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11 00:00 來源:
「摘 要」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業有了長足發展。但金融業又是一個特殊的高風險行業,多年來,金融業所積聚的風險日漸顯露,如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勢必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給整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帶來深重危害。本文剖析了當前我國金融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潛在金融風險的表現形式,論述了金融審計監督在防范金融風險中發揮作用的理論依據和實現途徑。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業有了長足發展,但多年經營積聚的問題也日漸顯露,如:不良貸款比例上升,金融資產質量低下;自有資金比例較低,少數金融機構資不抵債,難以支付到期債務;非法金融活動較為嚴重,無序競爭依然存在;不少金融機構缺乏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違規經營和金融犯罪時有發生;會計信息失真,掩蓋了潛在的金融風險,影響了宏觀調控。這些問題,如不能得到有效解決,會引發金融風險,給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帶來深重危害。而金融審計可以在防范金融風險中發揮其積極作用。
一、金融審計在防范金融風險中發揮作用的依據
(一) 市場經濟“法則治理”的內在要求,決定了金融風險的防范需要獨立的外部組織的參與。市場經濟實際上就是法治經濟,它客觀上要求與市場發展相適應的一整套市場法則來規范各方的行為,以利于市場的良性運行。這是以人的自我約束力量有限性為基點,相信各個層次管理者都具有“經濟人”利益自我維護的傾向,而不可能將自身在管理中所存在的問題徹底地加以揭示,因而必須加以外在制度的約束。金融市場的發展也不能例外,對金融風險的防范尤其需要獨立的外部監管。而國家審計獨立性的本質特征,決定了金融審計在防范金融風險方面,必然會發揮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管理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 審計的基本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為金融審計揭示金融風險提供了基礎。審計的基本工作方式是檢查會計帳目,包括會計帳簿、會計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而金融機構的具體經濟活動應該通過各自單位的會計帳目予以反映和揭示。在審計過程中,通過檢查這些會計帳目,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同時,對一個特定單位實施審計時,在程序上分為以下兩個步驟:首先是符合性測試,即對該單位的內部控制系統進行考察,評估其效能;其次是實質性測試,即通過符合性測試,對特定單位的內部控制系統有一個初步的評估,哪些環節比較完善,哪些環節不夠完善,哪些環節明顯存在漏洞,從而確定重點檢查的環節和內容,并著手進行詳盡的審查。以上兩個方面,特別是后者,為金融審計揭示金融風險并發揮作用提供了直接途徑和可靠基礎。
(三) 金融審計與金融風險防范在目標與手段方面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中國經濟在從計劃走向市場的轉軌過程中,由于過快地推行放權讓利式改革,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發生較大變化,財政收入占GDP比重由改革初期1978年的31.2%下降到1997年的11.6%,宏觀調控所需的財力資源明顯下降,調控能力也有所減弱。金融風險的產生和積聚,在某種程度上是由于國家宏觀調控不到位,調控能力不強,央行監管不力,相關政策措施未能達到預期目標。化解和防范金融風險,必然要加強和改善國家宏觀調控能力,保障相關政策措施得以正確地貫徹實施,并確實達到預期目標。加強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是審計法的法定要求, 也是審計監督的立足點和出發點。監督金融機構對國家宏觀調控措施的執行情況,保障國家金融政策的貫徹實施,是金融審計根本目標之一。同時,審計監督直接接觸金融業不同環節,較為直觀地了解到宏觀調控措施在各個環節的傳導過程和效應,并能將審計過程中的所見所得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信息反饋,必然有利于對宏觀調控政策的完善及其傳導效果。
(四)新形勢下審計工作突出大案要案的新內涵,要求金融審計能夠及時揭露金融領域重大違法犯罪線索,打擊金融犯罪,發揮警示作用。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由于體制不夠健全等諸多因素,經濟秩序混亂的情況比較普遍, 財經領域中造假和違法現象相當嚴重,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會計核算嚴重不實,弄虛作假甚至舞弊和腐敗等問題十分突出。在這一特定的歷史階段,審計機關理應突出審計監督重點,注意發現大案要案線索,查處重大違紀違規問題,以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遏制違法犯罪不斷上升的勢頭。體現在金融審計工作中,通過圍繞發現大案要案線索這個中心,審計監督要向金融單位有關業務活動與領域延伸,如貸款審查和有關保證措施,外匯買賣、信用證管理等,這些環節往往容易產生風險,也容易滋生腐敗。在商業銀行審計中,審計部門已經發現了一批大案要案線索,所涉金額巨大。通過對金融領域大案要案線索的揭露,有力地打擊了金融犯罪, 在防范金融風險方面較好地發揮了警示作用。
二、金融審計在防范金融風險中發揮作用的途徑
(一) 從促進加強金融監管和防范金融風險出發,樹立全新的監督理念。金融審計要在防范金融風險中發揮作用,首先必須樹立全新的監督理念,實現以下三個方面的轉變。第一,要實現合規性監督向風險性監督的轉變。目前,金融審計監督主要還是合規性監督,即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業務范圍、資本狀況、資金營運和財務收支等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這種監督模式不利于有效地揭示金融風險,目標不夠明確;第二,要實現事后監督向事中、事前監督的轉變。國家審計監督還更多地停留在對已經發生和完成事項的事后監督、檢查,側重于對已經形成的漏洞和突出的問題進行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這種監督方式明顯滯后、被動,不符合風險控制與管理的要求。因此,金融審計應該探索變被動為主動,進行事中和事前的監督,防患于未燃,提高監督效能;第三,要實現突擊性監督向經常性監督的轉變。金融審計的大部分項目是針對某一法人單位全系統各個層面的機構,或是某一類別的所有法人單位及其所轄機構,這樣的項目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和時間,而且受到時間和地域的限制,一個年度實施不了幾個項目,審計的覆蓋面有限,審計成本較高,審計效益較差。如果以信息網絡的方法實施監督,一方面可以實施經常性監督, 另一方面則大大降低審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當然,這更多地依賴于內部與外部條件的根本改善。
(二) 圍繞防范金融風險,突出審計重點。針對容易引發風險的環節和因素,確定審計重點,主要有:(1)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如存貸款利率政策的執行,國家產業政策與信貸政策的銜接,金融鼓勵行為與禁止行為的為與不為情況,同時要強化信息反饋,為決策者提供可靠依據。(2)金融資產運營狀況,如貸款發放、存量資產的質量尤其是貸款質量、對外投資情況、資產運營效益。(3)或有負債,如對外提供擔保、開具保函,開具銀行承兌匯票、即期或遠期信用證等, 有無造成損失或存在潛在風險。(4)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指標的執行情況,包括資本充足率、資產流動性、存貸款比例、中長期貸款比例、單戶貸款比例等。 (5)內部控制狀況。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控制系統是否有效,有無薄弱環節或明顯存在控制與管理上的漏洞。(6)會計資料的真實性。
(三) 提高審計人員素質,改進審計手段,增強金融審計揭示金融風險和促進防范金融風險的能力。隨著金融形勢的變化,國際資本大流動和新興市場的興起與發展,金融品種不斷創新,業務領域不斷拓展,一些金融衍生品,如代理咨詢、消費信貸、基金管理等新業務不斷出現,所有這些,都對審計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此同時,信息科技愈來愈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金融業又是信息科技應用最早、普及最廣、應用水平較高的幾個領域之一,基本會計數據和信息都是由電子計算機來存儲和處理。而現有的審計方法與手段明顯不能適應日新月異的信息科技的發展,尤其不能適應會計電算化程度和水平愈來愈高的新形勢。只有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努力改進審計手段,金融審計才能具備揭示金融風險的能力,才能在促進防范金融風險方面有所作為。
(四) 強化執法力度,依法揭露和查處當前金融領域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與違法犯罪問題。首先,要高度認識揭露重大違紀違規問題與違法犯罪線索,既是全面貫徹落實審計法的要求,又是當前審計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引導推動審計工作不斷深化的重要舉措,更是加大審計監督力度的突出標志。發現和揭露金融領域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和大案要案線索,查錯糾弊,打擊金融犯罪,能夠發揮警示作用,有利于各級機構和單位更好地防范潛在的風險。其次,要有發現大案要案的意識。要以真實性為基礎,針對可能產生風險的環節和已經發現的不真實、不合法、不合規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和必要的延伸檢查,從中揭露可能存在的違法犯罪問題。第三,要嚴格執法,敢于突破。在查處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和查尋違法犯罪線索的過程中,可能要面對重重困難,承受巨大壓力,必須敢于碰硬,勇于突破。對發現的一些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和違法犯罪線索,要一查到底,如實報告與披露,該移交處理的要及時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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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8日
活動性質:在線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