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我國農村信用社實行的是以機構自律為主要特征的單個法人體制,由于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不健全,從而引發了大量的信貸風險。因此,筆者試就農村信用社信貸內控問題,作一些探討。
一、農村信用社信貸內部控制薄弱的原因探析
從制度、行為角度分析,農村信用社信貸內控薄弱有以下背景:
(一)產權約束缺位。由于缺失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所有權人,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管理缺少來自于財產所有者的監督;同樣,由于“剩余索取權”不清晰,就無人真正關心農村信用社是賺是虧;在此情況下,相當多的農村信用社經營者誤認為農村信用社就是自己的,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經營者能否維護農村信用社利益完全取決于其個人是否忠誠、廉潔、敬業),“經營者主權”至上在此背景下演化為“內部人控制”;即使有一些外部監督,也因農村信用社缺乏內在機制的原因,達不到預期效果;甚至,管理者與經營者可能產生“合謀”,默許或縱容違規,損害農村信用社利益。
(二)管理基礎薄弱。這不單指農村信用社主任、縣(市)聯社經營班子成員的知識素質,更重要的是農村信用社缺少內部控制方面的經驗和其他方面的知識性資產(經濟學上稱之為“累積性的組織能力”,美國學者錢德勒指出這種能力與人力資源有關,但更以明晰的規章制度、行事方法與知識性資產的形式存在于公司組織之內,它為公司組織提供因應之道和可循之規,他將此定義為——經過學習的成規)。顯然,目前我國農村信用社還缺乏這方面的學習、培養與積累,尤其是缺乏支撐管理的市場分析技術、信息采集與處理能力、企業文化等方面的知識性儲備,如由于農村信用社機構小、規模少、布局分散,單個的信用社或是縣聯社很少也很難對市場、產業景氣和風險作出前瞻或系統性的預測或判斷,反映在信貸內控上就是指導性差,信貸決策或信貸行為的調整不適應現實經濟的要求。
(三)激勵約束缺乏。農村信用社特殊的組織結構和機構分布,決定其信貸交易呈現筆數多、金額小、期限短的特點,長期以來,信貸活動主要依賴經驗抉擇和習慣操作,這種以信貸員個人決策為主(包括現階段流行的“集體審批制度”)的信貸方式,客觀上要求有一個與之相適應的、具備對信貸行為進行引導和控制的激勵約束機制。而在現有的條件下,薪酬、執業聲譽等還不能成為農村信用社信貸工作人員的個人價值追求,舍此之外,現階段很難從其他方面找到突破口,來建立一個對信貸比較有實質效果的激勵約束方式,因此,貸多貸少、收回多少、有否風險或如何處置風險等信貸員關心甚少(所謂的“新官不理舊賬”就是典型佐證)。
(四)內控意識淡薄。信貸內部控制作為一項重要的管理活動,必然要付出成本,如設置相應工作人員的成本,學習和借鑒管理經驗的成本,取得累積性組織能力的成本等等,這對農村信用社而言可能是一種“沉沒成本”,因為它不可能在經營活動中得到直接、可計算的補償,出于這種考慮,一部分農村信用社就或多或少放棄了對內控的追求。在他們看來,通過制度實現信貸內控,還不如把主要精力放在對下級所謂的“一把手”的信貸控制上(通過與下級某一個人或某一類特定人構成所謂的“忠誠”和“信任”的鏈條,達到控制目標,其實,這種“人對人”的管理模式,教訓非常深刻),因此,在管理的價值取向和行為選擇上缺少以制度為主進行內控的動力,難以建立一個以制度為核心的內部信貸管理機制。
二、加強農村信用社信貸內部控制的主要對策
加強農村信用社信貸內部控制要從基礎做起,標本兼治,核心是轉換經營機制。
(一)改革組織結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包含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來自于財產所有者的所有權監督和法人內部的職權監督。只有真正意義上明晰了農村信用社的產權,才能確立農村信用社信貸內控的制度基礎,才會在農村信用社內生出明確的信貸內控要求與目標。因此,當前的關鍵是要通過立法明確農村信用社的組織形式,而在選擇上可依據不同地區(市或縣)的經濟發展狀況、產業發展水平參考農村金融需求特點和現有的管理基礎,分階段分步驟明晰產權。
(二)明確內控要求。監管者要真正把加強信貸內部控制作為有效監管的核心,督促農村信用社強化內控建設。通過制定《農村信用社信貸內部控制的指引》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明確信貸內部控制的原則、內容、方法、標準和要求,引導和監督農村信用社加快內部控制的規范化進程,強化內部控制措施,使信貸內部控制真正成為農村信用社風險管理的基礎。
(三)改善管理方法。重點是在省和市一級建立起一個真正以管理為核心的管理團隊,省和市一級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中心工作就是學習先進的金融管理經驗,研究本地區、本部門的經濟金融特點,在此基礎上,探索適應轄內農村信用社的信貸管理方法,科學設計信貸產品,設定信貸管理原則和規則。當前,必須徹底割斷省、市一級管理機構與基層社的資金與利益關系,促使其專注于內部控制的組織與推動。
(四)創新信貸方式和工具。充分認識農村信用社經營的特殊性,著力提升農村信用社在金融國際化、市場化大環境下的創新能力,引導農村信用社科學認識自身的市場環境和管理基礎,積極調整優化信貸方式和工具,通過制度性的金融產品和信貸方式,減少信貸的隨意性和盲目性。
(五)強化檢查處罰。監管者要把信貸內部控制作為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從信貸制度設計的科學性、全面性,信貸內控執行過程的合規性和真實性等方面分階段定期作出評價。對于信貸內控達不到要求的,通過市場限入(主要是信貸業務種類和信貸額度限制),提高門檻,以此,促進農村信用社信貸內控意識的增強和信貸內控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