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14 10:43 來源:楊 松
內容提要: 作者首先分析了在金融創新、資本項目自由化、浮動匯率的危機及歐元出臺背景下全面調整國際貨幣關系的國際條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所面臨的困境及挑戰,提出基金協定在國際收支法、國際儲備法、外匯管制法及國際匯率制度等方面必須進行變革,以適應新的國際經濟形勢。針對目前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現狀及貨幣銀行立法之不足,作者指出,中國金融立法完善的根本在于貨幣金融制度的構建,在保證已經初步確立的金融法制前提下,應加強資本項目的外匯管制法,嚴格規范國際儲備法,建立有效的金融風險預警機制,為人民幣實現自由化創造良好法律環境,以適應國際貨幣新秩序及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要求。 |
關鍵詞:國際貨幣基金協定金融危機外匯管制資本帳戶匯率制度
誕生于 1944年布雷頓森林會議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以下簡稱基金協定),是國際貨幣領域最重要的國際條約。它的簽訂標志著國際貨幣法的創立。它所確立的國際收支平衡法律制度、國際儲備法律制度地率的國際安排制度、外匯管制規則四大經濟制度及對它們的監管合作機制,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下簡稱基金組織)能有效地協調和減少各國貨幣金融政策與法律的沖突與摩擦,為整個國際貨幣關系提供了具有廣泛法律效力的
國際法規范和體系。但是,世紀之交,在全球經濟。日益突出的一體化趨勢背景下時而能聽到要求取消基金組織,放棄基金協定作為國際貨幣法律規制的要求;饏f定有古存在下去的必要?這一問題在經濟學界曾一度引起爭論,但在國際法學界尚無人正面提出。如果從法制的角度探討基金協定的合理性,就應該以國際貨幣關系為大背景來分析。國際貨幣關系的法律表現即為一健全而完善的國際貨幣秩序,它應該以明確而公認的本位貨幣、國際儲備幣種及有效的匯率制度為標志。以這樣的標準來衡量,首先,國際貨幣的法律秩序要求解決三個關鍵性問題:其一有效保護成員國已經采用的匯率機制;其二靈活調節國際收支;其三保證國際儲備貨幣的供給。由于這些問題涉及一國經濟運行的基礎及經濟制度的選擇,所以,進行國際協調的難度很大,而基金協定恰恰滿足了這三個方面的法律需求。雖然協定簽訂時認可的成員國貨幣與美元、黃金雙掛鉤的固定匯率制已被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所取代,但它所確立的有關外匯、儲備、收支、匯率的國際法律規則卻一直通行于各成員國的交易中,成為現今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隨著基金協定的幾次修改,其原有的缺欠及其局限也正在不斷克服之中。其次,基金協定的重要性還表現為貨幣的國內法規則在很大程度上直接來源于國際公法,這種聯系的建立主要出自于基金協定條文,因為在成員國所遵循的外匯管制條例中,基金協定決定了 180多個成員國的公共政策,而且這里含有一些處理成員國某些合同強制性的特定條款,基金協定對成員國國內貨幣立法的影響有人視其為“國際法向國內法移植”的一種表現,且不論這種說法正確與否,但至少它反映了基金協定對成員國的貨幣立法的巨大作用。所以,客觀地說,盡管基金協定在跨世紀發展的今天,存在一系列的危機和問題在同樣也面臨著一系列的發展機遇,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國際金融組織影響力不斷上升的情況下,基金組織及其協定同樣擁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和市場。
一、世紀之交基金協定面臨的困境及其挑戰
(一)金融創新給基金協定國際收支立法帶來的沖擊
70年代以來,大規模的國際金融創新開始成為一股勢不可擋的潮流,刺激了越來越多的國際銀行從事投機交易。金融創新給基金決定帶來的最大影響是對國際收支調節立法的沖擊。基金協定是在國際立法層面上規范國際收支平衡問題的,它創設了普通提款權(General Drawing Rights)制度、借款總安排( General Arrangement of Borrowing)制度、備用安排(Stand-by Arrange ment)規度,以在成員國由于國際收支不平衡導致的資金短缺出現時融通資金。而基金協定對成員國申請上述資金援助規定了一個較為苛刻的標準“條件性” (Conditionality),其原則與實質就是強調基金組織貸款必須同削弱或消除國際收支逆差的根源相結合。條件性的設立,旨在鼓勵成員國在收支困難出現的初期就采取措施,明確績效標準( Performance Criteria)的數量和內容越免出現根源性收支問題?梢,條件性無疑為基金組織約束那些打算通過備用安排制度使用基金組織普通提款權的成員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標準,從而也使以借款總安排支持基金組織的成員國通過“條件性”,間接地制約了國際收支失衡成員國從基金組織獲得援助,其最終目標在于調整成員國國際收支。但是,金融創新工具的出現,使資金短缺成員國完全可以回避基金協定對其收支平衡監管的'條件性“要求,利用新的金融產品多渠道獲得資金,規避基金協定”調整國際收支均衡“這一根本宗旨對成員國的制約,使基金協定中”條件性“標準難以發揮應有作用。
(二)全球化背景下資本項目的流動浪潮使基金協定外匯管理制度面臨挑戰
近年來,世界范圍內國際資本流動總量與凈值的明顯增加已成為國際經濟發展的重要特征。逐步放松對資本項目的管制直至自由化,應該說是一個國家市場經濟發展成熟乃至繁榮的必經階段,但是,開放自由的資本流動也會帶來相應的經濟風險,1997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即為明證。因此,在全球積極推進改革,旨在建立穩健的宏觀經濟運作秩序和良好的金融體系時,如何有序地逐步取消資本項目管制,并防范相應的經濟風險就應被提上議事日程。在國內立法中,很多國家已把外匯管制立法的焦點由對經常項目的關注轉移到資本項目帳戶上。而就國際法而言,包括基金協定在內,迄今尚無一個國際性立法對此加以管制。基金協定中外匯管制條款僅僅涉及到經常帳戶項下的支付和轉移限制,它僅僅規定要努力在各成員國之間建立一項經常性交易的多邊支付制度,并通過消除外匯限制來促進國際貿易均衡發展。為此,基金協定把經常性外匯交易不加限制的成員國稱為“第8條成員國”,限制經常項目自由兌換的國家稱為“第14條成員國”。截至1998年底,已經有 4/ 5的基金組織成員國接受了經常帳戶可兌換的第 8條款。今后,基金協定面臨的主要任務是促進成員國盡早實現資本帳戶的可兌換,這就有必要將其立法管轄權擴大到資本流動領域。不過,在推動資本項目的自由兌換方面,不同國家出于自如利益的考慮,而表現出的坦然不同的態度也是基金協定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
。ㄈ└訁R率制下的金融危機暴露了基金協定匯率制度的問題
基金協定追求的最終目標是協調成員國的匯率政策,“保持成員國之間有秩序的匯兌安排,避免競爭性貨幣貶值。” 為此,基金協定經 1976年第二次修訂,確定了至今仍在生效的國際匯率法律體系,這一體系一方面保證浮動匯率與固定匯率均為合法,另一方向,更傾向于保持匯率制度的彈性。在這樣的國際匯率法制要求下,各國有權利自行選擇適應本國經濟的多種形式匯率安排,以及相應的多種形式國際收支調節方式,各國之間沒有共同法律上的承諾,更無明確直接的法律義務。這種可選擇的彈性匯率制度所帶來的直接惡果就是以一國國際收支大面積失衡為表現形式的國際金融市場的動蕩和危機。90年代以來的數次國際性金融危機的共同之處都表現為深陷危機的國家多實行浮動匯率政策,匯率隨市場變化波動,資本市場的管制取消殆盡。這些都充分反映了基金協定確立的現行國際匯率制度存在弊端。
按照基金協定設計的浮動匯率制度,各成員國在擁有實際匯率自主權的同時,又要對這種權力施以自我限制,這本身就是一個難以克服的矛盾。盡管國際貨幣基金協定規定了成員國應承擔的國際義務及較為嚴密的監督規則,但是,事實上國際金融立法的軟法傾向極大地削弱了法律規范本身的強制性。因為相對于強行法而言,軟法最重要的特征是“法律義務的模糊和法律要求的軟弱”。另外,根據現行的基金協定,基金組織對破壞、阻礙匯率制度的國家采取的最終制裁方式是不提供資金援助,這一條對發展中國家效果明顯,但對發達國家來說則形同虛設,根本不構成威懾力。
。ㄋ模W元的出臺及其法律問題對基金協定國際儲備立法的影響
1999年 1月 1日歐元的正式啟動及歐洲貨幣聯盟的實現,是國際貨幣法史上的重大事件。歐元出臺的直接結果及意義在于使歐洲聯盟的統一進入到貨幣領域,原來為了協調聯盟內部各成員國貨幣及金融交易的成本會消失,歐盟內的外匯儲備及外匯結算體系將變得沒有意義。從國際貨幣制度來看,歐元不僅要作為一種交易媒介用于國際貿易結算,還會影響到外匯市場和債券的交易甚至各國外匯儲備的構成,進而影響基金協定有關國際儲備的立法。首先,歐元將成為國際貨幣體系內最有競爭力的國際儲備貨幣之一,因為它具有作為國際儲備貨幣的基本特征。這必然會沖擊美元作為國際儲備貨幣和國際經濟交易計價貨幣的重要地位。其次,歐元的啟動所帶來的最直接影響就是特別提款權的定值。由于法國法郎和德國馬克己分別由歐元取代,使特別提款權的構成比例已為:美元39%、歐元32%、英鎊11%、日元18%。從目前4種貨幣的權重來看,美元與歐元的匯率變化對特別提款權的價值勢必起到決定性作用,基金協定必須為此做出修改。
歐元的誕生同時也影響到基金協定有關成員國法律地位及其權能的立法。歐無使11個歐盟成員國放棄了已使用數百年之久的、作為國家經濟重要象征的本國貨幣,代之以“歐元”,這種經濟主權的轉讓,必將帶來政治主權的轉讓。由這種金融領域的發展而帶來的法制度變革將是必然的。就成員國而言,歐盟內各國貨幣將不再承擔基金協定賦予的法律義務,其貨幣立法無需再向基金組織負責。就基金組織而言,其成員類別由獨立主權國家和地區為主導而擴大到區域性合作組織作為成員,那么,基金協定不但要調整其國際儲備法和有關特別提款權條款,而且,對成員資格認定、權利義務劃分等都需要重新確立新的規范。
二、基金協定的變革
面對世紀之交國際經濟形勢的挑戰,現行基金協定內容需要做出相應的變革或調整。至少,下面幾個議題是基金協定必須解決的:
第一,針對新時期基金組織工作的范疇及根本任務,相應調整基金的宗旨,把“推動資本項目自由化”作為基金協定的宗旨之一,把取消成員國外匯管制的規定擴大到資本流動領域。基金必須以一種不損害經濟和金融穩定性的方式介入到協助成員國資本項目自由化的進程中。在從事這一工作時,基金應該為資本項目也設計一個類似于現在還用于經常項目的第8條和第14條。因為這一框架曾促使基金充分考慮成員國在經常項目上不
同的發展狀況,同時,在要求他們消除外匯管制的步驟上為基金和成員提供了對話的基礎;饏f定在處理資本項目自由化時,也可以采用上述這種立法方式。首先,基金組織應該認識到,在資本項目運作時,成員國最終肯定會接受資本項目自由化的全部義務,盡管這需要付出很大努力。其次,針對有些成員國消除宏觀經濟和收支平衡問題需要一定時間,因而不能馬上實現資本項目自由化的目標這種狀況,基金組織也可以在基金協定中規定一個過渡安排,幫助上述國家樹立信心,盡快實現資本項目自由化。同時,在成員國資本賬戶逐步自由化的進程中,基金協定應明確作出過渡期安排的規定,使基金組織在充分注意成員國各種發展因素的前提下,為資本流動自由提供一段過渡期,逐步放松資本管制。
應該看到,基金協定有關資本帳戶的修改,包括過渡安排內容的變化,將牽涉到所有基金成員國的利益,因為資本流動自由的國際環境為成員國提供了驚人的機會,也為成員國和國際貨幣體系帶來挑戰和風險。這一事實,必須及時準確地反映在法律和協議中,以促進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建立及各個國家資本項目自由化進程。
第二,基金協定應對特別提款權作出新的分配,具體修改相應條款。在修改時,應注意到特別提款權創設時主要是針對特定集團(幾個認繳份額大的成員國)分配的資產,如果重新定義特別提款權,把發展中國家的因素考慮進去,就會增加其對國際金融巾場的吸引力,使其發展成為世界主要儲備資產。另外,對特別提款權的分配方法、分配條件、分配的間隔期、分配的依據等問題都應作出修改。因為制約特別提款權發展的致命因素正在于“股權分配,”和儲備資產獲得成本的不均衡性。 “股權分配”使得需要進行國際清償力補充的國家沒有獲得足夠的特別提款權甚至沒有獲得特別提款權。它所導致的,“富人越富、窮人越窮”的局面顯然違背了創設特別提款權的初衷,而且主要儲備貨幣國能以較其他國家低得多的成本(即紙幣印刷成本)獲得儲備資產。
在 1997年 9月 23-25日基金組織與世界銀行第 52屆年會上,基金組織及其成員國已經就再次普遍增加基金份額(第11次份額總檢查)、增加特別提款權分配及與之相應的再次修訂基金協定等問題達成了共識,從而促成了基金協定的第四次修訂。當時臨時委員會主要是基于這樣一個考慮:特別提款權帳戶的所有成員國通過基金協定的修改公平地得到特別提款權累積分配。為了使基金協定的修改得到更多成員國的接受和批準,臨時委員會特別強調第四次修改不影響基金組織現有的分配特別提款權的權力。應該說,基金決定的第四次修訂,其核心在于對特別提款權進行一次特殊分配,這種特殊性,一方面表現為它不同于定期分配特別提款權的永久機制,體現為“一次性”,該修訂案生效后,基金組織任何部門無權改變特別分配運行。另一方面,表現為程序的特別,即委托帳戶( escrow account)的設立,對于沒有按期履行義務的成員方,在特別分配完成后,特別提款權將暫時存放在特別提款權部的委托帳戶中,待成員國向基金履行完義務后再分配給它。第四次修訂折衷了基金協定修改的難度與各成員國對特別提款權的不同需求,促進了發展中國家在國際金融協作中地位的提高及權利的增強。
第三,基金協定在修改時,應以全球化視角把握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互動關系。如果說70年代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章》是發展中國家崛起后的國際呼聲的話,那么,世紀之交的今天,全球化的浪潮已經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成為互相聯系的整體,這是個不爭的事實;饏f定要想充分發揮它在國際貨幣領域中的權威法律作用,至少應在以下幾個方面考慮重新協調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關系:(l)份額的分配。及時改變基金份額分配辦法,強化基金組織在世界經濟中的協調能力,不少國家倡議大規模增資,以提高發展中國家在世界經濟中的份量。(2)關于重債窮國的債務減免。越來越重的債務已經使得一些所謂“重債窮國”舉步維艱,不及時對其進行減免只會使國際債務問題越拖越久,更加難以解決。所以,基金的普通資金使用程序、條件、備用安排及總借款安排的立法都應做出相應變化。1997年 1月,基金組織即已與 25個成員國和地區達成了“新借款安排”( NAB)協議,使參加的成員國和地區可使用基金340億特別提款權(約470億美元),這是解決債務問題的良好舉措。(3)發達國家應承擔起向發展中國家實施援助的義務,為此,基金協定應設計出一系列貸款計劃、援助項目及信托基金的法律規定,在具體操作上不斷完善。 1997年 12月 17日基金執行董事會批準創設“補充儲備貸款”( Supple ment Reserve Facility,S RF)。該項目貸款即為對由于突發的和破壞性的市場損失在其資本帳戶和國際儲備中發生巨額短期融資需要而面臨異常國際收支失調的成員國提供國際財政支持而創設。(4)應考慮到,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應當有權公平地參與國際經濟決策和規則的制定。那么,基金協定的加權表決制就應該做出改革,可以首先通過增加份額的方式,然后逐步增加其權數,同時,盡量縮小特別多數票決議的種類,以尋求一個相對合理公平的決策機制。
第四,基金組織不能死抱現時協定中框架式的職能規定,而應轉變職能,在立足于匯率管理、國際收支平衡協調的同時,把重點放在緩解金融動蕩、防范金融危機的措施中。為此,基金組織必須建立新的適應全球化要求的金融監管合作體系。(1)要確立新的監管目標,匯率危機的預警要求應該是新監管目標的核心,基金協定明確提出了基金組織具有對于成員國的匯率政策實施監管的權力,并可以向成員國提出有關建議,由于金融風波的時起時伏,危機的預警系統自然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2)基金協定對傳統的監管領域同樣應該加強:其第4條磋商應該集中于那些與基金組織行使“對成員國匯率政策的監督,”職責有關的主要問題;對資本項目的發展給予更多的關注;更加緊密地注視那些可能會對其他國家產生影響的成員國變化情況;如果某些重要的經濟政策是在超國家當局的水平上制定的,而且可能會對一些國家的國內經濟產生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組織將繼續加強其在地區監督方面的作用。(3)應該對于已經量化的成員國信息統計資料建立管理標準,并就一般標準和特殊標準的范圍、頻率、及時性、完整性、質量等款目對成員國跟蹤調查這是保證及時磋商,準確監管的前提。目前,基金組織已建立數據公布特殊標準(the SpecialData Disse mination Standard,簡稱 SDDS),從四個側面對成員國實際部門、財政部門、金融部門、對外部門分別作出范圍、頻率及時性等方面的統計,使希望與可行性之間的平衡恰到好處!盀榱耸惯@一特殊標準能得到成員國認可,基金組織應該規定一個執行的過渡階段,使接受特殊標準的成員有時間使其統計政策與特殊標準完全接軌。(4)基金應該引進一些特殊的磋商制度作為監管方法,如理事會可以就個別成員國令人矚目的發展狀況及附界經濟金融市場發展定期舉行會議,基金組織在 1998年 8月針對銀行及金融危機發表的關于資本市場的年度報告中加強對金融交易的監管等等,類似這樣的措施對于加強基金組織的監管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5)注意同其它國際經濟組織合作如與巴塞爾委員會及世界貿易組織的合作,取得國際經濟市場監督的有機協調與一致,應該是世紀之交基金組織監管制度的重要舉措。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潮流中,面對跨世紀的機遇和挑戰是否應重構國際貨幣關系的法律規范?應該說,現行的國際貨幣法是以基金協定為基本框架,以各國貨幣法中具有域外效力的部分為主要內容,而形成的集公法、私法于一體的體系。一方面,就貨幣法本身而言,其基本原則和規范的確立是在半個世紀以前,另一方面,就貨幣法調整的客體來看,發生了巨大變化,如區域性貨幣安排的出現,帶來了新的規則。所以,重構一個公正合理的國際貨幣法是當務之急,這種重構應該伴隨基金協定的修改做出。實際上,放松資本項目的管制,加強基金組織監管職能和援助行動,大規模增資和特別提款權的分配等措施,已經是國際貨幣法重構的開始、如果對今后的發展作出一個預測的話,那么樹立新國際貨幣準則是根本。建立一個合理的匯率制度以恢復穩定與信心,建立一個有效的對等的和公平的調節程序以保證高水平就業和增長率以及世界貿易與投資的巨大擴展,使所有匯率變動、國際收支調節及資金的國際間流動都有一定規律可循,這是核心。其次,應堅持普遍參加和民主管理的原則,領導機構表決權不能單純按資本份額來分配應保證各國通貨可以兌換為真正的國際通貨。另外,一個有效的國際貨幣法應在各國貨幣法間加強合作且有約束力的規則與慣例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在儲備貨幣的選擇上,要避免使國際金融組織的儲備資產和主要的國際交易手段局限在一國貨幣上,應建立一個國際貨幣單位,使之成為國際支付手段和主要儲備資產,發行并管理該國際通貨的國際金融機構作為最后貸款者,保證足夠的國際清償力以滿足適當的分配。
三、適應國際經濟發展要求的中國金融立法
中國履行基金協定的義務,既是國際組織對成員國的法律要求,也是中國抓住跨世紀發展的機遇,通過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的潮流并進而力爭步入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之列的必然選擇。這首先是因為基金協定歷經半個多世紀的發展至今都是最重要的國際經濟條約之一,是調整國際貨幣關系和外匯交易規則的唯一的國際性法律規范。由它所創立的基金組織與世界銀行和世貿組織一起被譽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三大經濟支柱,任何對基金協定的法律義務予以放棄的行為都是不明智的。其次,遵守基金協定的要求是一國與其它重要國際組織進行合作的前提,如世界銀行集團中無論是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還是國際金融公司,都要求一國在加入時必須首先是基金組織的成員國,那么成為基金組織成員國并遵守基金協定的義務已成為各國最基本的國際法律義務,是它們進行國際經貿往來的大前提。如果僅僅把履行基金協定的義務看成是自己國家宏觀貨幣立法、外匯交易規則、金融監管機制良性運作的成本甚至阻力,就只能說明該國在參與國際金融事務游戲規則時的被動切入。必須看到,基金協定同時也賦予了基金組織明確的義務,成員國隊伍的擴大,只能意味著基金組織責任的加重。緊緊抓住基金組織的義務要求,在強化和完善國內金融立法的同時,充分把握根據基金協定得到的權利,以獲得在國際貨幣關系中的主動權,有利于改善本國的國際環境。1997年的香港回歸大大增強了中國的綜合國力,也帶來了基金組織能否對中國予以特別增資問題。在 1998年初,在基金的借款總安排實施過程中又達成的借款新安排協議中,25個參加方已有了中國香港一席之位,說明基金組織已把中國香港地區視為信譽高的一組國家和地區中的一員,按照《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其商業銀行資產的風險適用低風險權數月由于香港的回歸中國而使基金組織增加中國的份額應該說是合理合法的。從基金第11次份額總檢查后的增資來看,中國的位置雖然仍居第 11位,按份額已增至 46. 872億特別提款權,占基金組織總份額的 2.211%。中國目前在國際金融發展中的特殊地位,使我們必須認真審視和研究中國貨幣金融立法的完善問題。
中國金融立法的完善,從根本上說,首先應考慮金融制度的變革與完善問題。筆者認為,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中國金融法應該是一個主體健全、經營自由、監管嚴格的現代化和國際化的法律制度,是以貨幣金融法、投資金融法和貿易金融法為框架的法律體系。如果以基金協定對成員國的義務要求來衡量,中國的貨幣金融法可以說已經擺脫了傳統計劃經濟的集臼,而建立起了符合國際貨幣關系要求的,以市場經濟為調整對象的法律體系。(1)以 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的頒布為標志,確立了獨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中央銀行調控體系,保證科學地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控制貨幣供應量,保持幣值的基本穩定;領導、管理和監督金融機構;維持金融體系的安全、有效運行。(2)作為 90年代前期外匯體制改革的成果,1996年通過的《外匯管理條例》及其 1997年的修訂,初步形成了符合基金決定要求的外匯管理法體系,使中國順利地從基金組織第14條成員國進入到第8條成員國的行列,比中國向基金組織承諾的時間提前了四年。這標志著中國在國際貨幣事務中法律地位的提高和法律義務的變化。(3)在近年來國際社會頻繁爆發金融危機的情況下,中國始終保持穩定的金融形勢,這與其健全而完善的國際儲備管理立法和調整國際收支平衡的宏觀政策是分不開的。
但是,也應該看到目前中國貨幣金融立法與基金協定要求的差距,立法的明顯滯后同我國金融改革和保障金融安全的要求還不相適應,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國沒有把金融業發展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而且是戰略性產業,其法律環境仍不夠透明。具體表現為:(l)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央行的獨立地位尚不明確,其立法尚未以市場經濟為依準,在公開市場業務、存款準備金、再貼現率、基準利率、匯率、貸款限度等方面缺乏完善的調控手段,在從直接控制向間接調控轉變的過渡中,立法的明確性不夠。(2)在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自由兌換之后,資本項目自由流動已提上日程,在基金協定準備把資本項目交易納入管理框架時,如果我國相應立法不能提前考慮這一問題,就注定了今后與基金協定要求的差距存在。(3)現行的《商業銀行法》并未賦予各商業銀行完全獨立的地位,導致金融系統獨立性差,受政府干預過重,而財政稅收體制上的條塊化管理,造成金融業缺乏自主性和競爭性。目前對商業銀行風險及破產制度立法闕如,使我國銀行服務質量差、效率低,造成量現金體外循環。(4)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無論是宏觀監管還是微觀監管都顯得薄弱,央行的金融監管體系尚不完善,具體操作中缺乏明確、統一、公開、公平的監管標準應所引起的對國家宏觀貨幣政策及立法即時監管的失誤所帶來的危害遠遠大于微觀融資法的缺失。在微觀監管方面,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差,增加了企業逃稅的機會,使稅務負擔主要集中在難以逃稅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和誠實繳稅的其他企業,形成一種反向淘汰機制。(5)銀行服務規范的落后,阻礙了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發育。
通過分析目前中國貨幣金融立法現狀,茲提出如下建議,以期能給立法部門更多的啟示:
第一,加快外匯管制松動的步伐,以金融機制帶動國內經濟的飛速發展,為人民幣的自由化進程掃清障礙。中國外匯調劑中心的成立,標示著我國同世界發達國家金融體制的接軌,但以其目前的業務能力,要想達到充分發揮現有外匯資金的經濟效益及多渠道利用外匯資金之目的,還應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1)增加外匯幣種,拓展業務范圍,實現外匯資金優化分配;(2)中央銀河應建立“外匯平準基金”(Foreign Exchange Equilibriumund)等自動補給機制,利用這筆專項基金在外匯市場直接進行買賣,以影響外匯匯率;(3)加強國內各項金融法規及配套規定的建設,《如匯交易法》、《證券法》以及《中央銀行法》等。同時,將外匯調劑中心正式轉化為營匯銀行的外匯市場,為新的金融體制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
第二,優化國際儲備結構,保證黃金儲備,確定適當的外匯儲備并選擇合理的保值措施。為維護貨幣的穩定,一方面應適當增加黃金儲備的比例,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現外匯儲備的增值;另一方面發強對黃金市場的管理。目前,我國已制訂了一些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對金銀進出國境的管理辦法》、《關于取締自發黃金市場加強黃金產品管理的通知》等多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已經步入依法管理的軌道。同時加強外匯管理,正確處理好外匯儲備嚴格管理立法與適度投資的關系。比如,我國在確定好適度儲備水平后,可盡量在投資安全性較高的發達國家或經濟穩定增長的發展中國家進行投資;在開展對外投資過程中,應考慮成立專門性外匯儲備投資機構,履行投資職責,同時制訂有關外匯儲備投資管理法及配套法規,以立法保障和規范投資行為,實現投資法制化。
第三,在取消人民幣經常項目兌換限制的基礎上,加強對資本項目管理的立法及操作研究,為盡早實現人民幣完全可兌換的目標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1)對以前已有的管理辦法進行修改,如對外債及對外擔保的管理;(2)對新出現的資本項目下交易方式及以前尚未作出規定的方面,制定出新的法規或在原有的法規中增加相應條款,將項目融資、遠期信用證、可轉換債券、浮息票據等,納入外債管理范圍;(3)在資本出入境管理方面,從以前的只注意資本流出管理轉為對資本流出、流入都進行管理;(4)在條件成熟時,可考慮開放我國的居民對外投資控制,可規定每個居民每年可匯出金額上限,將對外投資納入一個合理范圍,嚴格限定對外投資用途,從對外亙接投資入手放開口子,同時把控制個人或機構違法挾國有資金外逃作為放開后的重點監控目標;( 5)對于短期資本流動的開放仍然要相當謹慎,以防止投機資本的流入擾亂金融市場。在對短期資本流動進行立法時,應注意參考國際經驗考慮在短期資本流動開放之后用對短期資本流出、流入適當收稅的辦法加以限制。在資本項目管理立法上的成功,是建立國際貨幣新秩序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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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8日
活動性質:在線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