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為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立審計委員會提供了可能,并將有效促進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和公司內、外部審計的健康發展
前不久,中國證監會頒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上市公司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兩名獨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為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立審計委員會提供了可能,并將有效促進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和公司內、外部審計的健康發展。
我國上市公司迫切需要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
1、健全公司治理結構的需要
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是通過國企改制實現上市的,內部人控制現象比較突出;監事會缺位或軟弱,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董事會往往由控股股東控制,中小股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監督、制約功能形不成合力。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成為當前有關部門加強監管、增強投資者信心的必要前提。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有利于在董事會中建立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一方面可以加強董事會對公司管理當局的監督與制約作用,減少內部人控制;另一方面也可改變董事會構成單一、大股東“一股獨大”的局面,與監事會共同發揮作用,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
2、加強內部審計職能的需要
我國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是在政府審計的推動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大多數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人員的配備是在政府規定下完成的,從一開始設立就受到了政府的行政干預,內部審計缺乏足夠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難以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一方面代表國家監督公司的合法經營;另一方面它的經濟利益又受制于公司本身,處境十分尷尬。
在董事會中設立審計委員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內部審計擺脫受制于公司管理當局的尷尬境地。內部審計機構及其人員可直接向董事會中的審計委員會負責,其機構的設置、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和人員的配備、職責范圍的確定、報酬等由審計委員會決定,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直接向審計委員會報告,這樣有利于內部審計職能的充分發揮和所發現問題的及時解決。
3、協調外部審計關系的需要
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導致了審計關系的失衡,大股東任命的經營管理者集公司的決策權、管理權的監督權于一身,股東大會的作用被嚴重削弱,經營管理者由被審計者變成了審計委托人,決定著注冊會計師的聘用、續聘、收費等事項,使會計師事務所在與上市公司的審計關系中處于從屬地位,嚴重破壞了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降低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價值。
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建立,可有效改善注冊會計師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審計關系,由審計委員會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續聘、收費等事項,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可以直接與審計委員會溝通,有利于重大事項的及時解決,也有利于保證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有效發揮注冊會計師的獨立鑒證作用。
審計委員會要處理好與內部審計機構、注冊會計師、監事會的關系
1、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機構的關系
審計委員會的建立使內部審計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了公司管理當局的控制,獨立性有所保證,監督作用得到大大增強。但需要注意的是,審計委員會對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監督,應當建立在不干涉其正常開展工作的基礎上,分清各自的職責。獨立董事則可利用自己的獨立身份,為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工作獻計獻策,與內部審計工作是相輔相成的。
2、審計委員會與注冊會計師的關系
審計委員會負責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應當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支持注冊會計師提出的正確建議,積極與注冊會計師就審計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同時也應注意協調注冊會計師與公司管理當局的關系,保證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獨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有利于公司的其他董事了解與注冊會計師有關的知識和注冊會計師在改善公司經營管理方面的作用,為注冊會計師審計營造一個良好的執業環境。注冊會計師也可利用擔任非審計客戶的獨立董事的身份,宣傳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工作特點,擴大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影響。
3、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的關系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有檢查公司財務、監督和檢查董事和經理的行為等職責,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應當與監事會相輔相成,避免與監事會重疊或沖突,在監督公司管理當局的問題上應當相互合作,并為董事會提供可靠信息和合理化建議。從一定意義說,審計委員會作為董事會的下設委員會,也是監事會的監督對象。
4、謹慎選擇獨立董事,真正發揮審計委員會的作用
由于審計委員會主要是由獨立董事組成,要發揮審計委員會的作用,獨立董事的選擇至關重要。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五有”,即有資格(獨立性)、有知識(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有信息(行使職能所需獲取的必要信息)、有權利(行使職能所需的必要權利)和有約束(建立必要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有關監管部門應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明確審計委員會的職責、組成等。公司董事會也應制定有關措施,確保審計委員會充分發揮作用。審計委員會應當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由獨立董事擔任審計委員會的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