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21 15:23 來源:郭焰
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以及稅務代理法律地位的確定,作為新征管模式重要組成部分的稅務代理業,也逐步獲得了新的發展。但是,當前我國稅務代理市場還存在明顯的不成熟性,出現了許多問題和不足,急需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本文擬就如何規范稅務代理市場作一淺顯的探討。
一、健全稅務代理法規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規范稅務代理市場的核心問題就是依法代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切行為都要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辦事,稅務代理也不例外。稅務代理的內容、業務范圍、權利與義務、代理程序、代理形式以及代理的收費標準等,均應依照法律的規定來執行,使“法”貫穿于代理的始終。
從一些發達國家的稅務代理的情況看,日本有《稅理士法》、韓國有《稅務士法》、美國也有依照聯邦國內稅法制定有稅務代理規則。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制定有專門規范稅務代理行為的法律法規。我國稅務代理始于1985年,直至1993年的《稅收征管法》才做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辦稅的規定,但迄今還沒有一部權威性、完整性的法規。盡管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稅務代理試行辦法》對稅務代理有關方面作了原則性規定,但由于缺乏與之配套的《稅務師法》、《稅務師協會章程》等操作性法規,導致稅務代理實踐方面仍然無法可依,這表明我國稅務代理的立法遠滯后于實踐。
因此,要做到依法代理,就應加快法規制度建設,為稅務代理市場的健康運行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具體來講,一是應對目前許多的條例和暫行辦法出現的稅收法規進行修訂并通過正式立法,以使這些法規、條例本身更符合法律要求并且有真正的法律效力。二是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稅務代理法律、法規體系,包括基本法律、配套法規以及行業法規與制度。當前應堅持“邊規范、邊操作”的原則,盡快地建立健全相應制度和法規,使稅務代理行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三是堅持按法定程序代理,嚴禁以權代法、以言代法和自立章法。四是加強監督制約,嚴厲查處超越代理權限等違法行為,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規范行業管理行為
稅務代理是一個新興的社會服務行業,規范其行業管理行為是規范稅務代理市場的關鍵。目前各國稅務代理的管理大體有三種形式:一是集中型,即政府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管理機構下再設立行業組織機構,如協會或聯合會,具體負責組織稅務代理人取得資格的全國統一考試、考核。日本、韓國等國家采用這種形式。二是松散型。即政府不設管理機構,稅務代理人資格由行業組織負責考核授予,政府是管理稅務代理機構的審批和開業注冊登記,這種形式英國最具代表性。三是混合型。即政府設有專門管理機構,負責制定稅務代理的行政規章,但稅務代理人的資格由行業組織考試、考核授予,美國的稅務代理就是這種管理形式。這三種形式集中體現了稅務代理工作要有規范嚴格的行業管理。
目前我國的稅務代理管理滯后,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未能及時分流,一方面有些地區未成立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造成稅務代理管理權的缺位,出現了未經審批擅自開展業務,自定標準亂收費、高額回扣攬客戶等放任自流的現象;同時,目前稅務代理機構尚未普遍有序地建立,從業人員沒有經認真培訓就匆忙上崗。已建立起來的代理機構又不經過統一的資格認定,所以,其代理行為必然具有較大的區域性和隨意性。另一方面,絕大多數代理機構并未從稅務機關分離出去,又缺乏行業管理機構,致使稅務代理業的工作五花八門,缺乏規范的執業標準。
規范稅務代理行業管理行為的關鍵就是規范職責。只有職責明確,行業才能規范。當前,規范代理職責應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職責范圍從事代理,不能任意增減。二是通過行業管理部門來規范,也就是通過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人事監督管理和稅務師協會的行業執行管理來規范,理順稅務代理的管理體制。
稅務代理業作為一種中介服務業,其機構必須具有獨立政府之外的法律地位,才能在稅收管理上真正形成一個有效的征稅、納稅、代理三者相互制約,監督機制。稅務代理的日常業務管理,應以社會管理和行業管理為主,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稅務代理機構管委會一類的社會管理機構和行業管理組織,協調與各級稅務行政部門的關系,處理稅務代理工作中發生的各類問題,制訂稅務代理的執業標準和行業服務規范,約束稅務代理行為,以形成稅務代理的民間自律機制。
三、提高代理人員素質
稅務代理是由社會中介機構的服務人員來完成的一種行為。沒有一支政治堅定,廉潔公正、作風扎實、業務精通的代理隊伍,規范稅務代理市場就無從談起。所以,提高代理人員素質是規范代理市場的前提。許多國家對稅務代理人資格的取得都規定要進行嚴格的考試、考核,這是保證實行好稅務代理制的前提。稅務代理是一項具有發展潛力的新興社會服務業,它不僅要求稅務代理人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而且要求稅務代理人熟悉稅收政策業務,懂得財務會計、法律等有關基礎知識。因此,必須對稅務代理的人員進行稅務專業知識和業務水平的資格考試。日本根據《稅理士法》,對稅務代理人的資格認證確立了一套嚴格的考試制度。每年8月15日全國舉行一次稅理士資格考試, 已形成經常性的制度。考試科目有會計學、統計學、高等數學、稅法和稅收政策等。
參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應建立科學的用人機制,加快稅務代理人才隊伍建設。要有戰略眼光,建立一支老中青相結合的素質較高的稅務代理隊伍。從目前稅務代理的運行情況來看,存在代理人員少,素質參差不齊、年齡結構偏大等問題,迫切需要在年齡結構、知識結構上達到一個新水準。一方面,需要依靠高等院校的相關專業體系,加強對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迅速充實稅務代理隊伍;另一方面,通過多渠道建立社會培訓機制來解決人才建設問題,對從事稅務代理工作的各類人員進行多形式、多層次的職業培訓,并通過考試或考核選拔合格的稅務師,逐步形成稅務代理社會培訓和專業系統教育相結合的人才成長機制,以適應我國稅務代理事業迅速發展的需要。
四、協調稅務代理關系
稅務代理市場是由“征”、“納”、“代”三方組成的市場,協調稅務代理關系即協調“征”、“納”、“代”三者之間的關系,是規范稅務代理市場的標志。“征”和“納”在稅務管理中是一種平等的法律關系。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新稅制的實施,稅務代理成了“征”、“納”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從而使過去長期形成的征納關系,轉變成為征、代、納三者新型的關系。征、代、納三者關系是否協調,是否各盡其責、各行其事,即是衡量征管成效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規范代理行為的一個重要標志。
要協調“征”、“納”、“代”關系,應從兩方面入手,一是協調“征”、“代”關系。作為代理人員,要實現由“征”到“代”的轉變,徹底擺明從稅務機關“征”的角度去考慮的思維方式,真正把自己從稅務機關“獨立”出來,承擔起代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二是協調“代”、“納”關系。要提倡優質服務,幫助納稅人依法繳稅,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因而稅務代理應從以下幾方面做起:首先要轉變觀念,重新認識納稅人、代理人與稅務部門的關系。其次要盡快建立新型制約機制。主要是建立和形成稅務機關,稅務代理機構和納稅人三者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征管新格局。再次是擺正關系,主要是擺正依法代理和優化服務的關系,分清征、代、納三方的法律責任,理順征、代、納三方的關系。最后規范征、代、納三方的行為,強化監督、嚴格執法。
五、優化稅務代理服務
稅務代理機構本身就是一個服務部門,優化服務與依法代理并不矛盾。規范稅務代理市場的最終目的就是要依法代理,實現優化服務。一方面優化服務是建立在嚴格依法代理的基礎上的。代理機構有權力和義務指出或舉報納稅人偷、逃、騙取國家稅款行為。另一方面優化服務不僅表現在納稅人提供熱忱服務,更表現為幫助納稅人準確、及時上繳稅款,同時保證納稅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規范稅務代理市場,就應該實行綜合服務型代理模式。目前稅務代理的業務局限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辦一些事務性事宜,使稅務代理的吸引力受到一定影響。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的深入,部分納稅人不僅要求代理服務項目廣泛,而且要求服務檔次高,服務方式一體化。因此稅務代理機構在為納稅人提供會計業務、資產評估等常規業務基礎上,還要在財務決策、經營咨詢、投資論證、尤其是企業稅收籌劃方面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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