的確定
《規定》第三部分規定了訴訟方式。
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有兩種訴訟方式,即單獨訴訟和共同訴訟,其中共同訴訟是人數固定的代表人訴訟方式,即原告人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確定。共同訴訟的原告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二至五名訴訟代表人,每名訴訟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規定》沒有規定西方國家通常采用的集團訴訟的方式,這是因為,我國目前證券市場投資人以自然人為主,一旦發生侵權行為,受侵害的投資人不僅數量眾多,而且訴訟請求各不相同,情況十分復雜。只采用單獨訴訟和共同訴訟的方式,符合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和國情,便于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三、關于虛假陳述的認定
《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證券市場陳述行為分為四種: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和不正當披露。
虛假記載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披露信息時,將不存在的事實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記載的行為。誤導性陳述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過媒體,作出使投資人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并產生重大影響的陳述。重大遺漏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將應當記載的事項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記載。不正當披露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適當期限內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開披露應當披露的信息。
四、關于因果關系的確定
原告的損失與被告的侵權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認定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規定》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對因果關系的認定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十八條規定,同時具有以下情形的,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1)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2)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3)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第十九條規定,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1)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2)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3)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4)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5)屬于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
五、關于歸責和免責事由
民事賠償責任的歸責和免責,是民事侵權案件實體審理的關鍵。《規定》在第五部分對各虛假陳述行為人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按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和過錯責任順序,分別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第二十四條是專門規定專業中介服務機構責任的:“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違反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這些機構或者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是其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造成投資人損失。
六、關于賠償范圍和損失計算
確定賠償范圍和損失計算是審理民事賠償案件的最實質的內容,也是這次司法解釋起草中最難解決的問題。《規定》第三十條規定了投資者可以索賠的損失的范圍:(1)投資差額損失,即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差額損失;(2)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3)上述資金利息。利息損失自買入證券日至賣出證券日或基準日以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條規定了計算方法。
《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內容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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