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07 09:53 來源:
近年來,隨著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得到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保障基金也逐步實現了社會化的統籌與管理。但在實踐當中,現行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方式———統籌繳費暴露出欠規范、不統一和無法為社會保障提供穩定資金來源等弊端。
借鑒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遵循國家、企業、個人(職工)三方共同負擔原則、堅持公平為主,兼顧效益原則、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原則、政令統一、政事分開原則,提出如下的社會保障稅稅制設計方案:
納稅人
根據國外通行做法,我國境內各類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外資企業的中方人員、自由職業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均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義務人。行政機關與國家撥款的事業單位可不作為社會保障稅的法定納稅人,但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勞動報酬計算出來的稅金,由財政部門列入預算支出,劃撥給社保機構。另外,考慮到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的特點,農村收入水平低,負擔能力有限,近期內,暫不把農民列入納稅人行列。可選擇部分收入較高的農村地區作為試點,待時機成熟,再因地制宜,逐步將其納入社會保障稅的征稅范圍。
征稅對象與計稅依據
我國社會保障稅應以納稅義務人的工資(工薪收入)或實際收入以及自營人員的事業純收益額為征稅對象。包括企業與非國家撥款事業單位或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各類職工的實際收入(現金收入與非現金收入),以及私營業主、城鎮自由職業者和個體工商戶的凈收入。對納稅人除工薪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資本利得、股息利得、利息收入均不計入課稅基數。
征稅對象扣除必要的抵扣項目后的余額即為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鑒于社會保障稅是權利與義務對等、專款專用的一種特定目的稅,原則上不應予以減免稅。關于是否設立限征額的問題,筆者認為,依照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水平與所處的發展階段而言,采用累退性質的帶有上下限的社會保障稅制是較為適宜的。一方面我國目前工薪階層的收入相對較低,帶有上下限的社會保障稅不會給企業和個人帶來沉重的負擔,有利于個人勞動積極性的發揮;另一方面就納稅意識與對人的心理影響而言,帶有上下限的社會保障稅較累進稅易為人們所接受。另外,從稅務分析的角度看,帶有上下限的社會保障稅具有內在靈活性,可通過對其進行指數化,調整最低生活費收入、應稅收入上限、供款率等指標來適應經濟的不同發展水平與發展階段,也保證了稅收收入的穩定性。
社會保障稅稅目和稅率
參照國際慣例,結合我國現行社會統籌項目,考慮到目前社會保障的重點,建議在統一的社會保障稅制體系下,分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三個稅目,其他如生育、工傷保險等項目待日后時機成熟再開征。
社會保障稅稅率的確定既要滿足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又要考慮到目前企業與個人的負擔能力,并且不宜與當前各項繳費率水平相差過多,以便于制度轉換與銜接。同時,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目前社會保障水平還不宜過高,具體稅率應根據我國現階段居民平均支出水平測算養老金和失業金等支出的需要,并參照現階段各地區、部門統籌這幾項社會保險費實際情況,綜合計算確定。建議我國社會保障稅采取分項比例稅率,養老保險稅率: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職工按工資總額的5%;失業保險稅率: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職工按工資總額的1%;醫療保險:單位按工資總額的11%,職工按工資總額的2%。
社會保障稅征收管理
社會保障稅宜確定為地方稅,實行屬地征收的方法,由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稅收收入經地方財政按時足額轉到社會保障機構,專款專用。同時,參照國際慣例,采用“申報納稅”和“源泉扣繳”相結合的征繳辦法。對于各類企事業單位納稅人可實行自行申報的辦法;對于在職職工可由企業在支付工資、薪金時實行代扣代繳;而對于自由職業者則由業戶通過一些中介組織(會計師、律師事務所等)的幫助進行申報納稅。
社會保障稅立法
為保證社會保障稅順利開征,當前最為關鍵的問題是建立完備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包括制定頒布《社會保障法》,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法律依據。從征繳到撥付使用以及保值、增值的運營管理等各個環節制定統一的適用條款,明確執法權界、法律責任等核心內容,推進中國社會保障事業的法治化進程。
社會保障的立法問題涉及到中央與地方的稅收管理體制。目前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社會保障還不能達到全國統籌的水平,現有社會保障省級統籌層次決定了當前的社會保障稅只能作為地方稅種,由省級政府統一管理。為保證社會保障稅的順利開征與規范化管理,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對經濟的調節作用,應從有利于地方稅收體系的完整構筑和充實完善的理論高度,來切實推進社會保障稅開征的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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