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15 12:36 來源:商翠霞 劉昌成
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往往涉及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運雜費等相關稅費,對這些稅費的會計處理,《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對該規定的理解,關鍵在于對支付的相關稅費的處理。目前,不同的教材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情況下,產生的相關稅費的會計處理不盡相同,有的教材將換出資產應繳納的營業稅、消費稅、運雜費計入到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有的則計入到換出資產的處置損益中,筆者擬對此進行探討。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營業稅、消費稅等的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應支付相關稅費(包括營業稅、消費稅、運雜費等,不考慮增值稅)。其處理方法為:如果是為換出資產而發生的相關稅費,則計入換出資產處置損益,不計入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如果為換入資產而發生的相關稅費,則計入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以2008年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中國稅務出版社《財務與會計》(以下簡稱教材)第165頁例進行分析如下。
[例1]長江公司與華山公司經協商,長江公司以其擁有的專利權與華山公司擁有的生產用設備交換。長江公司專利權的賬面價值為300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420萬元,營業稅稅率為5%;華山公司生產用設備的賬面原價為600萬元,已提折舊為170萬元,已提鹼值準備為30萬元,公允價值為400萬元,在資產交換過程中發生設備搬運費2萬元;華山公司另支付20萬元給長江公司。長江公司收到換入的設備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華山公司收到換入的專利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對此項業務筆者的會計處理方法與教材中的處理不一致,具體情況如表1所示。
在2008年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稅務代理實務》(中國稅務出版社)中還指出,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投資,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繳納消費稅。根據新會計準則的規定,在會計上應確認收入,按照銷售處理。按規定計算的應繳消費稅應計入長期投資的賬面成本,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但筆者認為,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投資,既然會計上應確認收入,那么視同銷售應繳納的消費稅應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由此看出,該教材將換出資產應繳的營業稅、消費稅及產生的運雜費計入了換入資產的成本,但筆者認為不應該計入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而應計入換出資產處置損益。就上述業務而言,長江公司換出資產應繳納的營業稅,應該沖減無形資產的處置收益而不應計入換入設備的成本。華山公司發生的設備搬運費,與換入的無形資產無關,也不能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因為《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視換出掇產的類別不同而有所區別: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按照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同時結轉銷售成本;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換出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公允價值不能夠可靠計量的,應支付相關稅費(包括營業稅、消費稅、運雜費等,不考慮增值稅)的處理方法為:無論是為換出資產而發生的相關稅費,還是為換入資產而發生的相關稅費,均計入換入資產的成本。對此類會計處理方法,各類教材的會計處理方法都是一致的。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繳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不論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換出資產應繳的增值稅都應計入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入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按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應沖減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如果按稅法規定不可以抵扣的應計入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例2]甲公司已生產的產品與乙公司作為固定資產的貨運汽車交換,甲公司產品的銷售價格為102萬元,生產成本75萬元,增值稅率為17%。乙公司換出的貨運汽車的賬面價值為140萬元,累計折舊30萬元,公允價值120萬元,乙公司換入甲公司產品作為原材料核算。假定甲、乙公司間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甲、乙兩公司的賬務處理如表2所示。
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產生的相關稅費的賬務處理及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歸納如表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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