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06 14:59 來源:
內容提要: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通過對我國養老保險現存問題的分析,在借鑒智利養老保險模式的基礎上,論證了我國養老保險私營化的可行性。在綜合考慮了我國實際的情況下,提出了私營化過程中要遵循的原則,并提出了對這一私營化體系的構建。 |
關鍵詞:養老保險 私營化 可行性
一 我國養老保險面臨的挑戰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從20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進行改革的各項試點工作,至1997年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框架。近幾年的實踐表明,這一改革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強化了個人保障意識;體現了公平與效率并重的原則;現收現付與基金積累相結合,也有利于兼顧橫向平衡和縱向平衡。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在這一模式下,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問題:
1.我國人口老齡化過程加快,老年人口絕對數大,且來勢猛,老年人口贍養率高。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醫療衛生條件改善,人們預期壽命變長,加之總和出生率的下降,使得老年人口相對多了起來:1999年我國60歲以上老齡人口有1.02億,2000年達到1.28億,預計2050年這一數字將是3.35億(見表一):
表一:中國未來人口發展預測(1990-2050)(單位:億)
年度 總人口 0-14歲人口 15-59歲人口 60歲以上人口 65歲以上人口
1991 11.6 3.20 7.40 1.02 0.66
1995 12.3 3.42 7.74 1.15 0.75
2000 13.0 3.53 8.22 1.28 0.87
2020 14.8 2.82 9.70 2.31 1.61
2050 15.3 2.76 9.18 3.35 2.24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季報整理(1995-2000)
據統計,在60歲以上人口的比重由9%增至18%所需年限的調查中,法國用了145年,比利時用了117年,意大利是100年,而我國只用了不到40年(見下表)
在這個過程中我國老年人口贍養率也一路飆升:1991年為13.8%,2000年為15.5%,預計2020年和2030年這一數字將分別是23.8%和36.5%。伴隨著我國人口的老齡化,養老保險制度將面臨嚴峻挑戰:非正規的以社區和家庭為基礎的保障方式正在趨于衰落,正規的養老保險制度則被日益增長的費用所困擾,支付壓力沉重。
2.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大。單純的靠現收現付制的養老金收支模式不但不能解決老年人的長遠問題還會加劇代際矛盾。于是,我國政府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進行以合同工人為保障對象的試驗改革,積累養老基金。但是由于投資政策的限制,基金只能用于購買國債或存入銀行。因前些年通貨膨脹率較高,基金實際收益率從1992年以后幾年一直為負數,盡管1995年發行了社會保障特別債券,收益率仍為負數。同時基金收益率低于工資增長率。這樣,基金收益率低于工資增長率在理論上抽掉了積累制合理存在的基石;基金貶值使原本不多的積累在通漲情況下顯得更少――加劇了制度支付困難。如下圖: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季報整理(1995-2000)。
3.我國目前處于現收現付制向個人帳戶積累制過渡階段,基本養老金存在缺口。1998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收入1459億元、支出1511.6億元,缺口52.6億元;1999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收入1965億元、支出1924億元,結余41億元。但由于統籌層次低,收入部分因企業拖欠而未完全實現,1999年實際缺口為187億元。2000年基本養老保險收入2126億元,勞動社會保障部預計缺口為357億元 .
二 國外(智利)養老保險制度私營化運行的效果
從理論上講,由于養老保險是一種準公共產品,在人的自然需求本性的驅使下,存在過度消費的可能性。福利國家公共提供和管理養老保險項目的弊端和智利模式的成功證明了養老保險私營化改革的必要性。養老保險私營化使繳費和受益掛鉤,實現激勵機制與社會保險功能的兼容;可以增加資本積累,促進經濟增長;可以使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增強償付能力,增加社會福利。同時,國家財政還可將用于預付養老金隱形債務的資金進行私營化運營,降低資金貶值風險,增加收益,減輕財政負擔。
在實踐中,智利于上個世紀80年代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其成功的表現在養老保險私營化運行上,并走向了一個良性循環的軌道,使世界諸國紛紛效仿。當時,智利之所以進行改革,歷史背景為: 智利養老保險體制建立于1924年。在這一體制中,不同的行業和職業有相分離、受益既定的保障體系。各部門有不同的受益結構和水平,層次繁多的官僚體系降低了效率;繳費水平也很高:1955年平均12.2個在職職工供養一個退休人員,到1979年變為2.5個在職職工供養一個;繳費率已經由20世紀20、30年代的5%上升到1975年的51.4%;政府養老補貼1974年為32.4%,1980年為35.7% ――面對這些問題,智利政府于上世紀80年代初對這一體制進行了改革,特點是:養老保險由現收現付制改為完全積累制并由民營機構運作。包括:(1)個人交納工資總額的13%建立個人養老金帳戶。(2)私營機構運作個人帳戶。資金的收繳,支付,投資等具體工作均由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統一管理。(3)基金多元化投資,但在投資時進行限制:投資范圍,上限,投資市場的選擇,最低收益的界定等。
實踐證明,智利的私有化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1.實現了資本市場和養老基金的互動。
(1)有效解決了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減輕了財政負擔。十幾年來,智利養老基金公司平均利潤率達到12.8%—15%,到1996年8月,智利養老基金累計額已經達到273.09億美元,相當于智利國內生產總值的40%;
(2)促進了資本市場的穩定和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市場的效率,并為國家建設提供了雄厚的資金。
2.養老金直接與個人帳戶儲存額掛鉤,激發了工人繳費積極性,參加人數猛增。1994年已經達到477萬人,占國內就業人數的90% ;
3.有利的促進了國民經濟的發展。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智利國民經濟的年均增長率超過7%,財政收支也連續10年出現盈余。
4.職工負擔減輕,并且退休金水平有較大提高。新制度發放的養老金數額超過舊制度發放的47%~129%,而費率卻有所降低為10%,在舊制度下這一數字為27.7%。
同時,這項制度避免了舊的國家養老金計劃具有的低效率和不公平的缺陷,以及潛在的代際沖突。
三 我國養老保險私營化可行性分析
對于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操作而言,有以下幾種觀點不時爭鳴:
觀點一:公共管理養老基金。其理由主要是:養老基金關乎廣大勞動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一得一失均系于社會穩定;我國目前的投資市場條件不成熟,存在很多不規范現象,這樣對于以保值增值為目標而進入的養老保險基金無疑會存在極大得不確定性。
觀點二:私營管理養老基金。其理由主要是:市場投資利潤高,可以減輕養老保險基金貶值風險,進而減輕各方負擔;養老保險基金進入資本市場可以促進金融創新以及成為促使資本市場深化得手段。
觀點三:公私兼營養老基金。其理由主要是:最大限度發揮二者的優越性,盡量規避它們各自的缺陷和不足。
本文在綜合考慮了以上幾種觀點后,認為:私營化管理養老保險基金不可盲目的一個模式用到底,對于具體的地區、企業、單位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對于私營化的程度也不可一概而論,應該有政府結合實際情況來定。但是,私營化運營肯定是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一個有效途徑,鑒于此,本文對其可行性進行了以下論證:
(一) 養老保險金個人積累的可行性分析
1.改革開放二十幾年來,經濟取得長足發展:2000年,我國GDP實現89404億元。01年和02年GDP保持了8%左右的增長率。至2003年,我國GDP超過了11萬億元,人均達到1090美元。
2.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強勁增長,全國居民儲蓄額逐年增長:01年1月份,我國居民儲蓄額6萬億元,至8月份突破了7萬億。02年5月達8.04億,而到03年11月,這一數字將近11萬億。有專家預測,我國居民儲蓄額每年將以一萬億甚至更快速度增長 .
(二)養老保險金私營化運作(市場環境、運行載體)可行性分析
1.我國證券投資市場取得長足發展,為養老保險基金進入資本市場提供了一個穩定有序的市場環境:(1)自1993年4月國家頒布證券市場上第一個全國性的正式法規――《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來,中國證監會、國務院證券委及全國人大相繼頒布了《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禁止證券欺騙行為暫行規定》、《公司法》等打擊證券市場違規行為,規范上市公司活動;1997年4月25日證券會發出開展《證券期貨市場防范風險年活動》的通知等等,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市場、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的措施和規定。(2)證券市場有了長足的發展,98 年證券市場的總市值占我國GDP的24.46%,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大。98 年底兼營證券機構發展為400家,證券營業部1000多家,還有各類證券代辦點6000余家,證券從業人員達15萬人左右。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已發展成全國證券交易所,兩所會員總數超過800家。證券市場擴展到全國,市場規模擴大,上市公司由1992年的40余家增加到1999年7月13日的900家,股票總市值達28509.66億元。 全國擁有各類投資者達4000多萬人 .
2.我國民營企業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初具規模,形成了一定的資金積累并有相當
豐富的投資經驗,從而為養老基金私營化運行提供了市場載體。截止到2001年,前500名“上規模民營企業”的營業收入總額、資產總額、繳稅總額、凈利潤的總和分別為2280億元、2049億元、88億元、133億元,平均值分別為45593萬元、41135萬元、1779萬元、2693萬元。有61家企業營業收入總額和資產總額均在5億元以上,達到國家大型企業標準,數量比2000增加19家。其中聯想集團以202.9億元的營業收入總額和78.7億元的資產總額進入特大型企業行列 .比較有實力的民營企業有東方希望集團(資產總額63億人民幣)、創維集團(資產總額55億人民幣)等。
(三)國家相關政策可行性分析
最近召開的十屆人大二次會議上,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了“更加注重以人為本”。這個“以人為本”在社會保障領域的理解應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內涵:
1.國家政府要切實做好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應保盡保,維護這個弱勢群體的基本利益,把這些“人”作為做好社會保障工作的“本”,體現制度的優越性。
2.強調個人自我保障意識,做到“以人為本”、“以己為本”。這樣有利于激發個人參與積極性,權責對等,促進體制運行的高效率。就養老保險而言,在基金來源上,應該推行個人積累制并進行私營化運營,獲得較高收益,最大限度實現投保人的利益,真正做到“以人為本”。
四 我國養老保險私營化運行的模式選擇
在逐步認識到私營化很有利于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時,對于具體模式選擇上各方專家學者又存在諸多看法:
觀點一:完全放開養老基金投資市場,由具體的私營管理公司自行決定投資比例。
觀點二:逐步放開養老基金投資市場,政府規定基金的投資比例,保證基金的安全性。
觀點三:對于私營化要建立的個人帳戶里的基金應該完全由個人來充實。
觀點四:由于轉制成本的存在,對于個人帳戶來說應該有政府來負擔一部分。
觀點五:當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由于各種原因而導致的運作失敗從而不能給投保人以正常的保險收入的時候,國家應該通過財政撥付從而保證該公司參保人員的基本生活水平。
通過綜合考慮以上觀點以及作者對于我國養老保險現狀的認識,本文認為我國養老保險私營化的具體模式應如下:
(一)實行養老保險私營化的原則
總的來說,養老保險應該是部分私營化而不是全部私營化,更不是私有化。政府不能完全放任養老保險領域的發展;有效的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是養老保險私營化過程中始終要遵循的根本原則。 具體原則如下:
1.養老福利最大化原則。這是養老保險私營化過程中要遵循的重要原則。受到市場利潤的驅使,某些運營主體出于自身利益的追求會使公眾福利受損。這個時候要求國家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對經營的方向和力度進行約束,減少福利損失。
2.效率原則。這是養老保險的關鍵性原則,它使繳費與受益掛鉤,權利和義務掛鉤,責權明晰,可極大激發人們參與積極性,也為逐步實現高水平養老保險提供了體制保障。
3.保值增值原則。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對私營化運作的基本要求。其中保值是必須的,它強調基金的增量能夠抵消由于物價上漲、通貨膨脹等導致貨幣貶值因素所引起的基金損失量。而增值是更高一步要求,是私營者經辦養老保險基金效率的體現。
4.因地制宜和漸進性原則。不可否認私營化是經辦養老保險的有效途徑。但就我國
國情來看,它不可盲目上馬――要進行試點。對試點期間出現的問題要合理分析并及時總結經驗,為以后大范圍的推廣提供理論上和技術上的指導、借鑒。然后根據各地方實際推行養老保險的私營化。具體到某些險種也不可一概而論,要綜合評估分析,確定私營化的項目以及每個項目私營化的程度。
(二) 養老保險私營化模式選擇:
投保人首先選擇市場上合法成立并受到國家監控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個人帳戶,交納養老保險費用。養老基金管理公司收到保費后,在盡量規避市場風險的前提下,進行多元化投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進而向投保人發放保險金。該模式不能很好體現社會共濟的功能,但它強調基金的收益和個人的效率,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適應了社會的發展和個人的需求。
1.我國養老保險私營化的內容
(1)完善個人帳戶。面對目前普遍存在的個人帳戶空帳運行的問題,政府要在財政上提供支持;在政策法律上確保社會單位做實個人帳戶。從而,為這部分資金的私營化運作奠定基礎。
(2)按照法定程序成立養老基金的管理公司(私營)負責經營個人帳戶。盡量避免該類公司以外的私營企業從事養老基金的投資管理業務――以減少風險。
(3)私營化過程中對養老保險基金使用的限制
①主張進行多元化投資,盡量降低風險。這方面可借鑒智利的投資模式:以1990年為例,由于私營化運作過程中投資經驗不足及其它局限,智利的投資公司更多選擇了政府債券(比例為45.1%),而股票投資只有9.7%,銀行存款及其它投資占45.2%。隨著投資市場的完善和成熟及自身投資經驗的豐富,到1994年它的股票投資比例達到了33%,實現了高額回報 .考慮到我國國情和目前資金的使用狀況(03年只用了基金的5%投資股票,其余95%用于購買政府債券、銀行存款等)同時,在維護基金的安全性、實現基金增值并遵循漸進性原則的前提下,在未來10年內可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進行以下組合,如圖:
時間 政府債券 股票 銀行存款及其它
2005 45% 10% 45%
2010 45% 20% 35%
2015 40% 30%-35% 25%-30%
②投資須在規定的市場上進行,買賣雙方面議價格,對外公開信息,具有完備的基礎和完善的內部規章。
③保障最低收益:基金管理公司每月的投資收益率不得低于過去十二個月全部基金收益率兩個百分點。
2.加強國家監督管理
從宏觀上講:(1)國家建立健全咨詢服務機制:成立專門的政策咨詢和市場服務部門,把政策及時準確的傳達給基金管理公司。同時對市場上可能存在的潛伏風險和有利機會進行有效預測,向經營者提供有價值的服務和建議。(2)完善國家法律監控機制。盡快、全面的進行相關方面的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防止非法經營導致的市場紊亂以致原始資本及應得收益的流失,確保私營化運作沿著正常化軌道運行。
就微觀管理來說:(1)國家應成立針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專門督察機構,對其財務帳目、投資、及相關資金流動進行定期核查。(2)實行年度申報制度。基金管理公司每年度末都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過去一年運營狀況和未來一年投資計劃,經過審查通過后,才允許第二年的運作。否則,須經由有關部門對公司進行調整后再進入市場。
3.國家承擔最后風險。盡管投資公司遵循了投資的各項原則和限定,但由于大范圍的經濟波動、戰爭、疾病等極具破壞性和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仍然導致了公司投資的失敗,對于造成的損失國家要予以補償,從而保障投保人基本生活。
4.國家要進行適當的財政預留。平時向企業征收一定養老保險稅,對預留資金進行充值。這部分資金主要用來解決無力進行個人積累國民的無保障問題;同時進行養老救濟、養老福利的支付,補償突發性事件造成的福利損失和基金管理公司投資失敗導致的基金流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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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和春雷。 《社會保障制度的國際比較》法律出版社
③ 穆懷中。 《社會保障國際比較》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 2002.2
④ 鄧大松。 《社會保險》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 2002.2
④ 鄧大松 《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 1999.6
⑤ 《養老保險基金進入資本市場的可行性》《經濟與管理研究》2002-5“養老保險基金進入資本市場的可行性及政策策略”
⑥《鼓勵合規資金入市》 (人民日報) 2004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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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8日
活動性質:在線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