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每年在年終決算時,根據當期的經營狀況,不外乎出現企業盈利、盈虧持平、虧損三種情況。當企業出現虧損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有以下幾種彌補虧損的辦法:一是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但彌補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二是用以后年度稅后利潤彌補。即超過了稅收規定的稅前利潤彌補期,未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可用所得稅后利潤彌補;三是用一般盈余公積彌補。其中財政部《企業財務通則》中第32條3項規定為:“提取法定公積金。提取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按照國家規定轉增資本等。”《企業財務通則》中所指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即稅后利潤中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7條之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人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
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第17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規定,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人公司資本公積金。”第179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從《公司法》的這些規定中分析,雖然沒有對“公積金”的內涵和外延作出明確的解釋,但從上下條款中聯系起來可以合理的推斷為:公積金應當包括資本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兩大部分。
因此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與《公司法》沒有抵觸之處,在法律上是可以成立的。從我國有關具體的財務與
會計處理程序和方法以及財政部發布的各項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而對于“資本公積”能否彌補虧損則無明確的規定。但我們要遵循國家法律高于法規之規定,認真領會其精神。
根據法律法規之規定,個人理解二者的區別如下:
1.用稅后利潤計提的一般盈余公積彌補虧損。
企業計提的一般盈余公積是資本的一種收益,是企業一定時期內生產經營所獲得的結果。當企業經營的較好時,企業的資本積累就較多,投資者的所有權益就增大,為企業的發展奠定了物資基礎;當企業經營結果一旦出現虧損時,企業為了今后的生存和發展,并爭取早日獲得收益,按照規定用稅后計提的一般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是經營期間正常的合理補蓄,是合情合理合法,理所當然的正常操作。
2.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
資本公積金的主體是資本(或股本)溢價,從財務會計的角度看,它不能用于企業的彌補虧損。原因:一是企業的投入資本通常被視為企業的永久性資本,投入的資本不能任意支付和分配給股東,資本公積是企業所有者投資的一部分,具有資本的屬性。它不是來源于企業的經營行為,與企業的利潤無關,如果用資本公積抵作利潤補虧,它不是資本的收益,而是資本的,發回;如果用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實際上是企業資本規模的縮小。在正常情況下,資本是不能轉化為利潤,企業根本的目的是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證資本的增值而并非減值。二是從企業治理的角度分析,不允許用資本公積彌補虧損,若允許用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則看不出企業經營者經營業績,投資者得不到獲利的保障。既可以掩蓋企業經營者的弊端。
因此,當企業進行清算時或企業進行資本重組的情況下,用資本公積去彌補公司歷年的累計未彌補虧損時較妥。在清償所有的負債之后才可能反還給所有者,從而達到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
以上部分只是個人的膚淺看法,特別是對于法律法規的學習很不全面,對于公積金的彌補虧損的理解有待于進一步的提高。在彌補虧損問題上不能一概而論,而區別對待,讓補虧的運作更加規范。
北京市自來水集團公司財務部 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