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1 09:23 來源:成曉玲 郝麗娜
【摘要】我國財政性存款是中央銀行的主要資金來源,而財政性繳存款業務是金融機構日常業務中的一項。由于財政性存款是中央銀行基礎貨幣的一部分,其收納、投放、日常管理及使用效率之優劣直接影響到貨幣政策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正確執行,因而金融宏觀調控對財政資金運用的有效監督是非常必要的。在對財政性存款繳存業務的監管過程中發現部分金融機構在辦理財政性存款繳存業務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值得密切關注并亟待解決。
【關鍵詞】財政 存款 建議
一、財政性存款繳存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財政性存款繳存范圍界定不清。一是資金范圍不明確、不具體。人民銀行對財政存款繳存的資金范圍只在1998年下發的《關于改革存款準備金制度的通知中》(銀發[1998]118號),指出“金融機構代辦的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金庫存款和代理發行國債款項等財政存款是中央銀行的資金來源”。對資金范圍界定的比較籠統,未進一步明確地方金庫存款都包括那些資金。之后,再無文件對資金范圍進行界定或做出具體的解釋和說明。基層人行在 執行監管時,難以掌握界定依據和確定資金的真實性質,從而缺乏有效監管手段對其金融機構財政存款的資金性質、來源進行甄別二是會計科目范圍與金融機構會計報表不一致。人民銀行總行不定期印發文件,核定金融機構繳存款范圍,基層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依據文件審查、考核、辦理繳存款業務。但是,由于金融機構改革步伐不斷加快,科技水平不斷提高,新業務的推陳出新,會計科目的更換也較為頻繁。當人民銀行收到金融機構報送會計科目變更信息后再印發文件,到基層人民銀行會計部門收到文件就會產生一定的時間差,從而導致人民銀行核定的繳存款范圍出現滯后的現象。
(二)劃繳財政性存款會計處理手續亟待規范。1998年3月,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人總行在《人民銀行改革存款準備金制度會計處理手續》中,僅對一般性存款的會計處理手續進行了規范,對于財政性存款僅在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財政存款的繳存款范圍調整后,其劃繳方式仍采取現行做法不變。”此后,人民銀行未印發任何規范存款準備金會計核算手續的文件。
(三)占壓財政性存款處罰依據不足,對財政性存款繳存管理處于兩難境地。目前,基層央行對占壓、遲繳、少繳財政存款的處罰主要有以下幾個依據﹕
一是人民銀行總行在1984年以(84)銀發字(70)號文明確了處罰標準,即欠繳行為處以“罰息率為日萬分之二”的罰息,遲繳行為處以“日萬分之四”的罰息。而在以后的存款準備金管理和利率管理的相關文件中,對財政性繳存款的違規行為都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二是《信貸資金管理試行辦法》(1985年1月1日試行)和《關于辦好人民銀行委托專業銀行代理業務和賬務以及加強繳存存款等項工作的通知》([85]銀發字第281號)中對欠繳、遲繳財政存款行為規定的處罰標準分別為“按欠繳金額每天萬分之二計收罰款”和“根據遲繳或少繳金額每天按萬分之三罰款”。1998年準備金制度改革后,對金融機構占壓、遲繳、欠繳財政存款行為,沒有做制度性約束。因而人民銀行在具體管理工作中舉步艱難。
三是在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中對金融機構占壓財政性存款的處罰予以了明確,《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22條規定﹕“金融機構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規定人民銀行可以對違規金融機構的高管人員進行處罰。但是隨著人民銀行職能調整,銀監局的分設,這一法規已不適合人民銀行現行管理的職責權限。
(四)基層人行對財政性存款繳存業務監督效率不高。人民銀行會計部門負責交存范圍的會計科目審定,營業部門負責辦理報表審查、資金收繳和日常考核工作。即使發現問題也只做一般性處理 。上級行對會計部門檢查只明確了賬戶管理、反洗錢等職能,這樣對財政性存款繳存業務的監督管理職能在各部門間橫向分散,而且,基層人民銀行對財政性存款繳存的監督管理,僅限于審核金融機構會計報表科目反映的財政性存款是否全部繳存,對金融機構遲繳、漏繳和轉移財政存款很難形成有效監督。
(五)“法律條文空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等行為進行檢查監督,而是否有權對金融機構代理的其它財政性存款及繳存行為進行檢查監督未作任何規定。至此,對金融機構代理國庫以外吸收的財政資金的檢查監督,因法律規定之盲區而無法正式開展,導致對金融機構財政性存款監督檢查工作裹足不前,更為財政性存款的核算管理難上加難。
二、加強財政性繳存款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盡快規范財政性存款會計核算手續。現行財政性存款會計核算手續已不能適應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建議盡快出臺全國統一的繳存財政存款會計處理手續,制定并完善財政性繳存業務的實施細則,人民銀行應把財政性繳存款的具體核定原則、劃繳方式及相關處罰規定編入實施細則中, 以便做到嚴格規定辦理繳存業務, 杜絕此項業務中的不規范行為,提高中央銀行的監管水平。
(二)修訂和完善財政性存款繳存業務政策依據。明確界定資金繳存范圍,并對資金范圍做出具體的解釋和說明,便于基層行業務人員嚴格掌握繳存范圍并及時調整科目代號及名稱,從而保證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會計報表在會計科目及名稱上保持絕對一致。
(三)對欠繳、遲繳財政性存款制定具體的處罰措施。建議對欠繳、遲繳財政性存款行為出臺具體的處罰標準,明晰處罰依據。應根據實際情況,針對金融機構財政性存款日常繳存工作中的遲繳、少繳、漏繳等行為,制定統一的處罰辦法,以做到處罰有理有據,提高管理效能。
(四)整合財政性存款繳存監督管理力量,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檢查監督。建議出臺相關制度和辦法,建立有相關管理職責的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應賦予國庫部門對財政存款繳存的監督職責,加強對各金融機構辦理的“待結算財政款項”賬戶和內部過渡性賬戶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人為逃避財政性繳存款業務的行為,嚴格按相關規定進行查處,使財政性存款的繳存管理步入有效的監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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