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印發了《財政部關于印發〈證券公司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的通知》(財會[2003]17號)(以下簡稱《銜接規定》),要求在已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或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編制2003年年報的證券公司執行。為什么要印發這項《銜接規定》,證券公司在執行這項規定時應注意些什么問題?以下擬對此作簡要說明。
《銜接規定》的出臺背景
1999年11月,財政部曾制定發布《證券公司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財會字[1999]45號)。這項會計制度的發布實施,對于規范證券公司的會計核算,全面反映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而重要的作用。然而,時隔近5年,證券公司無論從公司規模,還是從業務拓展;無論是公司內部管理,還是政府監管層的監管要求;無論是我國會計制度本身的改革和發展,還是廣大投資者對會計信息的關注,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改革和完善證券公司會計制度已成為當務之急。
事實上,為了全面提高包括證券公司在內的金融企業會計信息質量,2001年11月,財政部制定發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這項新的金融企業制度,無論從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還是從具體會計政策的規定;無論從防范金融風險,還是促進對金融企業的監管;無論從適應我國加入WTO,還是全面考慮與國際會計準則協調,都較之以往的金融保險企業制度有極大的突破。考慮到新舊金融企業制度在會計政策規定方面的較大差異以及其他相關因素(比如監管制度)的影響,《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在實施方面采取了逐步推進的方式。即,首先在上市的金融企業(包括上市的證券公司)和外資金融企業實施;待條件成熟逐步推廣到非上市的金融企業。
然而,面對證券市場的迅速變化和競爭的加劇,證券公司注重苦練內功,更新觀念,加強管理,紛紛要求執行或已主動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同時,證券監管部門出于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管的考慮,也有意要求尚沒有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證券公司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考慮到時間緊迫,慎重起見,財政部決定分兩步走。第一步,出臺證券公司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銜接規定;第二步,制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證券公司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
圍繞上述計劃,財政部于2003年初草擬了《關于征求〈證券公司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財辦會[2003]1號),并在全社會范圍內廣泛征求意見。各地財政部門、證券公司、部分會計師事務所積極踴躍,均在規定時間內反饋了意見。普遍贊成證券公司盡早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以夯實資產,擠干利潤中的水份,更好地適應證券市場的發展;同時也就證券公司如何過渡到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提出了許多建設性意見。在此基礎上我們正式印發了《銜接規定》。
證券公司執行《銜接規定》應注意的問題
(一)加強內部管理,完善內控制度
與原證券公司會計制度相比,《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特點之一,就是要求證券公司依據自身情況,在允許的范圍內選擇適合其經營特點的會計政策,并更多地運用專業判斷。這就要求證券公司從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入手,不斷完善內控制度,為有效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奠定基礎。
(二)正確而完整地把握《銜接規定》所制定的會計政策
《銜接規定》對證券公司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導致所采用的會計政策發生變更的會計處理作了原則規定。證券公司由于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導致所采用的會計政策發生變更的,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同時,為方便操作還列舉了一些例子。比如要求以下情況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的處理;計提的壞賬準備、自營證券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與原已計提的相關準備差額的處理;對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由成本法改按權益法核算的處理;對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處理等。
《銜接規定》規定,如果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較小,或者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處理。比如,開辦費的處理,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不再分期進行攤銷,那么證券公司尚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余額,就需要根據重要性原則進行判斷:如果未攤銷的開辦費余額較大,直接轉入當期損益對利潤產生重大影響的,可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如果未攤銷的開辦費余額較小,直接轉入當期損益對利潤不產生重大影響的,可將開辦費余額直接轉入當期損益。
(三)嚴格按規定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銜接規定》基于資產定義和確認標準,全面要求企業對發生的資產減值計提減值準備。證券公司在考慮計提減值準備時,應首先把握資產減值的概念,即,當某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時,才表明該項資產發生了減值,從而要求計提減值準備。據此,當證券公司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抵債資產等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時,應當計提相應資產減值準備。《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列舉了一些判斷資產發生減值的跡象,證券公司在實際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時可以參考。
(四)關注拆出資金利息逾期核算的規定
《銜接規定》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對拆出資金利息逾期的核算作了細致的規定。證券公司在執行《銜接規定》時,應注意區別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前后的情況分別處理:
1.逾期超過90天的利息。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前已逾期超過90天的拆出資金利息,應沖減未分配利潤和應收款項,并同時調整原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和盈余公積;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后按規定計提的拆出資金利息到期90天后未收到的,或者拆出資金尚未到期而應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應當沖減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
2.逾期未超過90天的利息。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前已轉入“應收款項——逾期拆出資金”賬戶但逾期未超過90天的拆出資金利息,在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時可不作調整,待逾期超過90天后再按規定沖減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款項;證券公司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后,按規定計提的拆出資金利息逾期未超過90天的,仍在“應收利息”科目進行核算,不再轉入“應收款項——逾期拆出資金”科目。
(五)注意會計報表格式或列示的變化
1.調整了資產負債表部分項目
由于增設、調整了部分會計科目,相應地也調整了資產負債表部分項目。比如,需要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除固定資產以外,其他各項資產項目均按照有關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計提的相應資產減值準備后的金額填列;對于不符合資產、負債定義的部分項目調整出資產負債表;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收到的資金形成的資產和負債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而在補充資料中單獨反映。
2.調整了利潤表的格式
《銜接規定》增設了“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和報表項目,集中核算證券公司按照規定提取(或轉回)應計入損益的各項減值準備。這樣做的目的在于,更清晰地反映因提取(或轉回)應計入損益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情況,使有關部門在對金融企業會計報表進行分析時,能夠直觀看出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總體情況,以期對金融企業的經營狀況作出更合理的評價,提高與國外金融企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同時,《銜接規定》還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調整了其他報表項目,將投資收益調整為營業利潤的組成部分。仍將“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作為“營業支出”的組成內容。
3.增加了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
《銜接規定》增加了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并提供了具體的報表格式。證券公司應當根據不同的資產項目,分別填列各項目的年初余額、本年增加數、本年減少數和年末余額;其中,本年減少數又分別不同原因(如因資產價值回升轉回或其他原因轉出)分別填列。增加資產減值明細表,可使會計信息使用者能夠充分了解資產減值的原因以及減值的具體情況,更準確地分析證券公司的資產質量。
(六)弄清執行范圍和時間要求
1.已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或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編制2003年年報的證券公司應當執行《銜接規定》。涉及的證券公司具體可為兩類:一是在2003年年初時已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證券公司;二是在2003年年初時未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準備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編制2003年年報的證券公司。需要指出的是,不論屬于上述哪種情況,均應當按照《銜接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2.《銜接規定》的實施范圍是已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或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編制2003年年報的證券公司。2003年證券公司是否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由各公司自行確定。從2004年1月1日開始,所有的證券公司均應當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對于國有證券公司,如果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先報送有關部門批準。
(作者:財政部會計司準則一處)
《證券公司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解讀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