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25 00:00 來源:廈門市審計局·江鳴
財政性資金是通過預算進行管理的,政府采購資金作為財政性資金,也必須實行預算管理。從我國預算制度改革要求看,預算不僅要完整,而且支出項目要具體明確,《政府采購法》不僅對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和審批管理作了具體規定,同時還賦予了審計機關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管的職責。通過審計,發現政府采購預算管理中存在一些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并在今后的審計監督中采取相應對策和措施,以保證預算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
目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部門預算是開展政府采購工作的前提,由于這項改革起步較晚,制約了政府采購的規模和范圍,滯緩了政府采購工作的發展。當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預算編制仍未得到細化,傳統的預算審批方法和手段需要逐步改變。預算編制粗放的問題突出,甚至一些地區尚未編制采購預算,采購缺乏計劃性。財政部門預算的編制時間雖然在逐年提前,但財政部門的預算審批辦法仍然變化不大,由于上報的預算細化程度不夠,而且往往每年有很多突擊項目,一時難以確定明細,因此下達的預算仍僅僅是盤子數,而不是可以據此執行的預算。由于預算編制不細化,導致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也是粗放型的,難于操作。
二、預算單位預算編制質量有待提高。雖然目前財政部門規定了預算單位必須制訂滾動預算和部門預算,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對預算編制的質量仍然需要進一步提高,由于預算編制的不規范,致使財政部門在確立年度預算時不僅費時費力,而且預算隨意性很大,往往要反復多次才能確立下來。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是:一預算單位對其單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意識不強,沿用以往的編制觀念來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效果很不理想。主要表現為:1、采購預算申報不完整、不及時。2、采購內容要素填寫不全、不清,采購預算不具備可操作性。二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爭盤子、搶資金的現象,沒有樹立一盤棋的思想。一些單位上報預算時,對有的項目抱著“先爭指標,再定最終需求,不爭白不爭”的心態,預算編制粗枝大葉,由于安排的項目并不十分必要和緊急,經過調研后再行申請調整項目或作為“機動資金”用于應急突發項目,等申報采購計劃時時間已過了大半年,整個采購周期拉得很長。這種預算編制思路,使得高標準配置、盲目重復購置等浪費行為時有發生,造成資源的嚴重浪費。三預算編制已細化,但在描述所需設備的性能時卻指定品牌、型號或供應商。按照國際慣例,預算單位編制采購預算時不應指定或品牌或特定供應商,但必須對所需購買產品的技術性能要求做出詳細說明。據了解,含有傾向性的情況大致有兩種:一種是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牽涉到一些技術和專業問題。不少預算單位對所采購物品的技術性能知之甚少,無法提出詳細要求,只能參考某一型號的指標照抄照搬。第二種情況是預算單位對所采購物品已有意向品牌及具體型號,甚至已聯系好供應商,申請預算時就以該供應商的報價作為預算價填報采購計劃。《政府采購法》規定,如果投標人的報價均超出預算價,采購人不能支付的,則作廢標處理。此外,由于各單位強調自身的消費偏好,也使采購難以整合為一體,無法形成整體消費傾向,使采購規模效益大打折扣。
三、政府采購執行隨意的現象普遍存在,即使在年初預算時有編制政府采購計劃,也難保計劃有效執行。許多地方的做法是,單位要采購什么就申報什么,只要資金有來源,能執行政府采購規定的程序,就可以隨意采購。政府采購制度只是使這些單位的采購方式發生了變化,而缺乏對采購行為的必要約束,重復采購、盲目采購現象依然存在。此外,采購預算的約束力差,采購資金不能完全按預算目標、預算額度使用,擠占、挪用采購資金及超預算采購的現象時有發生。
加強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的方法和措施針對上述存在的現象,審計機關應進一步加大對政府采購預算的監督力度。筆者認為,采購預算的審計監督作為整個政府采購審計的基礎,應重點圍繞“細化預算編制,強化預算約束”來進行,重點延伸調查采購管理機構、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等,通過抽查政府采購檔案,查閱采購活動記錄和檢查財政對政府采購資金的預算安排、采購計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督促相關單位切實履行好各自在政府采購工作環節中的相應職責,嚴格按章辦事,共同規范政府采購預算管理的行為。
一、對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應重點審查:1、是否將政府采購預算納入部門預算同步編制,即在財政綜合預算的基礎上,單獨編列詳細的政府采購預算,把預算內、外等財政性資金統一考慮進去。2、是否按照采購預算編制的合法程序進行,即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由各采購單位向財政部門申報年度采購預算,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報政府、人大審批,然后再層層批復下達。3、是否做到嚴格審核監督采購預算的編制、執行行為的規范性,采購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是政府采購計劃的基礎,應逐項從嚴審核把關,同時避免日后預算的不斷調整,維護預算的嚴肅性。
二、對采購單位應重點審查:1、預算編制的完整性。所有列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單位是否全都按要求編制了政府采購預算,是否將應該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全部納入采購預算,是否存在無預算采購。2、資金來源的合規性。資金是否正當、足額,有無資金來源未列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有無以亂集資、亂攤派等方式籌集的不合規資金,有無或擠占挪用其它預算資金。3、采購項目的合理性。是否屬于單位生存和發展必需的采購項目,有無高標準配置、重復配置;是否合乎國家的政策法規。4、采購預算編制的可操作性。采購預算是否細化到項目,是否把決定采購具體執行依據的內容要素,采購項目名稱、規格型號、技術參數和需求時間填寫清楚、完整;有無存在指定品牌和型號或供應商的行為。5、審查采購預算的有效性,預算確定后,有無隨意更改,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追加或調整,是否按規定程序和權限重新上報審批;是否存在雖已納入采購預算卻不執行政府采購的項目。
三、對采購代理機構應重點審查:是否嚴格按預算執行,做到了無預算不采購,無計劃不執行,不超預算采購;是否全面完成了當年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下達的政府采購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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