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欠稅的賬務處理
在稅收征管中,發現不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留抵稅款”的概念理解不清,他們不按規定設置“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賬戶,而是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面余額認定有無欠款,誤認為“留抵稅款”是國家欠了納稅人的稅款。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進項稅額就是“留抵稅款”。為了分別反映企業欠交增值稅稅款和待抵扣增值稅的情況,企業應根據《財政部關于對增值稅會計處理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對上述問題正確進行賬務處理。
例如某一般納稅人企業,1998年1-3月“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賬戶的各月發生額為:1月份進項稅額11.5萬元,銷項稅額12萬元,已交稅金1萬元;2月份進項稅額13萬元,銷項稅額15萬元,3月份進項稅額17萬元,銷項稅額14萬元,已交稅金1萬元。其賬面有借方余額25000元。由于該企業未設置“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明細賬戶,該企業便認為已經無欠稅了。
如果該企業從3月底設置“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明細賬戶,則應補做下列會計分錄:
1、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5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5000
2、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2000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2000
3、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1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10000
這樣,到3月底“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貸方余額5000元,為該企業目前欠交的增值稅:“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借方余額30000元,為企業的“國抵稅款”。相關情況便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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