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5 13:26 來源:譚明華 李良
在金融電子化與網絡銀行時代,銀行之間的競爭已經演變成金融產品之爭。以花旗銀行為代表的外資銀行已經向我國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多項金融產品專利申請,意圖在我國銀行業面前豎立起一道“專利壁壘”。因此,我們應該在法律和專利檢索研發、專利申請、專利保護及專利實施上做好應對之策。
金融創新是當今中國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銀行業規避風險和有效提高競爭力的必然選擇。隨著WTO五年過渡期的結束,“國際化、自由化、多元化”將是中國銀行業的大勢所趨,中外資銀行之間的競爭也會越演越烈。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金融產品,特別是在新技術環境下的電子貨幣等網絡金融的創新產品,已成為銀行開拓市場、提高核心競爭力的利器。因此,加強金融產品的研發,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保護和應用金融創新產品,對于處在國際競爭環境下的中資銀行具有重要意義。
一、金融產品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概述
所謂金融產品,是指在金融服務領域所使用的相關產品及服務方式和手段。在實踐中,金融產品可分為兩大類:一是以技術服務特征為基礎的金融服務產品,如智能點鈔機、保險箱及運鈔車等;二是以商業方法為基礎的金融服務品,如票據清算系統和網上銀行支付系統等。
第一類金融產品具有完全意義上的技術特征,根據我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是可以授予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專利;第二類金融產品的核心是商業方法。根據傳統的知識產權理論,一項申請要取得專利必須要具備兩種資格:一是入門資格,即它必須是專利法所保護的客體;二是條件資格,即它必須是符合專利所規定的條件。專利并不保護所有的發明,它所保護的是一種技術方案或者技術構思,具體而言,它必須是屬于技術領域,具有技術性質,能夠解決某個技術問題,并且必須具有技術特征。因此,由于純粹的商業方法或經營管理方法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則,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所以它不是專利權的客體。我國專利法第25條第1和第2款明確規定:科學發現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專利權。
但是,金融產品中的商業方法并不是純粹的商業方法,它是一個系統工程,是商業思想、商業運行模式、計算機軟硬件的集合體,其專利性也正在被逐步認可。目前在世界范圍內,隨著涉及商業方法的金融創新產品申請專利的持續上升,各個國家在涉及商業方法的金融創新產品實施專利保護的進程中都無一例外地經歷了“拒絕-弱保護-擴大保護”三個階段,并最終形成了不同的態度和評判標準。其中美國已經完成了對金融產品中商業方法軟件給予專利保護的立法工作,操作流程也較為簡捷;歐洲專利局在實踐上開始趨向美國但操作難度較大;日本的態度則介于兩者之間。
二、金融產品專利保護對金融創新的影響
隨著網絡經濟與電子銀行的迅猛發展,近幾年來各種商業方法大量涌現,有關商業方法專利的申請也在迅速增加。在美國,花旗銀行在截至2001年2月13日共取得的64項美國專利中,與網上銀行相關的商業方法就占了2/3.而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也涌現了關于商業方法類金融產品的專利申請,如從1992年到2003年底,花旗銀行就向我國知識產權局遞交了19項金融產品的商業方法類發明專利申請,其中“電子貨幣系統”與“數據管理的計算機系統和操作系統辦法”兩項申請已經通過了實質審查,給予了公告授權。
當前,電子銀行與網絡金融方興未艾,這些業務在銀行間往往是相同或者是相似的,具有“基礎性”特征。外資銀行在這些“基礎性”業務應用網絡化方面對相關的商業方法類金融產品尋求專利保護,是在“跑馬圈地”,以便在市場發育良好后坐收專利許可費或形成壟斷性的競爭優勢。如花旗銀行的“電子貨幣系統”專利已被其他的專利引證高達84次,帶來了巨額的經濟利益。因此,可以預見,花旗銀行的這些專利申請一旦獲得了授權,花旗銀行在銀行業特別是網上銀行業務的競爭優勢將會凸現出來,至少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得到體現:一是可以強化自身的服務能力和競爭能力;二是可以通過專利的轉化或者許可使用獲得可觀的經濟利益;三是可以形成同類產品的壟斷優勢,限制競爭對手的生存和發展。這對中資銀行業來說,無疑是處處受制于人。
就國內競爭力的影響而言,花旗銀行的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后,在專利的保護期限內,其所享有的專利權的相關金融產品,國內中資銀行要么不能使用,要么就要支付高昂的專利許可使用費。這對于中資銀行的競爭能力和經營成本都會產生直接和長遠的影響。
就國際競爭力的影響而言,國內中資銀行想進入國際市場,拓展國際業務,如果在相關國家遭遇和涉及到外國銀行所擁有專利權的相關金融產品,同樣也會處于上述尷尬境地:要么不得使用,要么支付高額的專利許可使用費。這無疑也會增加中資銀行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大大削弱中資銀行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由此可見,外資銀行研發金融創新產品,不管是在我國申請專利并且獲得授權,還是在國際上其他國家申請獲得授權,對我國中資銀行業的影響都是存在的,而在我國申請專利并獲得授權的影響尤其突出、直接和明顯。
三、我國金融產品專利保護的應對策略
(一)法律應對策略
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的電子商務水平和網絡銀行業務還處于初級階段,科技水平不高、研發能力弱、缺乏核心專利技術,在總體上與發達國家的跨國金融集團還有著很大的差距。因此,在商業方法專利保護的問題上,一方面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立法與判例;另一方面也要關注與我國國情相似的其他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商業方法專利保護狀況。我國臺灣地區對商業方法專利保護主要體現在1991年《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審查指南》和1998年《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審查指南基準》中。從1991年的老審查指南到1998年的新審查指南,事隔七年后的我國臺灣地區并沒有追隨發達國家的步伐擴大對商業方法專利的保護,仍然是堅守技術性是專利法可專利主題的基石。這一點也反映出其對待商業方法專利保護所持有的謹慎態度。我們應該繼續堅持技術性作為專利客體的標準,充公利用“早期公開,延遲審查”的制度,避免我國銀行業在金融電子化的浪潮中過早地陷入外資銀行的“金融壁壘”中。因此,我國新修訂的《審查指南2006》應該用全稱,第一章還是把“計算機程序本身”排除在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內,并在第九章明確規定了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技術標準。
(二)中資銀行的應對策略
由于專利涉及科技、法律和經濟多方面因素,需要多個部門的協調,因此中資銀行內部應設立專門的專利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銀行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實施銀行的專利檢索與研發策略、專利申請策略、專利實施策略與專利保護策略,從而促進銀行的技術進步,形成銀行的自主核心專利。
1.專利檢索與研發策略
一項技術方案或者構思要獲得專利保護是以向世人公開為前提的。而這些方案或者構思就反映在專利申請書、正式說明書、專利公告、專利文摘和專利索引等一系列的專利文獻中。這些專利文獻是個巨大的技術寶庫,其中最近的專利文獻反映著當今科技的前沿領域,是最新、最迅速、最詳細和最可靠的技術信息。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技術統計:專利文獻所記載的信息約占整個技術信息量的90%,利用專利文獻可縮短研發周期的60%,節約費用40%.通過檢索與分析這些專利文獻,可以了解國內外該領域內各種技術發展現狀和動向,獲得競爭對手的技術水平及研發實力等方面的資料,從而確定或調整本企業的技術創新與市場開發方向。所以,銀行在研發專利之前要對本技術領域內的專利進行詳細的檢索分析,這既有利于避免重復開發,又有利于從其他銀行的金融專利中拓寬思路。通過檢索專利明確銀行的研發目標后,還應該制定相關的專利研發策略。鑒于我國商業銀行目前的科技水平還不是很高,很多技術設備是從國外引進的,所以應圍繞所引進的基本性關鍵專利技術進行應用性研發,構筑起嚴密的外圍專利網,對原來的基本性關鍵專利(基本專利)進行反限制,爭得與對方交叉許可的籌碼。這種外圍專利開發投資少、實用性強、研發周期短,能夠滿足商業銀行業務迅速發展的需要。而在商業銀行技術較成熟的領域則可以進行核心專利或者基本專利的開發。基本專利的科技含量高、應用范圍廣,可以給銀行帶來長期的收益。但是它的投資大、研發周期長,如果商業銀行本身技術不足是有很大風險的。因此,商業銀行在研發基本專利時可以與其他科研機構或者合作伙伴共同開發,由雙方共同投資、共擔風險,共同受益。如工商銀行與微軟(中國)有限公司已經在個人網上銀行系統安全體系建設及其他IT系統建設等方面開始了合作。
2.專利申請策略
在金融產品研發出來以后,就應考慮是否申請專利、何時申請專利、何地申請專利及申請何種專利,這也就是專利申請策略所要解決的問題。
(1)專利的申請和維護需要較高的費用,商業銀行要以效益為原則進行嚴格篩選。可以先對那些技術成熟、實用性強、能夠迅速打開占領市場的金融產品申請專利保護;對于那些技術暫時還不完善、市場前景尚不明朗的金融產品不予申請專利。對決定不申請專利的金融產品,銀行也要采取一定的處理方式,如定期出版技術公告和定期公開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等,目的是在申請專利沒有良好效益的前提下,破壞其他競爭對手申請專利的可能性。
(2)專利權是依權利人在先的申請而由國家授予的,商業銀行在決定申請專利后應該盡快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申請事宜。隨著我國全面開放人民幣業務,國內商業銀行面臨著外資銀行的全方位沖擊,更應該抓緊時間對自己的金融產品進行全面盤點,對技術含量高、市場占有率高的產品申請專利保護,以便對今后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的開展形成限制。
(3)專利權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僅在授權國范圍內受到法律保護,所以商業銀行要根據自己的實力和業務發展方向選擇合適專利申請地域。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海外的分支機構較多,實力雄厚,可以考慮全球專利策略,在向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的同時以PCT的方式向外國申請專利,積極開拓海外市場;而一些區域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則可以將專利地域定在國內,以在中國申請專利為主。
(4)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類,不同的專利對于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要求也不同。商業銀行應按專利的科技含量不同選擇申請專利的種類。對于基本專利應該申請發明專利,對于外圍專利則可以考慮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而對于金融產品中的商業方法除了申請版權保護外,還可以同時提出專利申請。這是因為雖然現階段我國還未規定商業方法可以授予專利,但隨著電子商務和科技水平的發展,將來很有可能對此予以專利保護,屆時銀行就可以按照專利權“申請在先”原則優先得到商業方法的專利權。
3.專利實施策略
在金融產品獲得專利保護后,專利就成為商業銀行的無形資產。作為權利人,商業銀行除了要把專利運用到業務中發揮經濟效益外,還可以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許可其他銀行實施專利,以進一步盤活無形資產。2003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了對中國工商銀行的牡丹國際卡“一卡雙賬戶銀行卡處理裝置”的“實用新型”審查,這是國內銀行卡首次獲得的專利。以此為例,在工商銀行沒有業務網點的城市,可通過與當地的商業銀行簽訂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授權其在該領域內獨家實施此技術。這樣既可以借對方的網點來占領當地的銀行卡市場,又可以省去開辦分支網點的成本并得到豐厚的許可費用。除了自己實施與許可他人實施外,商業銀行還可以憑借自己的外圍專利與擁有基本專利的權利人進行談判,爭取雙方交叉許可的可能,以達到“以小換大”的目的。
4.專利保護策略
專利作為一項排他性的權利,在申請和實施過程中難免會受到他人的侵害。這就要求商業銀行經常進行專利檢索,主動跟蹤和搜索競爭對手的專利申請信息;著手收集對手專利侵權的證據;及時向對方提出侵權警告,迫使侵權人與自己達成和解;在適宜的時機也可以向侵權人表示允許其實施自己專利的意向,與對方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這樣一則可以節省訴訟費用、律師費、免去侵權舉證的責任;二則可以與對方建立合作關系,收取專利使用費。當然,如果沒有與對方達成和解,就要果斷提出專利訴訟,以有效打擊競爭對手,確保自己的市場優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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