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05 17:33 來源:唐愛軍
小A:我公司在前年承包了一項工程,去年年底基本完工,雖然合同約定了價款,但約定要按工程審計的結果結算,而審計結果直至年底仍未出。會計應如何處理?稅務上怎么辦?審計結束開了發票以后又怎么處理?
唐老師:會計方面,建造合同相關業務一般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 —建造合同》的規定處理,但你所述貴公司的情況可以結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 —收入》中“提供勞務收入”有關規定處理。
按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按照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勞務成本。
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準則還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像問題所述情況,收入的金額不能可靠確定,但所發生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當期可以先按所發生勞務成本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待審計結束后按確定的收入金額調整差額。如果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應按“建造合同收入”一節的相關規定處理,其實質與準則沒有大的差異。
稅務方面,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精神,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由此可見,稅務方面對完工百分比的規定仍首先要求收入金額可以可靠計量。而在貴公司所述情況下,如果審計結果暫時不能出來,可以先按合同金額申報納稅,待審計完成后,再做調整。但考慮到調整業務有諸多不便,一般實踐中允許按會計上確認的收入申報納稅,待實際審計完成確定了結算金額后再申報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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