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合并準則是否應允許選擇使用購買法與股權聯合法。國際上對企業合并有購買法和股權聯合法兩個基本方法。美國已經取消了股權聯合法,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在考慮改變現行的兩種方法并行的規定。我國新的企業合并是否應允許繼續使用股權聯合法。
如果我國允許選擇運用股權聯合法,應如何規定使用股權聯合法的判斷條件。國內現行的企業改組上市,應采用購買法還是采用股權聯合法進行處理。
2.企業合并完成的時點如何確定,其判斷合并完成的標準應包括哪些。企業合并發生時,應當在哪一時點進行處理。
3.在采用現金以外的其他支付手段支付收購價款時,應當如何計價。
4.收購中除支付收購價款外,還要發生哪些費用。這些費用與日常管理費用是否能夠明確區分?
5.收購中所取得的資產和負債如何進行確認和計量。即收購中取得各項的資產和負債應按什么標準確定入帳。
6.少數股權的價值應如何確定?
7.購買成本與已確認入帳的凈資產的差額,即商譽或負商譽,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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