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30 12:55 來源:河南財政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摘要]中小企業由于自身的特點,在市場競爭中總是面臨壓力和挑戰,特別是融資困難成為中小企業發展的首要問題。風險投資有效地將中小企業與資本市場連接起來,不僅解決了資金短缺問題,而且還能提高技術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有很大的促進作用。我國的風險投資業剛剛起步,處于探索階段,難免存在許多問題,應采取相應的措施促進其發展。
[關鍵詞]中小企業;風險投資;二板市場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經濟能夠保持快速持續發展,中小企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國中小企業占全部企業數的99%以上,其產值占工業產值的60%,實現利稅約占工業利稅的40%.實踐證明,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不僅關系到充分就業與社會穩定,還關系到經濟能否持續健康發展。但由于我國的國情及中小企業自身的特點,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面臨著諸多壓力與挑戰。中小企業內部的技術、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不足以及融資困難成為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問題。風險投資無疑是解決上述問題最直接有效的方法。風險投資在我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科研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嶄露頭角。自1985年9月國務院批準成立中國第一家風險投資企業“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以來,一些省市紛紛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風險投資公司,積極開展風險投資的實踐活動。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我們不僅要創建面向21世紀的國家知識創新體系,更重要的是要大力發展風險投資事業,建立風險投資機制,促進中小企業快速健康發展。
一、風險投資在中小企業發展中的作用
在推動我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方面,由于大型國有企業處在企業制度創新過程之中,國民經濟的發展需要中小企業作出更大貢獻。但目前融資瓶頸制約著中小企業的發展。中小企業在經營中經常面臨來自市場、新產品開發等方面的風險,缺乏外部的信用擔保機制。金融機構更愿意向大型國企放貸,而不愿向中小企業放貸。可見,在我國目前的融資格局中,存在著不利于中小企業發展的亟待解決的問題。
中小企業融資是一個特殊問題,用傳統方法既很難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要,也很難防范銀行的風險。國外解決這一問題的通行做法是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創立中小企業風險投資公司,通過二板市場為中小企業提供直接融資渠道,其中最直接有效的辦法無疑是利用風險資本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首先,從風險資本的特征看,其投資對象主要是那些不具備上市資格,無法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籌資,同時由于信用低且無可抵押資產的中小型企業和新興企業,甚至是僅僅處于構思中的企業。其投資目的主要是通過資金和技術援助取得部分股權,促進企業發展。一旦企業發展起來,股票可以上市,投資公司通過在股票市場出售股票,套現后再去尋找新的投資對象。常規投資由于受風險制約,只在項目有償還能力、發展勢頭良好的情況下才敢于投資。而創業基金則相反,它主要在企業的初創時期、困難時期和需要扶持的情況下進行投資。對我國廣大處于困境的中小企業來說,這無疑是雪中送炭。
其次,風險資本進入中小企業也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在風險資本的運行過程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風險投資公司事前要對項目進行全面、細致的調研分析,嚴格審查項目的可行性,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投資的盲目性。在資金投入企業后,風險投資公司有一套嚴格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利益責任約束機制以及嚴謹的投資操作規范,進行嚴格的監管,控制資金的流向和流量,以保證企業真正地把資金應用于技術含量高、效益好的項目上去。
再次,風險資金進入中小企業后,會大大提高中小企業的效益,吸引社會資金對中小企業的再投入,從而可以推動中小企業全面發展,形成良性循環,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持續有效增長。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緩解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瓶頸,除了采取多種間接金融扶持政策以外,設立風險基金,拓展直接融資渠道是一條可行的途徑。
二、我國中小企業利用風險投資所面臨的問題
(一)資金來源不足,投資規模偏小
首先,我國風險資本受規模、實力的限制,無法進行組合投資、平衡投資來分散風險,缺乏抗風險能力,資金難以快速滾動發展。風險資本不足是風險投資事業不能盡快發展起來的主要原因。其次,資金來源單一,社會化程度不夠。現有從事風險投資的企業,除了外資投資基金外,主要是政府、商業銀行和一些大型國有企業建立的風險投資公司,而由民間資本建立起來的風險投資實體還很少。風險投資發展最成功的美國,在其風險資本的來源構成中(1988年),養老基金(年金)占46%,公共基金占12%,保險公司占9%,企業占11%,個人和家庭占8%,外國公司占14%,基本沒有政府出資。目前中國并不存在以養老金為主的龐大社會資金,保險資金還沒有這方面投資的規定,而民間資金(截至2004年1月末,我國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已突破11萬億元)極少有投資渠道。因而在國內現有的50多家風險投資機構中,具有民營性質的只有六七家且運營并不規范。因此,發展我國風險投資業需多渠道開辟資金來源,不能僅僅依靠政府投資,而應大力培育、發展各類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
(二)缺乏風險投資專門人才
由于風險投資涉及公司戰略規劃、企業經營管理、投資、稅務、金融等多學科的綜合專業知識,還要在投融資決策中解決交易結構設計、投資回收與退出等實際操作問題,因而投資基金的經理人員應具有較強工作技術基礎知識、金融投資經驗和高新技術企業管理經驗。我國目前還缺乏具有這種素質的人才。另外,現行人事管理體制也不適應這種人才的培養和成長。沒有投資人才,對投資基金和投資項目的管理就很難達到國外同行水平,投資效果也將大打折扣。
(三)風險投資的“出口”問題尚未解決
風險投資的最終目的不是為了經營企業,而是為了收回投資,實現超常規投資收益并盡可能減少投資風險,客觀上要求有一個能使風險投資人“進可攻,退可守”的“裝置”。對于成熟的上市公司而言,這個“裝置”就是證券市場。但是對于成長中的高技術風險企業而言,由于它不具備上市公司的條件,因而就無法像成熟的上市公司那樣在正式的證券市場進行股票或股權的交易。這就意味著,風險投資人一旦投資于風險企業,資金就固化為資產,在缺乏退出機制的條件下,投資人將面臨無法繼續投資、難以通過市場過程分散風險并獲得投資回報等一系列困難。受制于退出障礙,居民的選擇常常是“寧存款不投資”。為此,建立投資退出的市場機制,是吸引居民及其他投資者開展投資行為的一個關鍵。
(四)風險投資的外部環境———政策不到位
首先,目前我國并沒有關于風險基金的法律規定。現行《公司法》缺乏關于風險投資公司的相應規定,依據《公司法》設立的風險投資公司只能按照一般公司設立方式去運行,這勢必會受到《公司法》關于“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的限制,從而使風險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公司的立法地位不明確,運行管理無法可依。其次,現行稅收政策不合理。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高科技產品的增值稅。按照現行增值稅稅收政策,由于高科技產品附加值高而消耗的原材料少,允許其抵扣的進項稅額也少,同時技術轉讓費不能抵扣,按照銷項減進項計算辦法,高科技企業承擔的增值稅就比一般產品高。二是投資收益所得稅。國家對高科技企業已有一定稅收優惠政策(如享受15%所得稅稅率)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者卻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風險資本投資于高科技企業所得的股息、紅利或分回利潤要雙重征稅,投資于高科技企業風險大、優惠政策少,無法有效引導廣大投資者參與風險投資,也無法促進風險投資的高速發展。三是知識產權的“身份”。我國現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規定:“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所持股份,其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規定:“股東用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特殊情況下必須超過20%的,應當經公司審批部門批準。但最高不得超過30%.”這些規定都沒有考慮風險企業的特點,與知識經濟時代的要求是不相適應的。四是產權轉讓。我國股份合作制企業不能印制股票,只發股權證明,該證明記名,但不上市交易,僅作為資產證明和分紅依據。《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規定:“股東轉讓出資,公司設立股東會的,由股東會討論通過;公司不設股東會的,由董事會討論通過。股東會不同意轉讓的或全體股東未一致同意轉讓的,應當由其他股東購買該出資。”風險企業投資者不能自由撤出其投資,這對風險投資的發展顯然是不利的。
三、加快我國中小企業利用風險投資的對策
(一)積極培育中小企業融資市場
風險投資發展的核心內容是風險資本市場的培育。風險投資本身就是強調投資者通過市場的選項約束和激勵機制來運作。因此,發展風險投資首先就要建立二板市場及其運作體系,創造資本的“賣方市場”運作機制和環境,進而在此基礎上構造完善的多層次資本市場。只有這樣,才能促進資金融通效率的提高和高科技企業的發展。
(二)加大政府對風險投資的支持力度
可以由政府部門設立種子基金,對風險資本的收入和資本收益給予減免稅優惠;放寬企業股票發行和上市條件;制訂激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專項規劃等。新企業股票發行和上市條件,將是我國風險資本制度確立的關鍵。惟有如此,風險投資者才可能從市場上獲得優厚的回報。
政府制定科技規劃支持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是當前主要工業化國家采取的一個重要措施。十多年來,我國政府陸續實施了星火計劃、火炬計劃、成果推廣計劃和新產品計劃等,它們曾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產生過巨大的推動作用。但這些計劃有一個共性,那就是以支持技術創新成果的商業化推廣為主。而事實上,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每一階段都存在較大風險。政府在技術創新尚不能產生商業利益之前就給予少量資助,隨后再展開技術成果的商業化推廣工作,將更有利于降低企業風險,提高其持久的創新能力。為此,應結合我國正在實施的各項開發性計劃,擬定出專門針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指導規劃,加強對其技術創新活動的全過程支持;同時與國家科技發展部實施的“技術創新工程”相配合,全面推進大、中、小企業間技術創新活動的銜接工作。另外在計劃管理上,強調政府職能的轉換,實行政策制訂人和具體操作人相分離原則,即所有企業技術創新計劃均由政府指定的相應項目委托管理單位負責執行;政府部門主要承擔計劃的政策指導、機制設計以及對實施過程的監督和評估工作。
(三)構建系統高效的風險投資主體
風險資本的特性決定其運營主體的確立必須包括雙重涵義:其一,政策性投資主體。它的主要職能是為風險投資提供“最后擔保”,減輕由于投資失敗而造成的強烈恐懼心理,以此鼓勵整個社會增加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風險投入。其二,商業性投資主體。它的職能主要是配合政策性投資主體的投資意向,協助中小企業開展實際投融資活動,并最終從該項投資中獲取豐厚收益或以股東身份直接參與投資分紅。當然,在特定條件下,政策性投資主體也可直接與中小企業簽訂合作協議,實施全面的風險投資業務。
我國中小企業風險投資主體的構建工作必須從兩方面來加強努力。一是明確政策性投資主體。按照國際慣例,該主體的確立可以通過組建新機構來實現,也可以通過賦予現有金融機構以新的使命來形成。因此,擴大國家開發銀行的運營范圍,明確其中小企業風險投資的政策性主體地位,應當是我國順應經濟發展規律的最佳選擇。二是明確商業性投資主體。該類主體的構建工作可以通過新建或重組的方式進行,政府不宜硬性規定,不過其基本原則仍是積極動員社會資本投入。比較現實的途徑就是加快發展我國的投資銀行業。因為投資銀行不僅能夠作為中介者幫助新興公司完成融資任務或管理風險基金,而且可以直接對新興公司展開風險投資。此外,投資銀行提早介入有公開上市可能的公司的股權交易活動,也將有助于提升該公司未來股票的價值。
(四)實現資金來源多元化
這些資金來源渠道包括:爭取政府投資,即政府有計劃地將用于技術創新的資助金轉變為風險投資主體的股本,然后由風險投資主體利用這筆資金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進行實際投資;爭取商業銀行的風險性貸款;發行股票、債券以籌集社會游資;在技術創新活動開始前,向保險公司擔保,借助保險機制,分散投資風險等。其中我國政策性投資主體的大部分資金應由政府通過財政撥款、發行特種債券以及向國外金融機構借款等方式來解決,其余部分可以運用股票市場向社會公眾籌集。商業性投資主體的資本金則毋需國有資本占主體,大可由社會公眾廣泛持股,國有資本進入其中不過是為了尋覓一處更為有利的投資場所。
(五)嚴格控制風險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過程包括三個階段:一是技術創新的構思和實施階段,二是創新成果的放大和工業化試驗階段,三是技術創新成果的商品化階段。在這三個階段中,相應存在著技術風險、商務風險和社會風險。要解決技術風險,關鍵在于加強風險投資的對象選擇,切實執行雙向論證工作,不僅要對創新技術本身進行論證,而且還要對技術接受方的配套設施、籌資條件進行可行性研究,以便從基礎工作上避免風險發生。化解商務風險,必須嚴格執行風險投資的資格認定規范,在技術選擇上不盲目,在立項決策上不草率,在項目實施上不混亂,同時根據技術水平的高低、規模大小來相應調整經營管理方式,以適應技術創新的需要。社會風險主要是指技術商品化后面臨的市場風險和政策風險。控制該項風險,有賴于構建快速靈敏的信息反饋機制,運用現代化信息手段,跟蹤國內外科技發展動態和市場演變趨勢,特別是注意收集與本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信息;同時成立決策執行系統,當決策者作出決定后,能夠迅速得到貫徹并能及時調整,以便對實施效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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