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29 14:46 來源:王冬梅
近幾年來,隨著財政涉農專項資金投入和管理體制的改革,涉農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中不斷出現關聯交易。這應該引起政府有關方面的關注,并應采取措施加以規范。
涉農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關聯交易,是指涉農業務或資金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主管部門)與其關聯方發生的有關財政涉農專項資金的立項爭取、撥付、使用等環節而產生的經濟交往活動。主管部門的關聯方,以往主要是這些部門掌管資金分配權、項目審批權的個人或其家人、近親開辦的經濟實體。最近幾年來,由本部門全體干部職工出資入股成立的公司逐漸占據主導地位。無論其形式如何,這些關聯的共同特征之一都是其經營活動內容在關聯部門的行政職權范圍內。它們之間的關聯交易會嚴重影響到其他經濟主體享受國家涉農專項資金補助、支持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與此相關的財政涉農專項資金改革,是指財政專項資金根據項目、要支持發展與補助的涉農事業內容來確定投入的方向、資金數量等,而不再區分補助對象的經濟所有制性質。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財政扶貧資金等都是如此。這一重大政策調整,對于帶動、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投入到涉農產業、發展農村社會事業、帶動農民致富,具有深遠的影響和重大意義。但同時,也為關聯交易大行其道打開了方便之門。
涉農專項資金中的關聯交易違不違規?涉農專項資金檢查和審計中遇到關聯交易該如何處理?僅從關聯交易的形式上,是不能貿然下結論的,因為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涉及這方面的規定。對關聯交易的審計應該注重其實質性審核,即除了常規的檢查程序外,還應該對其違規與否進行判斷。但由于目前一方面缺乏客觀、公認的定量判斷標準;另一方面,缺乏法律法規依據,違規的判定沒有法律效力,無法進行處理處罰。因此,當務之急是政府有關方面要采取多種措施,限制、規范涉農專項資金中的關聯交易,謹防有關部門和個人通過關聯交易的合法形式,將手中的行政職權轉化成為本單位職工和利害關系人謀取私利的工具。在此,筆者建議從如下幾方面著手:
一是盡快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財政涉農專項資金中的關聯交易,容易導致以權謀私,社會上對此很敏感,因此,法律法規應該對其進行界定和限制。尤其是關聯交易中的違規行為由于表現形式、行為性質和影響的特殊性,更需要財經法規對其明確處理處罰措施,做到“有法可依”。
二是嚴格執行現有的各項涉農專項資金制度和管理辦法,減少違規機會。各級政府應加強對涉農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監督,督促項目公示制、招投標制、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公示制等關鍵制度的落實,上級嚴格執行對下級的監督檢查,嚴把對下級的驗收關。
三是徹底清理機關干部出資入股開辦的企業,嚴肅黨紀。機關干部在本部門行政業務管轄范圍內投資入投辦企業,是典型的與民爭利,會嚴重地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各地應對前幾年在“離崗創業”、“在崗兼業”熱潮下興起的機關干部入股辦的企業進行清理。
四是提高對涉農專項資金中關聯交易的審計關注度,服務領導決策。涉農資金審計中要注意搜索關聯交易方面的信息、線索,將關聯交易作為審計(調查)的重點。發現涉及關聯交易的一般違規行為,應該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披露,嚴重的關聯交易違規行為,應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同時,審計機關應注重總結、分析涉農專項資金中的關聯交易的特征、規律,研究對策,及時向政府提交相關信息和管理建議,為領導決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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