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管理的首要環節是對風險的識別。主要包括:
(1)合同管理風險。合同是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的協議,但企業往往沒有嚴格執行合同簽訂及其運作模式,造成合同管理風險。
(2)擔保風險。在施工過程中,企業常面臨為甲方貸款提供擔保的局面。施工方為其甲方提供了擔保,卻忽視簽訂切實可行的反擔保合同。當甲方由于種種原因不能如期償還貸款時,施工企業往往需要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形成企業管理上的擔保風險。
(3)投資風險。投資決策是上層領導對外經營的策略之一,屬風險因素較大的經濟運作活動。可是,一旦決策有誤或既定條件發生變化,就有可能形成投資風險。
(4)融資風險。對于大型施工企業來講,資金融通主要反映在內外兩個方面,對外是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對內是企業內部之間的借款。向金融機構大額借款,一旦資金周轉不過來將面臨巨大壓力,很可能導致續貸或借新債還舊債的惡性循環;對企業借款給其他企業的將面臨不能如期收回的融資風險。
(5)墊資風險。由于建筑市場競爭激烈,企業通常面臨承接工程就要墊資、不承接工程就沒活干的兩難局面。為了彌補固定成本支出承接墊資工程,就可能遇到工程完工卻無法收回墊付資金的風險。
(6)拖欠工程款風險。建設方由于種種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拖欠大額工程款,往往給施工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
對于風險的評估應從企業戰略和目標的角度進行,應主要從兩方面著手。
首先,應對企業的固有風險進行評估,列出主要風險因素,確定對固有風險的風險反應模式及對固有風險的管理措施。傳統的內部控制導向審計主要采用“內部控制調查問卷”和符合性測試的方式,對企業已經存在的內部控制進行評價,內部審計人員難以確定管理當局接受風險的水平和態度,因此要求內部審計人員采用一個動態的評價模式,通過與管理當局的有效溝通,為企業提供增值服務,內部控制自評 (CSA)方式就應運而生。CSA方法就是要求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部門管理人員組成-個小組,管理人員在內部審計人員的幫助下,對本部門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然后根據評估提出審計報告,由管理者實施。對管理部門而言, CSA可以反映當前管理控制中存在的問題,也向高層管理部門表明他們對現存內部控制的態度,有利于明確管理責任,加強和改善內部控制。
其次,內部審計人員針對管理者采取的化解和防范措施進行分析,得出其控制風險的能力和主觀態度,用固有風險減去控制能力得出其殘存風險值。內部審計人員依據殘存風險值大小依次排列,首先審計高風險的內容。“風險=導致損失的可能性×涉及金額”。如,施工企業內部審人員調查了企業4項工作:(1)擔保事項,涉及金額2000萬元;(2)投資事項,涉及金額350萬元;(3)工程款收取,涉及金額2600萬元:(4)借款事項,涉及金額1000萬元。根據內部審計情況和管理者所述情況,結合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確定:(1)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風險有50%;(2)投資失敗可能80%; (3)出現壞賬損失40%;(4)借款收不回的可能性有60%。按照前述公式4項調查內部的損失風險排序為 (3)項(2600×40%)、(1)項(2000× 50%)、(4)項(1000×60%)、(2)項 (350×80%),由此可見,第(3)項業務可能造成的損失的金額最大,應當優先列入審計日程。
內部審計在識別風險并進行相應風險評估后,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構并結合管理當局的風險偏好和風險容忍度采取應對措施。風險的應對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回避風險。指采取措施避免可產生風險的活動。如雙包工程簽訂合同產生的風險就可以采取此種應對措施。合同審計是內部審計源頭把關之舉,簽約前進行程序性評審和合同文本評審以保證合同的合法與合規;對合同條款項目審查,對合同執行進行可行性研究,尤其是敏感話題如工程款問題、材料付款問題,經過仔細商榷,杜絕合同中管理失誤的經濟責任。
(2)降低風險。指采取措施將風險降低到組織可接受的范圍內。如前擔保合同,內部審計人員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檢查分析施工企業的經濟擔保是否經過詳細的資信調查和擔保項目的研究,是否經過民主決策,有無程序不當造成經濟擔保承擔連帶責任,有無簽訂反擔保協議。
(3)分擔風險。指通過轉嫁風險或與他人共擔風險,把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降低到管理當局的可容忍之內。如墊資風險和工程款回收,可以在與分包商材料商在合同管理上落實招投標,合理轉嫁資金風險,在所有分包和材料風險采購付款條件中都寫明業主付款后,再按業主付款比例付款,風險共擔,降低資金風險和管理風險。
(4)接受風險。指由于風險已在組織可接受的范圍內因而不采取任何措施。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不可能沒有風險,在合理的程度內冒點風險是必要的。如向銀行貸款融通資金,在企業可承擔風險能力的范圍之內。
每一個重要的風險,企業都應考慮所有的風險反應方案,有效的風險管理要求管理者選擇可以使企業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都落在風險容忍度之內的風險反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