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11 20:10 來源:
內容提要: 關注經營者激勵經營者在企業活動中起關鍵作用,他們的能力、素質和工作態度對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表現具有重要影響,經營者的行為更對當前國有企業改革的成功與否具有重要影響。同時,企業經營者也是常人、“經濟人”,他們必定會對自身的行為做出“理性”的選擇,因此對他們的激勵需要不能忽視,必須充分設法予以滿足,形成正增強、促進作用,否則,會出現激勵需要——無法滿足——挫折——工作效率降低等一系列的負增強效應。“設計一個有效的激勵機制以保證經理人員對他們的決策負責成為所有與控制分離下的企業運作的關鍵”。 |
長期以來,有一個問題一直制約和困擾著中國企業的發展。這個問題就是如何激勵經營者,如何設計一套長期激勵的模式。美國學者斯蒂格利茨認為,在市場社會主義體制中經理們經常缺乏激勵。從我國現實情況看,盡管我國企業激勵機制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企業的負責人擁有了相當充分的獨立決策權;企業負責人以競爭者的身份進入市場,參與激烈的競爭;企業負責人擁有相當大的“剩余控制權”,支配著大量的資源。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已經完善地建立起激勵機制。造成我國國有企業效率低下,效益欠佳。事實上,掌握著大部分控制權的企業經營者由于其個人報酬制度沒有按照其所付責任或者貢獻程度制訂,成功的經營者和給企業造成損失的經營者沒有得到相應的獎勵或者懲罰,于是與員工“合謀”,利用所有者的授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損害了所有者的權益。并且由于還沒有形成一個合理的經營者報酬制度和收入保障機制,國有企業中有能力、有經驗的經營者的流失現象比較嚴重。因此,如何完善我國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激勵機制是目前我國國有企業改革面臨的重大課題之一。只有建立和完善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機制,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形成一支穩定的國有企業經營者隊伍,才能促使經營者最大限度地發揮經營才能,按企業利潤最大化的要求組織企業經濟活動,消除經營者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個人利益、侵害國家和職工利益的現象,促進國有企業和國有經濟的不斷發展,保證市場調節作用的充分發揮。只有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才可以促使經營者克服各種困難和阻力,積極推進企業改革。楊瑞龍先生指出:“現階段國有企業內部改革的重點,是解決好經營者的激勵與約束問題”[②]. 二、經營者股票期權概述企業經營者激勵的實質就是激發經營者的責任和能力,促使其以企業總體利益為中心,謀取企業內外各種利益關系的平衡與協調。近期政府、企業界和法律界都在探討對企業經營者的激勵制度,尤其是長期激勵制度。不少學者注意到一個現象,即“褚時健現象”并非“中國特色”。在市場經濟發達、商業倫理成熟的美國,一度也存在類似的“64歲問題”(美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退休年齡是65歲)。而在實施了經理激勵制度之后,“64歲問題”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這種制度就是股票期權制度。[③]股票期權制度是實現長期激勵的有益探索,因此也更受到愈來愈廣泛的關注。 股票期權(executive stock options,簡稱eso),是指標的資產或商品是股票的期權。自1952年美國peizer公司推出第一個經理股票期權,股票期權開始在西方出現。股票期權是期權的一種形式,有著期權本身的內涵。期權是一種標準化的衍生性合約,賦予持有人在未來的一定時間內,也可以是未來某一特定的日期,以一定的價格向對方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物,但是不負有必須購買或者出售的義務。期權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買入期權(call option),即期權賦予持有人有權購買一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物;另一種是賣出期權(put option),即期權賦予持有人有權出售一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物。從這個意義上講,股票期權是一種買入期權。股票期權通常的做法是企業的所有者給予企業的經營者一種權利,允許他們在特定的時期內,一般3——5年,按照某一預先設定的價格——即所謂的“執行價格”,購買本企業普通股。這種權利不能轉讓,但是所購股票可以在市場上出售。并且,股票期權只允許高級經營管理人員享受股票升值所帶來的利益增長權,一般不向經營管理人員支付股息。所以,有的學者把股票期權比喻為“金手銬”。股票期權激勵機制的萌芽階段可以追溯到20世紀七八十年代,當時的機構投資者開始要求公司的高級人員持有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希望通過這種方式將高級管理人員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緊密結合在一起。迪斯尼和華納公司是推行這一制度的先驅者,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90年代,由于股票期權制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企業代理人激勵約束相容問題,被普遍認為是一種優化激勵機制效應的制度安排,由此得到長足的發展。目前,在美國前500強企業中,80%的企業實行了股票期權計劃,在上市公司中,有90%的企業采用這種激勵方式。可以說,目前,以股票期權為主體的薪酬制度已經取代了以基本工資和年度獎金為主體的傳統薪酬制度,股票期權制度已經成為現代公司用以解決代理問題和道德風險的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的制度安排。
(一)股票期權的理論基礎 股票期權本質上是一種金融衍生工具,就是讓經營者擁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權并承擔相應風險。經濟學對股票期權的解釋主要有人力資本產權理論與代理理論。
1、人力資本理論 20世紀6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舒爾茨、明塞爾和貝克爾創立了人力資本理論。他們指出:人力資本形態是凝結在人體中的能夠使價值迅速增殖的知識、體力和價值的總和。人力資本是一種“主動性資產”,它天然地歸個人所有,人力資本產權權利一旦受到傷害,人力資本就會急劇貶值,甚至降低到零。這一特征就決定了人力資本所有者只能激勵而不能壓榨。另一方面,在現代企業中,經營者的知識、經驗、技能日益成為企業發展壯大的關鍵因素,經營者人力資本是現代企業生存和發展最重要、最稀缺的資源。因此,其所得的利益就應該與其權力和責任相對稱,也就是說,為了尊重人力資本的權利和地位,企業需要建立人力資本的激勵機制,這不僅表現在他們的報酬要高于一般職工,更主要地是表現在經營者應參與企業剩余利潤的分享。在此背景下,傳統的所有者享有公司“剩余索取權”、經營者享有 “經營管理權”的格局開始動搖,人力資本的回報形式逐漸開始從“管理權”向“剩余索取權”轉變。因此,對人力資本的運用并提高人力資本使用效率的有效途徑只有激勵,而最優的激勵機制就是讓人力資本享有企業部分剩余索取權,使對人力資本的激勵實現外部效應內部化。股票期權激勵制度正是在企業框架下讓人力資本享有企業部分剩余索取權的制度安排。
2、委托——代理理論所謂委托——代理關系就是指代理人受委托人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代表委托人利益從事社會經濟活動的行為。[④]委托——代理理論是關于委托人如何設計一套激勵機制來驅動代理人為委托人的利益行動的理論。現代企業中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就是一種典型的委托——代理關系,所有者委托經營者從事經營與管理決策,所有者為委托人,經營者為代理人。隨著企業控制權由所有者逐步向經營者的轉移,由于兩者之間的激勵不相容、信息不對稱、責任不對等以及合同的不完全,所有者無法準確判別企業的經營成果是經營者的努力程度還是由經營者的非控制因素造成的;并且,所有者希望其持有的股權價值最大化,經營者則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這樣經營者作為自利的經濟人會偏離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就有可能利用其在信息占有上的優勢,通過“隱蔽行為”獲取個人利益,偷懶、機會主義行為等道德風險問題時常發生。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代理成本,所有者需要通過一定的激勵機制來規范經營者的行為,要把經營者的利益和所有者利益有機聯系起來,形成共同的利益取向和行為導向。這種激勵機制應實現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的有效配置。首先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盡可能對應,即擁有剩余索取權和承擔風險的人應當擁有控制權,或擁有控制權的人應當承擔風險;其次,經營者的補償收入應當與公司業績掛鉤而不應當是固定合同支付,即經營者應承擔一定的風險。股票期權制度通過讓經營者成為未來的股東,賦予其剩余索取權,這在一定程度上使經營者的目標函數與所有者的目標函數盡可能地達到內在的一致性,能較好地減少經營者的機會主義行為和所有者對其監督的負擔,進而可以有效地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上述人力資本產權理論與代理理論比較好地從經濟學的角度解釋了股票期權制度,并為其提供了較為堅實的理論支撐。法學界也對股票期權制度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從法理學的角度解釋股票期權制度,則有股東權利論、“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論。
3、股東權利論股東權利論認為,股份公司是由股東購買股票設立的。設立公司以后,股東就喪失了出資物的所有權,而只享有股權。股東由行使實物形態的權利轉換到行使價值形態的股權。在不違背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股東可以自由行使股東權,主要途徑就是通過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公司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第112條第9項規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可見,確定經營者的報酬方式是股東行使股東權的行為。
4、“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論股東作為理性經濟人,他們行使股東權是理性的。當公司成立后,必須選擇經營者進行經營。經營者的素質高低直接決定了公司能否盈利、盈利多少并進而決定股東的收益。如何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實現股東和經營者的利益相結合就成為股東考慮的問題。股東通過股票期權主動讓出一部分利益,既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提高了公司的經營效率,又兼顧了為提高效率做出貢獻的經營者利益,實現了公平。[⑤]
(二)股票期權的分類及法律性質
1、股票期權的類型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第25號《意見書》將股票期權可以按照其計劃條款的不同,分為典型的期權、不確定的期權、涉及次級股票的期權、股票增值權以及混合與可選擇的期權5種類型。凡是在授權日就明確行權價和股票數量的,屬于典型的期權;凡是在授權日尚不明確行權價或股票數量,或兩者都不明確的,則為不確定的期權;凡經營者具有將一定的次級股票交換成普通股股票權利的,就是涉及次級股票的期權;凡規定經營者只能享受授權日的股價總額與行權價總額之間增值額的,即為股票增值權;而混合與可選擇的股票期權,是指經營者通常可以在企業提供的多種權利中選擇一種,各種權利一般會同時存在或存續的期間不同。股票期權還可分為限制性股票期權、合格的股票期權、不合格的股票期權和激勵性股票期權四種類型。限制性股票期權一般是公司以獎勵的形式直接向經營者贈送股份,而經營者并不需要向公司支付什么,其限制條件在于當行權者在獎勵規定的時限到期前離開公司,公司將會收回這些獎勵股份。合格的股票期權一般享有稅收方面的優惠,當行權者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購買公司股票時,他不需要對差價部份所享有的利益交稅;當行權者出售股票時,他所獲取的“超額利潤”(購買價與市場價之差加上因股票升值所獲利之和)只需按長期資本收益交稅,而在歐美這種稅率最高不超過20%.不合格的股票期權與合格的股票期權的區別在于,它要對購買價與市場價之差的部分在當期按當時稅率繳納所得稅。激勵性股票期權是為了向經營者提供激勵,其形式不僅有著多樣性,而且支付和行權方式也因企業不同而不同。但它一般具有稅收優惠的特點,從而與合格的股票期權有某些相似性。
2、股票期權的法律性質。股票期權具有如下法律性質:①股票期權是一種期權制度設計。股票期權是作為為取得到期權利存在的基礎權利,或者說是取得將來權利的權利。在這個意義上,股票期權類似于民法理論上的期待權。②股票期權是公司內部人員享有的一項特別權利。股票期權是對經營者設計的一種激勵方式,其目的是將公司與經理的利益捆綁在一起,因此又被稱為“經理認股期權”。正是因為股票期權是公司內部人員享有的一項特別的權利,因此,不僅權利適用范圍受到限制,而且權利的行使也受到相應的限制。國外法律一般均規定股票期權不得轉讓。如美國《國內稅務法則》第422條就規定:股票期權不可轉讓,除非通過遺囑轉讓給繼承人。③股票期權是一種合同權利而非義務。所謂合同權利是指公司與認股期權人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產生的權利。股票期權就是公司與認股期權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產生的權利。從法律上看,公司作出給予認股期權人股票期權的意思表示是合同中的單方要約行為,認股期權人收到要約后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公司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則是承諾,一旦承諾為公司收悉,則合同關系成立。這也就意味著,只有在認股期權人承諾的基礎上,股票期權才能成立,才能具有法律上完整的權利屬性。同時,股票期權延續了期權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稱的本質特征。認股期權人不負有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即當認股期權人發現自己無利可圖或市場價格的變動對自己不利的時候,可以放棄實施其行為,也就是說,認股期權人可以選擇實施或放棄其權利。
(三)股票期權的法律界定 將股票期權作為一個特定的法律關系來看,其構成應當包括法律主體、法律客體以及其法律內容三個部分。
1、股票期權的法律主體股票期權的法律主體包括出讓主體和受讓主體兩個方面。所謂出讓主體是指將企業的股票期權賦予企業經營者的授予人,而受讓主體則是指企業股票期權的受益人。理論上對股票期權的出讓主體有不同的意見,一認為是企業的所有者;也有人認為是企業本身。武漢市在實踐中則是由國有資產管理局作為出讓主體。但就目前的實際情況而言,由企業本身作為出讓主體得到了更多的認同,具體來說,應當由公司董事會行使該權力并應設置專門的、獨立的薪酬委員會作為具體的工作機構。股票期權的受益人是指股票期權授予的對象和范圍。由于股票期權是給予企業經營者的一種遠期報酬,其受益人理所當然是企業的經營者。在我國,企業經營者的范圍主要是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總工程師及總經濟師在內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在歐美國家的企業中,董事一般不是股票期權計劃的受益人。但是,我國國有企業有其特殊之處,其董事實際由政府任命,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所有者代表,并且大部分的企業董事同時又是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因而董事會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具有實質性的重要影響。因此,這就決定了應將企業的董事會成員納入到股票期權的受益人范圍中。而監事由于其擔負著監督董事和經營者的特殊責任,其與董事和經營者的利益應當趨異,因而監事理應被排除在股票期權計劃的受益人之外。
2、股票期權的法律客體股票期權的法律客體是指股票期權的授予人和受益人的行為所共同指向的客觀對象,即認股期權。認股期權屬于介于物權與債權之間的一種民事權利,具有債權的基本特征,同時也是物權的延伸權利,首先,認股期權缺乏支配效力,沒有優先效力和追及效力,是因契約而產生的一種民事權利,所以其不應屬于物權范疇。其次,由于持股期權一旦行使就會產生新的物權或導致物權的轉移,同時其也具備權利主體特定、標的物特定等物權的特征,因而認股期權也不完全屬于債權范疇。
3、股票期權的法律內容 股票期權的法律內容是指法律主體(授予人及受益人)之間就法律客體(認股期權)的權利義務關系,換言之,是授予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這種契約關系至少應當包括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行權期、行權價以及行權數量等四個要素。
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是指受益人行使其股權索取權的特定契約條件,即受益人在滿足何種條件或基于何種情形時可以行使其權利。行權條件一般約定在授予受益人股票期權的契約中,主要是對企業經營者經營業績的考核指標,如企業在資本市場的股價增幅、凈資產的增長、盈利能力的提高以及市場份額的擴展等。
股票期權的行權期是指股票期權的受益人行使其股權索取權的時間安排,是股票期權制度得以實施的重要環節。期權被授予后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鎖定才能開始逐步行權,這個期間至少是在授權的一年以后。比如某企業的期權有效期為5年,其中前兩年股票期權不可行權,后3年為行權期。也有企業設計的鎖定期獨具匠心,如我國最早實行經營者群體持股和期股計劃的埃通公司規定:延期支付有效期8年,8年后一次性行權,行權價為股票面值(1元)。設定行權期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期權制度的原始動因,等待的過程就是激勵的過程,以約束和促進經營行為的長期化,這一激勵過程同時也是對持股人員的再篩選過程,不合格持有人將先后被淘汰出局。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指認股期權人購買企業股票的價格,也即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由認股期權人購買的股票的確定的價格。行權價格的確定是整個股票期權制度的核心,行權價格在授予期權時已經確定,該價格實際上就是期權持有人奮斗的基礎和贏利的基準,在此基礎上通過期權持有人的努力使企業股票的市場價格節節攀升,其增值部分就是持有人的激勵回報。
股票期權的行權數量是指授予受益人行使股權索取權的數量,這是股票期權制度中的又一個重要環節。股票期權的行權數量需考慮期權激勵效果和所有者利益的均衡,此外對二級市場的沖擊和影響也不能忽視,數量過多或過少均難以起到預期的激勵效果并可能對企業帶來不利。企業的一般原則是股票期權總數不得超過企業總流通股本的20%或總股本的7——8%.由于股票期權的法律內容是契約關系,那么就應當遵循“契約自由”的原則,由授予人和受益人根據企業的特定情況和其各自的目標自行約定行權條件、行權期、行權價以及行權數量,只要這種約定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也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則其契約關系就是合法有效的。
三、股票期權制度在我國試行的必要性及其障礙分析我國試行股票期權制度是從20世紀90年代后期開始的,首先是民營高科技企業、外資企業、部分國有企業試行此舉。1997年四通利方信息技術公司從美國引入650萬美元風險投資的同時,也引進了股票期權制。股票期權制一進入中國,就引起不俗的反響,深為各方關注。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教授1999年4月28 日到中國郵電工業總公司總部調研時就專門提出了對經理人員應當有足夠的激勵,其中最主要的激勵就是期權制。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黨組書記、副主任陳清泰與吳敬璉教授撰寫的“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課題報告之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制衡關系》也明確指出:“對經理人員應當有足夠的激勵。高層經理行使著董事會授予的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控制權和限額以下的投資決策權,承擔著重大的經營風險和管理責任,必須根據他們的業績對他們進行激勵。激勵可以通過給予高額薪金、升級、發放獎金等方式進行。近年來在我國一些國有控股公司中進行的有補貼地售股和給予股票期權等靈活激勵方式的試驗,已經取得一定的成果,應當及時總結經驗,存利去弊,積極創造條件加以推廣。”1999年年初,上海市委組織部、上海市國資辦、上海市財政局決定對國有企業經營者實施期股獎勵制度。與此同時,深圳國有企業也引入了期權激勵,推行經營者持股。在部分國有企業試行股票期權制度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礎上,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國有企業建立股權激勵制度給予了明確的政策支持:國有企業要 “建立和健全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實行經營管理者收入與企業的經營業績掛鉤,少數企業試行經理(廠長)年薪制,持有股權等分配方式,可以繼續探索,及時總結經驗。”[⑥]
(一)我國國有企業實施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必要性我國國有企業的改革,無論是放權讓利、利改稅還是承包制或是公司改制,都沒能對經營者沒有建立起符合現代公司要求的激勵機制。在大部分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中,仍然運用傳統的激勵方式,根據1999年中國社科院工業經濟研究所《國企高層經理人員激勵約束機制的調查》顯示,對現行國有大中型企業經營者激勵方式的評價,認為有效的僅為29.3%,認為不大有效的占47.9%,認為無效的占29.65%.這反映出“到目前為止,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還沒有完全建立起市場化的薪酬體系和有效的激勵機制,特別是經營者的激勵機制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與市場化的薪酬體系還有較大差距。”[⑦] 而股票期權制能克服傳統激勵方式的不足,解決我國激勵不足、薪酬結構單一、薪酬確定隨意性較大等問題。對國有企業經營者實行股票期權激勵,讓其持有股權成為股東,使經營者利益與所有者利益、企業發展目標相統一,能比較好地克服經營者貢獻與報酬不對等問題和解決國有控股公司中法人治理結構不合理的問題,為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創造條件。因此,建立股票期權制度,成為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重點。
1、實行對經營者的股票期權激勵,為國有股減持創造新的途徑。在國有股減持過程中,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就是國有股減持以后的股票流向。而在推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亟需解決的是所需要的股票來源問題。如果通過減持國有股來為股票期權計劃提供股票來源,既解決了國有股減持問題的股票出路,又解決了股權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問題,達到了一箭雙雕的目的。可見,實行股票期權,不失為減持國有股的一個好辦法。
2、實行對經營者的股票期權激勵,有利于解決國有企業由于體制原因而存在的固有矛盾,[⑧]降低企業所有者的代理成本。國企經營者與作為所有者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存在固有的利益沖突,當個人利益與所有者利益發生矛盾時,經營者很可能放棄所有者利益而謀取私利。實施期權激勵,建立以產權聯系為紐帶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可以解決國有企業投資主體缺位所帶來的監督弱化,能夠使經營者和所有者利益保持一致,促使經營者更重視國有資產的保值與增殖。
3、實行對經營者的股票期權激勵,可以矯正經營者的短視心理,解決經營者行為短期化的問題。至今為止,國有企業基本的薪酬體系是“行政主導型”的,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總額(包括工資基數和上升比例)及經營者薪酬方式由政府審定。財務薪酬仍以工資加年度獎金為主,總體過低,經營者激勵仍比照行政級別,但行政晉級激勵會因取消企業的行政級別逐漸不復存在;收入公開化、貨幣化程度偏低,往往以公款消費、接受下級公司報酬等非規范形式作為補充;薪酬結構偏窄,缺乏長期激勵手段。雖然,國有企業先后實行了承包制、工效掛鉤等激勵措施,有些企業還進行了年薪制試點,但這些激勵機制也還只是將經營者的個人利益與企業的當期效益結合在一起,不可避免地存在助長經營者短期經營行為的缺點,容易使企業失去發展后勁。而股票期權不僅改變了我國長期以來對經營者的“重約束、輕激勵”、“重精神獎勵、輕物質獎勵”的不平衡局面,而且使經營者在因退休等正常原因離開企業后,還可以繼續分享企業利潤,增加個人收益。因此,經營者為了獲得最大的個人利益,就必須長期留在企業并不斷努力地經營企業,以創造良好的業績促使股價持續上揚,從而使企業經營目標趨于長期化,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4、盡快明確試行股票期權制度有關政策,有利于正面回應企業等社會各方面引入股票期權制度的強烈要求,有利于因勢利導推進企業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 90年代后期,特別是1999年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提出國有企業可以“試行經理(廠長)年薪制、持有股權等分配方式”之后,一些國有企業已探索引進股票期權制度。中國聯通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聯想集團有限公司等少數境外上市公司為更好的發展及解決境外投資者擔心激勵不足的疑慮實行了股票期權制度;境內一些上市公司已實行母公司或大股東獎勵流通股股票等多種形式的股票激勵制度;有些擬上市公司已實行各種模擬股票期權制度。還有更多的境內外上市公司及高科技公司要求引進股票期權制度。北京市社科院、北京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協會最近對北京中關村園區500余家新技術企業的調查指出,企業經營者最關注的報酬方式是股權激勵,占樣本總數43.6%.并且股票期權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激勵工具,它的建立和完善與經濟體制的配套改革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
(二)我國實行股票期權制度的障礙分析 嚴格地說來,我國目前試行的股票期權制度還不是國際上通行的股票期權制度。股票期權應當建立在較為成熟的公司制度基礎上,它的推行也需要一定的外部環境和條件。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實行股票期權制度還存在著一些制度上的障礙:
1、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殘缺我國在產權結構方面,國有股所占比重高,股東大會往往“一股獨大”,體現著大股東的意愿;董事會成員也基本上由國有股股東和法人股股東派出的代表擔任,代表著大股東的利益;至于監事會,由于部分監事也由大股東推薦,少量職工代表又得服從公司經理領導,因此監事會往往也是形同虛設。于是在我國股份公司中的法人治理結構中,“三會”共同形成了公司的“既得利益階層”,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大股東的利益。[⑨]另一方面,我國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還尚未定型、不健全,其突出表現是國有企業老板不到位,沒有一個機構承擔國有資產的經營責任,呈現出“內部人控制”的情況。也就是說,高級管理人員大權獨攬,很容易控制企業,他往往可以通過在職消費等途徑獲得大量的灰色收入,還可以通過操縱會計報表等方式影響股價而為自己撈取大量好處,更有甚者,經營者還可為自己定薪定股損害企業和所有者利益,又加之企業未建立嚴格的審計、考核體系,這些都使得期權激勵的被替代性強,激勵作用難以發揮。
2、三大市場發育滯緩股票期權制度的實施應當以有效的證券市場為前提,因為股票期權制度的一個重要的邏輯前提是,企業的業績上升能夠推動股價上漲,也即證券市場的股票價格能夠正確反映企業績效,同時,在股票期權制中,行權價的確定、授予期權數量的權衡、經營者的業績考核、期權股份的變現等也都與股市狀況密切相關。而事實上,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還是典型的弱有效市場,上市公司及相關機構違法違規、弄虛作假嚴重,特別是信息披露行為的不規范使上市公司股價脫離企業經營業績,普遍高于股份價值。過度投機、市場流動性差以及政府對股市的干預,更會使股價的非理性波動,股價失真現象比較嚴重。由于證券市場上的公司股價難以正確反映企業業績,使公司股價與企業價值和經營狀況相關性很低,股價不能正確反映經營者的實際努力程度和業績,經營者的業績難以得到市場的公允評價,因此,實施股票期權制度目前還缺乏必要的證券市場條件。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是企業的經營者,只有真正的企業家才懂得股票期權對他的重要意義,也只有形成公正的、競爭性的企業家篩選、淘汰機制,才能使股票期權計劃發揮預期效用,這客觀上要求有企業家市場與之相配合,以評估經營者候選人的能力和人力資本價值,強化就職的競爭壓力,促進經營者的流動及合理配置。目前我國推行股票期權計劃面臨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缺乏健全的企業家市場,因為我國多年來一直習慣于由上級行政部門任命企業經營者,對經營者的任職和離職沒有有效的上崗競爭和離崗考核機制,沒有經過市場的檢驗和考核,經營者注重的不是企業的經營效益,而是職位的升遷,與所有者的根本利益背道而馳。在這種情況下,顯然股票期權計劃無法充分發揮作用。從產品市場和要素市場看,競爭性不強,還存在著許多人為的分割和壁壘,企業的利潤還不能充分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這為確定經營者薪酬結構中股票期權的比重設置了障礙。[⑩]
3、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背景股票期權制度的推行需要《公司法》、《證券法》、《稅法》、《會計法》等共同構成一個規范股票期權相關行為的完備法律體系。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發揮股票期權激勵功能的重要基礎和保障條件。而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還難以適應股票期權制度實施的需要。我國目前仍沒有任何一部類似于美國國內稅務法則的國家法律以規范股票期權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實施細則,也缺乏類似于美國證券交易法中關于股票期權行權與交易的法律條款。“因此,我國目前的股票期權制度實驗基本上可以說是處在法律真空中運行的”[11].這使得經營者缺乏穩定的心理預期,同時也使得我國的股票期權運作很不規范。
首先,從稅法來看,目前還缺乏實施股票期權制度的必要準備。在西方國家,創立股票期權制度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為經營者規避高額的個人所得稅。而在我國,在企業實施股票期權過程中,經營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稅發【1998】009號規定的要求要交納如下稅款:①認購股票期權應交納5%——45%的個人所得稅。②轉讓股票所得應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③印花稅。個人在認購股票后轉讓所取得的股票時,還應交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同時,我國也未規定股權激勵是從成本中列支,還是來自于稅后利潤。這表明,我國實行股票期權制度,對經營者來說稅率較高,提供的股票期權優惠政策較少,甚至是沒有什么優惠可言的,在一定程度上就會相應地降低經營者股票期權收入,不利于股票期權制的推行。
其次,從會計法來看,股權計劃的設計需要運用大量的會計數據,另外,經理人的股票期權的披露,必然涉及到會計問題,因此,會計處理制度對股票期權制度的施行非常重要。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意見第25號——《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對企業股票期權相關行為的會計處理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然而目前我國尚無有關股票期權制度的財務會計準則,規范股票期權制度的會計法規仍不健全,企業難以對此類行為進行較為恰當的會計處理,由此也將影響到股票期權的有效實施。再者,《公司法》、《證券法》的具體內容還存在著有礙于股票期權制度實施的問題。首先,法律和政策上沒有明確規定推行股票期權所需股票的來源。實行股票期權計劃的公司必須儲備一定數量的股票,以備期權持有者行權時使用。例如,美國是通過股票回購和新股發行來儲備股票。我國現有政策和法律在新股發行和股份回購方面還存在一些障礙。按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設立實行法定資本制,公司成立時的資金必須是足額到位,公司設立時股本是充實的,不存在公司擁有但尚未發行的庫存股。中國目前的新股發行政策中也還沒有允許從上市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中預留股份以實施公司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同時增發新股的政策也沒有相應的條款。另外,根據《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除外。”《證券法》也規定,“上市公司除減資以外不得從二級市場回購可流通股份”。由此,通過股份回購的方式取得實施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須股票的途徑也是相應的法律規定所不允許的,同時《公司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不能贈予股票,也制約了企業實行股票期權。這些情況就使得相關股票來源問題成為在我國企業中推行經理股票期權計劃的最大障礙。其次,《公司法》第147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這使得經營者行權所購得的股票不具備流通性,這樣就將實施股票期權制度給經營者的收益長期停留在賬面上,不能兌現,無疑極大地削弱了制度的激勵作用,[12]如此則造成在實施股票期權過程中,經營者能否接受所有者授予的購股權力成為難點。而如果大多數經營者不接受,股票期權就將失去實際效力。再者,在利潤分配方面,已行權的股份是否參加企業稅后利潤分配;所有者可否決定將一部分稅后利潤用于設立股票期權基金,以支持股票期權的實施都缺乏法律規定。另外,《證券法》中,有關企業經營者在職期間不得通過二級市場買賣本企業股票的規定,同樣也限制了股票期權制的實行。由此可見,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及有關法規在立法設計時并未將股票期權制度考慮在內,因此才會產生一系列與股票期權制度相沖突的問題。四、我國推行股票期權制度的對策探討綜上分析,對建立規范的股票期權制度的迫切需要,應當有一個與改革方向及中央決定精神相一致的前瞻性的、同時又是從實際出發的回答,應當有比較完整的法規體系,以免非規范運作引致種種弊端。
(一)健全公司治理結構股票期權激勵制度是一個將經營者的報酬和公司股票價格緊密相連的一種激勵機制,由于經營者和所有者存在不同的目標利益函數,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經營者事實上掌握著公司的控制權,因此經營者始終會存在一種通過不正當的手段追求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動機,因此要使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真正有效,不僅要對股票期權制度進行科學的設計,還要真正落實各機構的職責特別是監督機構對經營者監督的職責。由此可以看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是股票期權制度有效運行的內在環境要求,是防止公司經營者在股票期權計劃實施中濫用權力、侵犯所有者利益的基本前提。公司治理結構的功能,就是在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合理配置權力、公平分配利益以及明確各自職責,建立有效的激勵、監督和制衡機制,解決國有企業的一系列體制性矛盾。理想的治理結構應該是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應該盡可能對應,即擁有剩余索取權和承擔風險的人應當擁有控制權,或擁有控制權的人應當承擔風險。從我國目前國有企業試行股票期權制度存在的問題來看,構建理想的治理結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在一般競爭領域調整國有股權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 減持國家和國有法人股股份,支持養老基金等機構成為國有上市公司的重要股東。提高公司股權的流動性,逐步推進法人股流通。在法人股不能自由流通的情況下,減少協議轉讓障礙。
2、嚴格規范國有控股公司與上市公司的法人財產關系必須解決國有企業“通過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職能”問題。上市公司與國有控股公司(集團控股公司、資本經營公司)必須實行資產、人員、機構、財務四分開。國有控股集團公司根據投資于在上市公司中的股權,委派股東代表和按照《公司法》行使投票權,不能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直接干預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同時,要改變層層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國有資產管理、國有企業經營者任命的機關要相互協調,建立更加有效的國有股權的行使制度。
3、加快健全董事會結構按照《公司法》的規范,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是受托制定包括企業薪酬政策和人力資源開發政策在內的戰略決策和監督機構。健全董事會結構,首先要建立董事會內設的專門委員會,至少要有薪酬、審計、提名與考核委員會。其中,薪酬委員會以其專業性能為企業股票期權的實施提供最好的支持,薪酬委員會負責制定包括股票期權在內的經營者薪酬激勵方案,供董事會討論確定,待董事會批準后由薪酬委員會組織方案實施。薪酬委員會也要負責對股票期權的信息披露,評估股票期權方案對公司價值及股東的影響。中國國有企業普遍存在“內部人控制”現象,且缺乏相關的技術知識,專門的薪酬委員會可獨立客觀地為企業提供切實可行的專業化期權計劃,作用重大。
其次,要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我國《公司法》未規定獨董制度。因此應按照2001年中國證監會公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全面推開獨董制度。獨董的集體規模優勢應予強化,可將獨董的比例提升至51%.獨董應擁有自己控制下的專業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報酬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訴訟委員會等,委員會的多數委員應由獨董擔任,主席也應由獨董擔任。
再者,應建立健全董事會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強化董事的誠信勤勉義務與責任追究,強化信息披露,增加公司透明度。特別在我國上市的國有企業,所有者的缺位使董事會往往代行股東大會的權利,在大量內部董事及董事兼任總經理的情況下,董事會的決定必然偏向于管理層。鑒于此,可規定:董事會對薪酬委員會制定的期權計劃有實質性改變的,應作出情況說明,報注冊登記機關備案(因為期權的行使涉及變更登記)[13].
4、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董事、監事、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如果公司怠于通過訴訟追究其責任,應允許股東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訴訟,建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
(二)加強市場建設股票期權制度之所以能夠成為對經營者進行有效激勵的薪酬形式,必要的假設是股價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即未來的盈利能力。[14]因此,要加強有效資本市場建設,為股票期權的實施提供一個相對完善、成熟、理性的資本市場,使股票市場形成有效的市場評價機制,這樣,企業的股票價格才能真實、客觀地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經營者的經營成果及企業的發展潛力,才能據此對經營者提供長期激勵。同時,也要加快企業家市場的建設,沒有規范的職業經營者市場和獨立的職業經營者,股票期權就是畸形的制度。
1、強化信息披露和建立股票期權申報制度鑒于股票期權在我國國有企業尚屬試點,對其運作進行有效監管非常必要,全面的信息披露是最好的途徑。有關調查表明,信息披露的顯性化,能有效抑制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也能為外部監督提供客觀、透明的載體。因此,要嚴格基本信息及重要信息的披露制度。《公司法》第147條第2款規定:董事、經理、監事應向公司申報持有的股份,《證券法》第48條規定:公司應公告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債券的情況。有關公司股份回購、股票期權授予和行權信息等必須披露。公司高層人員的詳細薪酬項目及數量金額等必須向股東和證監會報告,與股票期權計劃相關的任何交易必須向證監會申報,并公開披露。不僅如此,我國也可借鑒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有關企業必須對設定管理者的報酬而采用的業績評估標準進行更充分的披露的規定,擴大披露的范圍,要求企業對績效考評的標準、經營者業績及信用情況等情況也必須進行充分披露。
2、建立防止幕后交易的自律制度要求公司必須及時公告“重要信息”,通常包括發股發債、回購、購并和分割、新產品和新技術商業化、重大機構和人事變動、主要股東變化、業績重大變化、重要合作和投資等;要向證監會報告內部知情人名單,知情人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及有關人員(根據職能而非職位);內部人員只能在重要信息公布前后的禁行期以外的時間,即“窗口期”進行股票交易;重要信息公布前后的股價異常表現通常成為證券監管部門進行調查的觀察器。
3、建立防止操縱股價的法律規范操縱股價指利用各種手段人為拉高或打壓股價從中謀利。為了防止操縱股價,美國證券交易法規定,交易商、經紀人或其他任何進行證券買賣的人,如果對關于該證券的重大事項作出錯誤陳述,或者傳播謠言以影響價格,或者聯合其他人影響價格,都屬于犯罪行為。我國《證券法》第71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當前,我國應該加強對操縱股價的懲治力度,有這類行為者,一經查實,都應視作犯罪行為嚴處。
4、發展和規范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是否能保持中立和誠信地履行職責,確保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可靠,是股票期權激勵制度有效運行的基礎。要大力培育和引進資本市場中介機構,引導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等資本市場中介機構轉變觀念,做優做強。要支持金融機構(券商、信托)、管理咨詢、專業調查、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發展有關股票期權的服務業務。要增強中介機構誠信執業和自律意識,加強對中介機構監管和指導,建立資本市場中介機構職業誠信制度,督促中介機構強化職業道德,嚴格規范運作,健全內控制度,有效防范風險。更要明確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5、建立企業家人才市場企業家市場一方面為經營者提供通過競爭充分發揮才能、得到相應報酬并且時刻保持危機感的舞臺;另一方面也為企業提供了選擇合適的經營者、考核其實際才能的有效渠道。當企業的經營者是通過規范、公正的企業家市場競爭而產生時,經營者才會把自己的聲譽、利益與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前景緊密聯系在一起。倘若不真正解決經營者產生機制問題,或者說不建立起運行良好的企業家市場就倉促實施股票期權,只會帶來不斷的麻煩。[15]形成健康的企業家市場,關鍵在于摒棄任命和委派等行政方式,堅持公正公平、擇優錄用的原則。
6、建立健全充分競爭的產品市場產品市場可以體現股票期權激勵的公正性。產品是一定時期內企業經營者進行經營管理活動的成果表現,產品在市場中的質量、價格和市場占有率等因素直接決定著企業產品的競爭力的大小,進而影響企業所獲利潤的多少,一個企業經營的好壞歸根結底是由其產品在市場競爭中的表現來衡量。在產品市場成熟和充分競爭的條件下,企業的產品在產品市場上表現的好壞通過資本市場可以影響企業股票價格的升降,因此產品市場的充分競爭能夠使企業股票價格的漲跌與經營者的經營業績的好壞趨于一致,保證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運行。
(三)加強股票期權制度的法律法規建設股票期權制度首先是一個法律制度。股票期權制度的有效實施也有賴于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英、美、日等國實踐表明,完善的法律法規對于促進企業激勵手段的運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中國股票期權制度的實施過程中,要把完善的政策、健全法規放到重要的議事日程上來,對現行法律,包括《公司法》、《證券法》、《稅法》進行調整和修改,通過法律法規來規范股票期權制度的地位及其實施中的各種關系。不進行大規模的修法行動,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的情況下,股票期權無法登堂入室[16].
1、關于《公司法》的修改修改《公司法》,主要是要增加庫存股票的相關規定。首先,《公司法》應在現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注冊資本制”以外,參照英、美國家的“授權資本制”,允許企業在實行股票期權計劃時改變資本狀況。其次,《公司法》應明確規定,企業在發行新股時可以預留一部分額度,作為未來經營者行權時的股票來源。再者,庫存股票應允許企業回購,具體來說,企業可采取發行預留和回購結合的方案,按照與經營者簽定的計劃書規定列出經營者行權表,對每年經營者的行權數量和所需股票數量列出,在可行權的年度的年初1月份內由該企業在股票市場上回購,做為當年經營者行權的準備。當然,為限制各企業高價回購企業股票進行托市,應該對企業回購股票的價格和時機進行限制。 還應修改《公司法》147條,允許經營者在任職期間出售本公司股票。
2、補充完善證券法規的有關規定證券市場是股票期權的起點和終點,股票期權制度發揮其應有功能的前提是證券市場的有效性,而成熟的證券法律制度是規范的證券市場秩序的必需保障。目前,制定和完善《證券法》的實施規定,規范公司的股票期權方案的制定和運作,是法律障礙最小并和國際經驗相符的辦法。①應制定規范股票期權操作的交易法,明確規范以下內容:如果期權授予以后,在有效期內經營者中途退出,怎么處理期權?經營者因經營不善被辭退,而且經營者又沒有執行期權,那么這時怎么處理期權?經營者因調離退休等原因離開企業,是由繼任者回購還是由企業回購?還是由離去的經營者繼續享有?如果經營者任職期屆滿,經營者又沒有執行期權,那么這時怎么處理期權?②對符合公司治理條件要求且近3年無違規炒作市場、擬實行股票期權的上市公司,實行以符合必備條件和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管理,為此應制定《上市公司試行股票期權制度管理辦法》。其中可規定上市公司實行股票期權制度的必備條件應包括:設立獨立董事和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的薪酬委員會;建議公司設立自律性的機構或由公司法律部門監督公司實行股票期權方案的情況;明確股票期權方案生效的法律程序。也應明確股票期權方案包括授予對象、數量、價格、時間等在內的基本要求。要強化有關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建立初次實行股票期權公司的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持續信息披露要求,與期權計劃有關的任何交易必須向證監會報告,可以公開記錄。強化反證券欺詐措施,建立包括行權“窗口期”限制等“安全港”規則,強化“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和反內幕交易制度。
3、完善有關稅制隨著股票期權制度在我國的蓬勃發展,迫切需要盡快完善股票期權的稅收法規,在遵循對股票期權征稅的“效率、公平、調節”原則的前提下,我們應本著既加強稅收征管,又減輕納稅人稅負的精神,重新審視我國股票期權的稅務處理法則,對我國實施的股票期權計劃所涉及的稅收政策和征管問題作出專門的、統一的稅收規定。[17] 修訂稅法,主要應給予稅收優惠,并規范股票期權所得如何納稅,包括納稅時間、稅率、減免稅規定。應明文允許企業將已行權的期權授予價格和授予日市價的差額列入費用,從企業所得稅中扣除。我國亦可借鑒美國國內稅務法則,規定:企業授予股票期權時,企業和個人都不需要交稅;行權時,不需付稅;若行權后持有股票不到一年,收入按普通收入征稅;一年以上,出售股票的收益按長期資本得利征稅,稅基為出售價格與市場公平價格兩者較低者與行權價之差。修訂稅法,也需要研究公司以低于市價的約定價向受權者提供股票帶來的資產損失應被視為公司薪酬成本稅前列支的問題。長遠看,參考國外經驗,應允許稅前列支;但由于股票期權尚在試驗階段,行權收入若能按12個月分攤納稅,也可暫不允許抵扣公司所得稅。
總之,我國初步具備了一些推行股票期權制度的條件,例如已經頒布實行規范公司制度所必需的公司法、證券法、稅法、會計制度等法規,為我國引入股票期權制度提供初步的法律框架。但是由于我國國有企業治理結構、資本市場等方面還存在許多嚴重的問題,還有不少難題需進一步研究和解決。但我們不能因噎廢食、止步不前,而應該看到在我國國有企業實施股票期權的必要性,必須將這項制度在我國的企業中推行下去。當然,該項制度不宜立即全面鋪開,而要采取規范試點、分類指導的方式,首先應明確股票期權制的適用范圍,目前股票期權應主要運用于上市的國有股份制企業和新設的高科技公司;其次要實行引進股票期權制度與改善公司治理、規范市場的要求相結合的戰略,在不斷完善相關體制和法規的同時,根據國有企業改革和證券資本市場發展的狀況來逐步擴大股票期權制度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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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8日
活動性質:在線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