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07 17:34 來源:郝笑一 杜希江
近年來,我國銀行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積極拓展表外業務,新業務品種不斷推出,表外業務逐漸成為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在表外業務快速發展的同時,現實風險和潛在風險有所積聚,表外業務的風險管理需引起足夠重視。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必須以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為基礎。銀行在辦理票據業務時,必須審查購銷合同、增值稅發票、發運單或發貨單,防止企業開具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套取銀行資金。但有的銀行對承兌、貼現審查把關不嚴,無真實貿易背景辦理表外業務,使得表外業務風險加劇。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關聯企業利用關聯關系開具融資性銀行承兌匯票并辦理貼現,套取銀行資金;二是無商品購銷合同或以失效合同簽發銀行承兌匯票;三是套印合同或用同一合同重復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甚至存在一份交易合同為兩個客戶重復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四是無增值稅發票或同一增值稅發票重復使用辦理貼現,有的增值稅發票日期甚至早于購銷合同簽訂日期或增值稅發票金額少于匯票簽發金額。
分析上述問題,一方面有些銀行只注重票據業務形式上的調查審查,對商品交易的真實性調查、審查和分析不夠深入詳盡。另一方面銀企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也給票據業務貿易背景真實性的審核帶來了困難。第一,銀行查詢商品貿易背景真實性有難度。由于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稅發票偽造現象嚴重,銀行辨別真偽的能力有限,致使一些企業利用“克隆”合同、虛假增值稅發票套取銀行資金。第二,銀行審查貼現資金真實用途有難度,尤其是一些企業為了套取銀行信用,往往通過多次背書轉讓或利用異地貼現、轉貼現等方式逃避銀行監督,使銀行無法掌握貼現資金的真正流向。
針對表外業務的性質和風險,采取保證金、資產抵(質)押和保證等反擔保措施,是銀行防范辦理表外業務風險的補償措施。由于反擔保措施未完全落實,銀行潛在風險加大。突出表現在:保證人擔保能力不足,擔保金額超過其資產總額;抵押物不足值,抵押率過高;未按規定收取保證金或低于規定比例收取保證金以及先開證后收取保證金;提前支取、挪用保證金;用貸款或貼現資金作保證金;未設專戶管理保證金,與出票人結算戶串用等。
有些銀行對企業的監測只簡單地停留在檢查表的填列和資料收集上,缺乏對企業資金全過程的動態監控手段和能力。
對企業的重大變化不能及時掌握并有針對性地采取對策,難以起到防范風險的作用。如銀行承兌匯票簽發后,未對交易合同執行情況進行貸后檢查;開證申請人收到信用證項下提單后,客戶部門未跟進檢查;對商品交易履行情況和承兌資金的實際用途未作進一步跟蹤檢查等。
未按規定收取手續費,銀行收益難以覆蓋風險。目前,商業銀行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一般按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收取手續費。銀行一旦發生墊款,損失金額將是手續費的數倍。顯然,表外業務的收入與風險是完全不匹配的。但仍有一些銀行出于競爭需要等原因,不收或少收手續費,或擅自降低費率標準收取手續費。
為提高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表外業務健康發展。針對表外業務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隱患,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意見:
一要切實加強對票據業務貿易背景的調查和審查。真實合法的交易是銀行匯票按期償付的物質保障。在辦理承兌、貼現業務時,應注重對匯票貿易背景的審查,要結合企業經營范圍、規模和經營特點,分析交易背景的真實性。防止企業投資、融資通過票據業務“繞道走”。
二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表外業務的潛在風險。加強對企業保證金來源和貼現資金用途的調查、審查和監控,嚴禁將貸款或貼現資金挪作保證金,確保貼現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
三要將表外業務納入客戶統一授信管理。對于信用客戶和公開統一授信企業在符合信用放款條件或落實了有效擔保手續后,可直接免除保證金辦理表外業務。
四要豐富表外業務的風險監測手段。
探索建立與工商、稅務、海關等政府機構或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企業信息共享機制,及時了解和掌握信貸企業,特別是關聯企業的經營情況、信用狀況及資金往來關系等信息,以防止關聯企業利用關聯關系套取銀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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