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19 11:09 來源:嚴浙湘
隨著以網絡應用為核心的數字化革命時代的到來,全球的商業銀行也正在經歷信息技術的猛烈沖擊。代表著銀行未來發展的趨勢,網絡銀行具有的無時不在、無所不在、成本核算低廉、安全快捷、方便周全等優點,是任何傳統商業銀行所無法比擬的。近年來,“我國網絡銀行業務發展迅猛,許多商業銀行都建立起了內部電子支付清算網絡,全國有近兩萬家商業銀行支行一級的機構加入了人民銀行全國電子支付與清算網絡,招商銀行等銀行還在互聯網上建立起面向社會公眾的網上銀行。相對于網絡銀行的發展,相應的法律制度顯得十分滯后。由于現行的金融法規均無針對網上銀行的規定,使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交易不能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之內,電子化交易的基礎法制基本處于”空白“狀態。而網上銀行交易的無紙化和瞬時性特點,又決定了網上銀行業務的經營風險遠遠高于傳統業務的風險。制定網上銀行相關的法律制度迫在眉睫。我們應適應先進的網絡技術發展,盡快建立一套完整的網絡銀行法律制度,就市場準入、通訊安全、控制權的法律責任、存款安全等保護措施和爭端解決的適用程序等問題加以立法。
一、明確電子票據法律概念,確立電子票據法律地位
票據是一種信用工具和重要的支付手段,從法律規定到經濟生活的實踐,世界上普遍實行票據的法定主義,即發行票據必須以法律規定的種類,各類票據的發行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內容和格式。網絡銀行脫胎于傳統的商業銀行,電子化的票據或者說是電子票據是傳統銀行的票據在網上銀行的繼續和發展。因此,傳統票據所具有的法律特征、種類、票據行為、票據權利和法律責任,在電子票據身上都應得到充分的體現。
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下發的《關于改變電子聯行業務處理方式的通知》中規定:電子支付信息與紙憑證支付信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紙憑證轉化為電子信息,電子信息生效,紙憑證失效;電子信息轉化為紙憑證,紙憑證生效,電子信息失效。這是銀行內部順應高科技發展的優勢,對結算方式實行的一種變革。按照這一原則,全國已有3/4的人民銀行開通了電子聯行,有近兩萬家支行一級的金融機構參加了人民銀行電子聯行系統,并且借助于同城電子清算網絡系統,實現電子聯行 “天地對接”,不少地方同城電子清算系統還實現了“票據截留”。在銀行系統內部,電子憑證不僅在制度上得到了認可,而且已經廣泛用于實際業務中,并且取得了十分明顯的效果。從電子信息的發展趨勢和銀行內部電子憑證運用實踐看,電子票據是發展方向,并且終將取代傳統的票據形式。
對電子票據法律內涵的定義應當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電子票據是一種重要的信用工具和支付手段,具備一般票據所具有的外延和內涵;電子票據運用于網上銀行,存在于電子介質之中,所提供的信息是可視的、真實的、合法的;每份電子票據的簽發和流通過程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任何企圖偽造、變造、克隆或復制的行為都是非法的,都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追究。
二、賦予電子簽名法律地位,確保票據業務合法有效
網上銀行在受理電子票據業務的服務過程中,其交易指令能否真實、準確地反映當事人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電子指令真實性、完整性的認定。從傳統的銀行業務上看,主要是依靠當事人的簽字或蓋章,且法律往往要求有當事人的親筆簽字或機構的蓋章。在我國《票據法》第一章“總則”里,對在票據上的簽章有著詳細而具體的規定。但是電子票據的簽發和流通是在虛擬的網上實現的,采用的是無紙化的電子交易方式,電子交易的簽章,只有通過電子簽名的形式來實現。因此,必須首先明確電了簽名的法律地位,保證電子簽名合法有效。目前,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在制定電子交易法、電子商務法時都肯定了電子簽名的合法性。2000年6月 30日,美國政府簽署了電子簽名法案,賦予電子簽名和一般書寫簽名同等法律效力,被世界上許多商界人士稱為是電子商務發展的里程碑。
同時,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為簽名技術提供了豐富的選擇空間。復雜的口令、密鑰,人的聲音、指紋、瞳孔甚至遺傳基因密碼都可以成為電子簽名采用的形式,這些形式的安全可靠性是手工簽名蓋章根本無法比擬的。要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除了在法律上要肯定電子簽名和手工簽名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外,還必須從電子簽名的技術特征出發,制定出使用電子簽名的法律規則。一是要確立有效的識別機制,要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選擇或結合使用四個、密鑰識別、聲音識別。指紋或眼睛瞳孔識別、人體遺傳基因識別等方法,來確立電子簽名所采用的形式及其技術標準;二是要建立和確立法定權威認證機構來履行認證職責,重點應包括:確立電子簽名的形式及技術標準、統一注冊登記簽名人電子簽名信息、最終認定電子簽名的合法性;三要明確安全簽字的構成要件,使銀行和客戶雙方能有針對性地選擇最安全的簽字方式,切實保證當事人電子簽名的合法性、唯一性;四要明確規定當事人對有關電子簽名的風險責任,以督促當事人謹慎地判斷是否為安全的簽名。并且在出現風險時承擔應有的責任;五是保護電子簽名者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盜用他人電子簽名的行為。
三、建立由于票據登記制度,擔供客觀公正交易證據
傳統銀行業務中具有法律效用的電子票據行為(包括票據的簽發、背書轉讓、貼現、兌付等)如何在電子介質中應用,出現糾紛后電子形態的證據如何被法庭所接受等問題是網上銀行運行中存在而又亟待解決的問題。目前,我國尚缺乏全國性的有關電子支付結算的專門立法。1996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確立的是以紙票據為基礎的支付結算制度,沒有針對電子資金劃撥進行立法。而不少網上銀行業務采用的規則多是協議方式,由于是銀行自己制定的,其中許多是維護銀行自身利益、削弱消費者地位的條款。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3月通過的《合同法》在第11條指出:“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逗贤ā芬呀洶褦祿娢囊暈闀尜Y料,這就為公正解決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利益矛盾提供了前提條件,但如何確保這些數據電文、特別是提供的網上電子數據證據的真實、合法、有效性,法律則沒有具體的規定。
由于數據電文的真實性直接影響到數據電文證
據的證據效力,法律有必要強制當事人來維護。銀行在電子化交易中對數據電文的占有起著主導作用。因為銀行對有關服務的信息處理過程的整體負有管理責任,而且它直接占有著有關交易的各種重要電子化信息。特別是我國現階段的網上銀行業務服務的提供者僅限于傳統的商業銀行,法律首先要要求銀行維護好有關數據電文的真實性。另一方面,作為交易活動的客戶方,也要努力維護好數據電文的真實性,防止泄密,防止被盜用、篡改。但如果是客戶和銀行之間發生了業務糾紛,銀行利用自己管理電子數據的優勢,自己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而客戶由于不掌握電子數據的管理權,則難以取得對銀行不利的網上銀行的電子數據證據,這顯然有失公平。因而,為了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提供客觀、公正的交易證據,有必要建立類似于證券登記公司一樣的網上票據登記機構,來保證網上電子票據交易的客觀公正性。
從本質上講,經過法定程序簽發的電子票據也是一種有價證券,所不同的是電子票據所包含的要素和使用過程要復雜一些,完全可以采用證券登記的形式來保證電子票據交易及其交易證據的客觀公正性。這種網上票據登記機構應當是經過法律認可的、獨立于電子票據交易雙方的第三方的、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帶有國家公證性質的權威機構。在銀行為客戶簽發電子票據同時,銀行將客戶電子票據的有關數據報送電子票據登記機構進行登記,以后客戶在電子票據流通中需要進行轉讓、抵押、貼現、兌付等業務時,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到票據登記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受理電子票據業務的銀行就可以到登記機構查證電子票據的真偽、是否合法有效,以最終決定是否為客戶辦理有關業務。當銀行與客戶之間發生業務糾紛時,登記機構就能夠為解決糾紛提供客觀公正的數據電文。
四、完善電子票據安全制度,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
當前,制約網上銀行發展的“瓶頸”是電子數據的安全性問題。由于互聯網具有充分開放、管理松散和不設防護的特點,要實現網上銀行業務,必須確保電子數據的安全,否則網上銀行的發展將失去支撐點。因此,還必須建立電子票據安全性的法律制度,這些制度除了規定技術上的安全防范要求外,還要明確有關銀行、客戶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電子票據信息的安全性主要包括:信息的保密性,即只有合法的接收者才能解讀信息;信息的真實完整性,即接收到的信息確實是由合法的發送者發出,內容沒有被篡改或被替換;信息的不可否認性,即發送者日后不可否認已經發出的信息。要實現這三個方面的要求,必須做到銀行網站本身要安全,客戶與銀行、與電子票據登記網站、銀行與電子票據登記網站之間的信息傳遞要安全,客戶與客戶之間通過電子票據登記網站交換信息要安全性。
確立電子票據信息的安全性,首先要有一個法律認可的權威的認證機構,對銀行網上業務的準入從技術上、制度上、管理上進行安全鑒定和認證,對客戶自身的信譽度進行評價,防止惡意侵占銀行資金的行為,把好入市關;其次,要建立健全網上銀行安全防范體制,嚴厲打擊利用電子票據進行的金融犯罪行為;再者,要加強對網上銀行日常業務的監督,督促網上銀行切實遵守有關法律制度,確保網上銀行業務安全運行;最后,要明確銀行與客戶在維護電子票據業務安全時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在出現風險時銀行與客戶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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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8日
活動性質:在線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