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7 13:45 來源:陳霞
[摘要]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我國財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我國建立公共財政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其實質就是將政府所有財政性資金集中在國庫或國庫指定的代理行開設的帳戶,同時所有財政支出均通過這一賬戶進行撥付,以進一步增強財政資金支出的透明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實施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和成效,但隨著改革的深入,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和解決的問題。
一、當前我國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運行模式
當前我國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運行是:由政府財政部門在人民銀行開設國庫單一賬戶,財政一般預算、基金預算、和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等均通過國庫單一賬戶統一存儲和實行國庫集中支付。預算資金不再撥付給各單位分散保存;各單位可根據自己履行職能的需要,在批準的預算項目和額度內自行決定購買何種商品和勞務,但支付款項要由財政部門來進行審核;國庫執行機構通過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撥付財政資金。
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我縣于2008年1月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運行1年來,在預算單位的大力配合下,通過財政部門職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績,為下一步工作的開展總結了一點經驗,但是,工作中我們也發現了一些問題和不足,需要以后的工作中加以完善。
(一)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硬件設施還沒有到位。
(二)授權支付資金的監督有待加強。
(三)國庫集中支付的效率有待提高,國庫集中支付的程序有待優化。
(四)國庫執行機構與財政管理機構的配合有待加強。
(五)代理銀行業務工作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要求作出調整。
(六)信息系統建設不完善。
(七)政府采購中存在的問題。
三、完善集中支付制度的對策
(一)要進一步推進和細化預算編制改革
財政資金不再區分預算內外。即將所有的財政資金都納入預算,從而使國庫收支真實反映所有的財政收支狀況,并使所有的財政收支都納入國庫的管理和監督范圍。改變預算年度的歷年制為跨年制。我國的預算年度是1月1日到12月30日,即歷年制,但審批預算的各級人大一般都是在3月或更晚一些時候開會,這使得前幾個月的預算執行缺乏法律依據。我國可以借鑒國外實行跨年制,這樣可使預算草案在預算執行前就得以通過,全年的預算都有法律依據。細化預算科目,深化部門預算改革。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求部門預算具體而準確,而我國目前的預算編制比較粗糙、預算科目比較籠統,不利于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運行,所以有必要從功能上、性質上進行預算科目規范分類,建立多級預算體系,每項支出都要有相應的科目,并在一套科目中反映。
(二)加強財政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控制財政資金支付風險
要實現對預算執行的有效控制,應進一步從制度設計、機制運行、動態監控等方面著手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加大對財政資金使用的監控力度。1.積極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在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基礎上,財政支出按照規范的支付方式和程序,直接支付到供應商和最終用款單位。2.創新監管方式,在新的財政資金運行基礎上,開發應用集實時監控、智能預警、監控分析、綜合查詢等多功能于一體的國庫動態監控系統,建立對預算單位資金支付的事前監督機制。通過動態監控系統實現實時監控,發現問題和疑點,及時核實和糾正,保證每一筆財政資金使用符合預算規定的用途,有效防止預算單位、代理銀行違規向其他賬戶劃轉資金等行為。
(三)加快電子化建設和完善國庫集中支付軟件
各地應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通過建立財、稅、庫橫向聯網,實現財政、稅務、國庫之間的信息共享。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運行離不開網絡的建設,加快信息化的建設步伐十分重要。首先要建立完善國庫資金銀行支付清算系統參與同城清算,做到實時清算,其次要建立財、稅、庫橫向聯網,實現財政、稅務、國庫之間的信息共享。督促軟件公司盡快完善國庫集中支付軟件,增強系統的穩定性,杜絕一些異常情況的發生。此外,可以把對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新的業務需求和修改意見提交軟件公司進行修改、完善,使之更加適應區級財政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需要。
(四)要全面推行政府采購制度
政府采購制度與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是相輔相成的,政府采購實際上是國庫集中支付的具體表現形式,兩個都是公共支出管理的主要內容。國庫集中支付容易引起支出單位和商品、勞務供應商的合謀,只有實行政府采購制度,才能提高支出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從而實現對國庫資金的嚴格控制和監督。推行政府采購,應采取先易后難的步驟,先將大型設備、計算機、小汽車、復印機等納入政府目錄;然后將修繕費等提供勞務的項目納入政府采購目錄;再將預算單位日常消耗品納入采購目錄。這樣,有計劃地不斷完善和擴大范圍,直至將政府采購的物品和勞務全部納入采購目錄。
(五)重視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督控制體系,為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順利實施提供機制保障 。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想充分發揮其強化預算約束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作用,離不開嚴格的管理、監督執行機制。財政、國庫、審計、代理銀行及預算單位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財政資金支付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財政部門要建立預算單位分月用款計劃制度,加強對財政資金使用的監督,同時應建立完善對國庫支付執行機構的內部監督制約制度;人行國庫部門要嚴格履行央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職責,強化對代理銀行的資信、資金清算業務的監督;審計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年度審計檢查,促進政府部門和其他預算執行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通過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監督控制體系,確保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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