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是黨中央、國務院賦予審計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是通過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負責的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計,借以評價領導人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履行經濟職責和廉潔勤政狀況,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任用領導干部提供依據,是一種較高層次的經濟監督手段。審計評價是否客觀公正,關系到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和工作業績是否真實、準確,并直接影響著這些干部的榮辱升降等問題,而且也關系到審計工作是否落到實處。所以,對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控制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及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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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計手段的局限性所形成的審計風險。
審計主要是通過會計資料及相關資料來發現和查證問題,而有些違法違紀問題不一定就在會計資料中明顯反映,或者是用審計手段難以深入查證,必須由有關執法執紀部門運用特殊手段進行審計,才能查清,如受賄索賄、收受回扣等問題。
2、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夠高所形成的內在審計風險。
審計人員的業務水平與承擔任務存在相對矛盾。經濟責任審計涉及的內容很廣,這就要求審計人員既要懂得行政財務,又要懂得企業財務、投資基建的財務,不僅要具備查賬技能,還應具備宏觀經濟管理知識、政策法規及審計、會計專業知識、口頭及書面表達能力、綜合分析能力等,如果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夠全面,就會嚴重制約和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
3、審計項目多、任務重,審計人員少,難以滿足審計工作的需求。
目前審計力量普遍偏少,而審計任務較重,尤其是在近兩年機構改革中,到處是精簡機構和人員,能增加審計人員的單位比較少,而恰恰在機構改革,中層領導班子換屆的情況下,又是經濟責任審計任務非常集中的時期,審計人員普遍感到壓力很大,不堪重負,對審計工作質量也有影響。
4、經濟責任的界定問題難度較大形成審計風險。
是指如何界定原任責任和現任責任,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等。一方面雖然行政主要領導主持行政方面工作,只要其本人無違紀違規行為,即使任期內單位財務管理方面存在嚴重問題,也無從界定其應承擔的責任。另一方面,被審單位違反財經紀律,在某些環節上既有離任者的個人行為,又有領導班子的集體行為時,往往相互推卸責任,很難界定個人所起的作用大小,致使責任難以區分。另外,由于決策失誤,管理不當,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應追究何種行政責任也無明確金額標準界定。
5、評價失真產生審計風險。
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對被審計者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發表的綜合評價,涉及被審計者的切身利益,不實或不當的評價,可能會引起審計行政訴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存在主要問題:一是對非評價審計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超越了審計署“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屬越權行為。二是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雖是審計范圍,但審計人員未獲取相關證據不能隨意評價。三是對審計證據不足的審計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雖然審計獲取了審計證據,但證據可靠性不強,證明力不足,不應做評價。四是用詞不妥的審計評價。如“此次審計未發現被審計者個人有嚴重經濟違紀違規問題”。假如存在違法的事實在后來被查出,就會影響審計部門的形象,產生審計評價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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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任命后審計,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難度,造成高風險。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暫行規定》要求: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當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央五部委“通知”要求“未經審計,不得辦理離任手續。”可現實中,組織人事工作往往銜接不上,“先離后審”、“先任后審”現象普遍存在,這與《暫行規定》“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在加強干部考核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求相違背,給審計工作帶來影響。如果離任不審,形成的損失就會職責不清,無法追究;如果先離后審,就會對離任領導缺乏約束力,使審計流于形式。
2、被審單位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有意制造虛假會計信息,導致的審計風險。
評價經濟責任和廉潔自律表現,必須以真實的會計指標為依據。經濟責任審計更注重量化指標,審計評價在很多情況下是靠數據說話的。所以虛假會計信息對審計結果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近年來虛假會計信息層出不窮,隨著打假治亂的深入,經濟活動中違法違紀行為也更為隱蔽,造假的技能技巧往往發揮得淋漓盡致。會計資料的可信度差,直接影響審計評價的客觀性,甚至造成判斷上的錯誤。所以審計人員稍有疏忽,就會對應審項目主要事實說不清,重大問題發現不了,特別是對被審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不實,資產、負債、損益不實揭露不了,反映不出事物本來的面目,出具了不真實的審計結論,就會成為“假、丑、惡”的“保護傘”。如:云南紅塔集團案在案發之前也曾進行過審計,但對10億元的小金庫的嚴重違紀行為未查出來,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這樣的審計環境,對審計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要求都比較高,而審計隊伍現狀還滿足不了這種要求。
二、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
為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除嚴格執行審計規范對審計內容、方法、步驟等有關規定外,還應注意采取以下幾項措施規避審計風險。
1、建立承諾制度,明確法律責任。
要求被審計單位負責人作出書面承諾,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完整、安全、可靠。尤其是所提供的呆壞賬,資產盤虧盤盈,報廢損失,賬外費用或收益等資料必須真實合法。審計組長應提供書面保證,保證按審計方案規定內容和操作規程實施審計,誰違反承諾,由誰承擔責任。
2、努力提高審計人員的審計風險意識和自身素質。
審計風險隨時存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視,這樣才能在實際中采取措施去發現風險,預防風險,降低風險。審計人員素質高低是防范審計風險的關鍵。經濟責任審計難度大,需要審計人員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和業務素質,只要有了過硬的思想作風和業務技能,掌握審計方法,審計質量才會有保障,審計風險也才能得以控制。因此審計機關要加強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培養一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以適應日益發展的經濟責任審計的需要。
3、恪守審計權限,排除審計內容上的隨意性。
依法框定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應綜合考慮四個方面:一是《審計法》對審計基本職責和權限的規定;二是中辦發[1999]20號文件的原則規定;三是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四是委托指令書上對審計任務的要求。干部任職期間應承擔的責任可能是多方面的,而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僅限于經濟活動,評價內容也僅限于其經濟活動中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至于其它的諸如政治素質高低、領導藝術深淺大可不必論及。要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該到位的必須審到位。經濟責任審計還涉及到對人的功過評價,所以對審計結果的運用也不能有隨意性。毫無疑問,這種審計立項史無前例的拓展了審計的職能,的確令人興奮,但審計部門卻不能因此高估了自己的能力。期望工作價值得到體現是人之常情,積極爭取審計結果應用轉化也是理所當然,但對領導干部的考核管理畢竟是組織人事部門的職能,經濟責任審計充其量只能作為考核干部的一個程序,其審計結果作用發揮的如何,也是由組織人事部門決定,審計部門主要是對審計事項負責。
4、建立部門聯系制度,及時溝通、互遞信息,共同界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
審計機關在獨立行使審計職能的同時,要加強與組織、人事、紀檢部門的聯系,把了解的被審計單位財務管理的情況與組織部門掌握的領導干部考核情況有機結合,為深入審計提供線索。組織部門有責任提供領導班子和被審單位的有關情況,應與審計機關共同分析研究,確定審計重點,以解決干部考核中群眾舉報或反映問題的疑點。當審計查證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需界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時應由審計部門會同組織部門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分析研究,共同確定領導干部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另外,對企業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界定應遵循以下原則,即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權責結合原則,重要性原則。在重要性原則中,審計人員應從經濟責任的性質、經濟責任的大小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等三個方面把握經濟責任界線。
從新世紀開始,我國將進入加快推進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關鍵在于從嚴治黨,在于全面提高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為此,必須大力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特別是要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和管理。因此,我們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置于從嚴治黨,推進依法治國,確保黨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紀宏偉目標順利實現這個大局之中,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實把經濟責任審計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