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17 10:02 來源:巴曙松
內容提要: 目前,證券法的修訂正在成為證券市場共同關注的話題。中國證券市場“新興加轉軌”的特征,決定了它要在一個迅速變化的市場環境和制度環境下發展,作為規范證券市場運行和發展的根本大法之一,證券法必須要表現出相當的制度彈性,從而才能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環境。這實際上也是考驗立法智慧的重要問題。 |
影響證券市場運行的幾種制度變遷
從目前的情況看,至少有下述幾個方面的制度變遷,會影響到證券市場的發展,值得證券法在修訂過程中把握:
首先是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當前,證券市場的金融創新往往在混業經營的交叉領域最為活躍,這實際上在客觀上提出了混業經營的要求。此次修訂證券法,必須要為這種制度變遷趨勢留出空間。如果繼續固守原來的證券法中確立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制度的話,必然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健康運行。從修訂意見上看,基于混業經營的趨勢,可以考慮刪去第133條“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等基于嚴格分業經營體制的限制。
其次是證券市場的多層次化會有新的發展,不僅要發展主板市場,還應當發展創業板市場和店頭市場,這是由證券市場的多樣性所決定的。因此,對于原來的證券法中嚴格限定的“證券交易只能在國家批準的交易所進行”應當適度放開,為多層次市場的發展留下彈性。
第三是證券交易制度必然會日趨市場化,因而交易工具、金融品種無疑會迅速增多,為了適應這一趨勢,新的證券法應當大幅減少對具體的交易品種的限定。例如,可以考慮刪除證券法第35條“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將第36條改為“證券經營機構可以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刪除第106條“證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證券,不得在當日再行賣出”。
第四是投資者保護制度會日趨完善。新的證券法修訂,應當把對投資者的保護作為整個證券法修訂的中心環節。證券法的修改要遵循和貫徹保護投資者的基本原則。
不宜規定過于具體的限制性條款
反思現行的證券法,之所以顯得缺乏彈性,關鍵的原因之一就是證券法過于注重設定具體的操作性限制條款,相對忽視基礎性的制度框架的確立,這就使得證券法不能很好地適應迅速變化的市場環境。因此,此次證券法的修訂,必須要立足于根本原則、基本框架,不應當將一些具體的操作性的規范盲目地放到證券法中直接規定,實際上這些內容可以通過制定行政性的法規規章等加以補充和協調,這樣反而增大了證券法對市場環境變化的適應能力。
應當保持立法原則的一貫性
僅僅在1998年年底通過、1999年7月開始實施的《證券法》,在如此短的時期內就需要大規模的修訂,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當時證券法的起草過分地受到當時的市場環境和氛圍的影響,以至于偏離了基本的立法原則。
例如,1998年證券法的基調,實際上就是加強對于市場的管制,在一定意義上甚至可以說,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使得國內金融界如臨大敵,于是自然加快了《證券法》的起草與出臺進程,并且也過于注重管制的作用,甚至把屬于操作層面上的“T+1”也寫了進去,而且部分章節的用語也不夠規范。又如,《證券法》禁止開展證券期貨業務,這實際上是一種情緒化的立法傾向,制約了市場的發展空間。從發展趨勢看,新的證券法應當是更為強調發展、強調放松管制的,至少是應當監管與發展并重的,而不能僅僅注重監管,以至于抑制了市場的創新能力和發展空間。
(文中觀點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作者簡介
巴曙松博士,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展戰略委員會主任,中山大學嶺南學院金融學教授,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專家委員會委員,并曾擔任中銀香港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助理總經理、中國銀行杭州市分行副行長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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