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2-01 00:00 來源: 即墨市審計局·孫振吉
人員少、任務重和時間緊是當前基層審計機關普遍存在的問題。如何解決這一問題,筆者認為,一是增加人員編制;二是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而增加人員編制在當前政府機構改革的大環境下,是不現實的;因此,只有從創新審計方法入手,加大審計執法力度,以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才能緩解和克服人員少、任務重和時間緊的矛盾。現從基層審計工作現狀入手,就如何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談點粗淺看法。
一、從改革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入手,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審計力量與任務重的矛盾,質量與效率的沖突,始終困擾著基層審計機關。就微觀方面而言,具體到單個審計項目,其影響審計質量和效率的主要因素是工作底稿編制。常規審計工作底稿編制,是按會計科目以及明細科目逐一編制,工作量非常大,單個審計項目有時要編上百張,甚至上千張審計工作底稿;而實際到了報告編審階段,我們常常遇到這樣的情況:實施階段編制的大量工作底稿,在撰寫審計報告時真正能排上用場的只是很少一部分。如何讓一線審計人員從繁瑣的底稿編制中解脫出來,將主要精力用到“深挖”問題上,這是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的關鍵所在。因此,在貫徹執行審計底稿準則的前提下,必須下大功夫推行審計工作底稿的改革和創新。其主要思路如下:一是對有問題的審計事項,應該按照“一事一稿”或“一項一稿”進行編制:對無問題的審計事項,可按“大項”匯總編制工作底稿:“大項”的范圍因實際需要可大可小,既可以是整個年度的財務收支,也可以是某一期間的收入或支出,甚至是幾個會計科目的匯總。二是對審計方案中確定的重要事項和重點內容,則應堅持“一事一稿”或“一項一稿”的原則,單獨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但對其他次要審計事項,可根據審計實際情況和清晰、簡捷的原則,在符合底稿準則的前提下,對審計工作底稿作合理簡化和合并。三是底稿跟著審計方案走,但工作底稿的“審計過程記錄”欄和“結論及說明”欄兩個要素,其文體格式要與審計報告的主體內容相等,即所編制的各項底稿通過“剪切”、“復制”能立刻組裝成審計報告的主體。反之而言,將審計報告拆分開來即為各項審計工作底稿。四是要集中精力,強化對重要事項和重點問題的查處力度,以切實提高審計質量,出精品。另外,為防止審計工作底稿編制的隨意性,必須加強審計復核把關工作,對所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實行審計組長、科室負責人和法制機構三級復核制度,加大對審計底稿編制工作的監控力度。
二、強化審前調查。現實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除了要承受繁重的工作壓力外,還必須克服外界的種種誘惑和心理壓力。而送達審計方式能較好地排除各種干擾,提高審計透明度和工作效率,避免以審謀私現象的發生。但其缺陷在于審計人員接觸面窄,賬外情況與線索了解少,信息反饋遲緩。因此,要搞好送達審計,必須首先強化審前調查,摸清被審計單位賬外的有關情況,包括內部和外部關聯單位的情況。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審深”、“審透”,把深層次的問題揭露出來。具體方法為:一是在實施審前調查時,事先不告知被審計單位,由審計組持《審前調查通知書》和執法證,直接突擊盤查被審單位的庫存現金,檢查出納人員的保險柜、抽屜等,以查驗是否存在公款私存、白條抵庫、“小金庫”或“賬外賬”,以及私自挪用、出借公款等問題。二是凡與審計有關的事項都必須在審前調查過程中了解清楚并記錄在案。三是要求審計組根據對被審計單位內部調查情況,實施外圍調查,采取抽樣調查的方法,走訪部分經濟往來單位、服務對象、項目的施工方、開戶銀行等。四是由審計組長主持召開審計組會議,綜合每個審計組成員所了解的情況,集體商討確定審計重點、方法和步驟等,并據以編制審計方案,實施送達審計。
三、實行審計復核程序前置。常規審計復核,其弊端在于它的滯后性。主要表現為審計組與被審計單位就審計發現問題已征求完意見,并基本達成共識,然后提交專職機構復核。若復核人員再提出補充和修改意見,或是推翻審計組的原先認定,對外則使被審計單位覺得審計機關出爾反爾,難以接受,以致影響審計決定和意見書的落實;對內則使審計人員與復核人員容易產生誤會,不利于復核結果的轉化和利用,而將復核程序置于審計報告征求意見之前,面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這一關,就可以促使審、復雙方的關注點趨于一致,即需要共同應對被審單位可能提出的種種質疑和申訴。從心理上和現實上而言,審計人員都希望有人幫助其查漏補缺和進一步完善報告征求意見稿,此時,復核工作搞得越細、越全面,則審計組征求意見時底氣越足,說理越充分,被審計單位才會口服心服,從而使復核工作在合作的氛圍中達到了監控和服務的目的。具體操作時,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并進一步強化如下措施:
(一)嚴把審計方案復核關,克服審計現場操作的隨意性。審計方案是實現審計目標的總體規劃,是審計項目質量的重要保證。一個合格的審計項目方案應該是目標明確,程序、步驟清晰,詳略得當,重點突出,審計人員必須據此實施審計過程,并得出審計結論,審計人員怎么干和干什么,都是審計方案中設計好了的,既沒有審計現場的隨意性,也難以“偷工減料”,從而有效地防范審計風險,保證審計質量。因此,把它作為專職復核工作的切入點,是搞好審計項目復核工作的基礎和依托。在復核時應做到對方案所列事項逐一核對:一是審查審計范圍的全面性,看是否涵括了審計目標所要求的全部事項,有無缺項、漏項:二是審計目標是否明確,審計的重點是否突出,審前調查是否充分有效,審計步驟和程序是否細化,有無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審查審計方案調整是否履行審批程序,有無擅自變更審計方案,不審、漏審方案規定內容,縮小審計范圍,加大審計風險的問題。通過嚴把審計方案復核關,起到抓綱帶目,查漏補缺的作用。以達到從源頭上控制審計風險的目的。
(二)嚴把審計底稿復核關,增強審計認定事實的確鑿性。審計底稿是認定審計事實,形成審計結論,發表審計意見,進行審計處理的基礎和前提,對審計質量產生直接的影響。由于審計人員專業知識和判斷能力的強弱有別,以及審計事項的復雜性,難免會在審計過程中發生判斷、計算和其他方面的偏差。因此,在審計組長、部門負責人復核的基礎上,專職復核人員應嚴格把關,把對審計底稿的復核作為專職復核的重要一環,抓細抓實。一是對照審計底稿,審核審計方案確定的內容是否已全審,有無漏項缺項,應審未審,影響審計的深度;二是對重要審計事項和重點審計內容是否按“一事一稿”或“一項一稿”的原則編制詳細底稿。三是所揭示問題的來龍去脈敘述是否清楚,所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和充分性,有無不深不透的問題;四是審計判斷是否有理有據,相互照應,審計結論是否正確,有無應取證未取證、證明材料不全的問題;五是通過對審計底稿編制基本要求和重點內容的審核,檢查前二級復核是否真正落實到位。對審計底稿復核發現的問題,復核人員應及時提出審計復核意見,由審計組補充、完善或重新取證,以減少或消除人為審計偏差,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
(三)嚴把審計報告復核關,保證審計結果的準確性。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及其成果的總結,是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的書面文書,是表達審計意見或作出審計決定的依據,是上級領導進行決策的參考資料,也是審計項目質量的綜合反映。在對審計報告復核中應主要把握以下三個重點:一是審核審計報告反映的審計事實是否客觀公正、審計證據是否充分、是否實事求是地評價反映了審計的情況和結果,客觀地表達了審計意見。要求報告中的觀點和結論,必須要具有充分的審計證據予以支持。如對審計評價,要求應逐步量化,盡量不用或少用定性類語言;要有的放矢,言之有物,有準確的數據和詳實的事實材料說明,避免空話套話,超出審計范圍。對審計建議要求應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切忌放之四海而皆準,空洞無物。二是審核審計報告的要素是否完整,結構是否合理,文字表達是否準確。要求審計報告在遵循審計規范基本格式要素的基礎上,根據每個項目的具體情況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結構,方便報告使用者的閱讀和理解,清晰準確地表達審計結果,避免千篇一律格式化。三是審核審計處理、處罰適用法規是否準確,同一問題定性處理適用法規口徑是否統一,有無定性不準、處理處罰不到位或畸輕畸重的問題,以有效控制審計風險,避免行政復議或訴訟,保證審計查出問題的糾正落實。
(四)嚴把審計程序復核關,降低審計風險。審計程序是規范審計執法、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的重要保證。因此,在復核中應以規范審計執法行為、控制審計質量為出發點,主要抓好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照審計方案審核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是否進行了深入的審前調查:從領導批準時間看是否存在逆審計程序后補審計方案的情況。二是按照審計規范的具體要求,對審計組是否在實施審計前3天送達了審計通知書;是否實施審計結束后60日內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單位意見,被審單位是否在 10日內將對審計報告的意見反饋回來,提交審委會討論審定,并在一個月內下達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審計決定的執行期限是否超過3個月,應當組織聽證的是否組織了聽證,以及被審單位是否就會計資料的真實性作出了承諾等法定程序進行審計復核,檢查審計組審計程序的合法性。對復核發現的審計程序中存在的問題能夠補正的,復核人員應要求審計組及時補正。發生涉及審計質量重大問題的重要程序遺漏,則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要求審計組進行復審。三是審核是否按審計程序進行了內部控制評審、余額測試、分析性測試和審計抽樣,以及這些工作進行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有無因工作不細造成遺漏和結果錯誤的問題。通過執行規范科學的審計程序,以保證審計項目的質量。
四、運用法律手段,保證審計決定落實。審計處理決定落實難的問題,是基層審計機關普遍存在的問題。為了維護審計執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應依據《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法紀觀念淡薄、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被審單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具體作法為:一是應嚴格把好申請期限關。認真審查逾期未落實的審計決定是否在申請期限之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申請強制執行應當自被審計單位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法院則一般不予受理。具體操作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即“3個月不執行審計決定,自動進入申請執行程序”。由項目審計組長直接將名單提交審計機關的法制科(室),作為預備執行對象。法制科在認真審核的基礎上,提出具體的實施意見,并列明申請強制執行的最后期限,上報分管領導,并經審委會集體研究批準后組織實施。二是應嚴格把好執行對象篩選關。為了達到懲一儆佰、嚴肅法紀的目的,在申請執行前,必須對被執行單位進行認真篩選,選取那些有足夠支付能力,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單位作為強制執行的對象。三是應嚴格把好審計資料審查關。在申請執行前,由法制科負責對審計項目檔案資料進行二次復核。具體審查審計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準確、恰當,審計的程序是否合法,有無違反法定程序的地方,是否在審計法定權限之內作出處理處罰,有無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問題。通過認真審核,在確保審計執法準確無誤的前提下,確定正式申請執行對象。四是應嚴格把好限期落實關。申請強制執行前,要堅持以書面形式責令被審計單位限期落實審計決定。根據《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操作時,一般根據處理處罰數額多少給予被審計單位3—15天的籌款時間,超過規定時間,被審計單位仍不落實審計決定的,則立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五是應嚴格把好規范文書關。在申請執行前,由法制科認真填寫《審計處理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等規范性文件資料,確保法院受理順暢。具體操作時,應將填制好的《審計處理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授權委托書》,附帶《審計決定書》、《審計決定書送達回執》,一并送交法院行政庭。對有處罰的審計決定,還應同時提交《審計處罰告知書》及《審計處罰告知書送達回執》。法院將依法對上述文書證件進行審查,并根據情況調閱有關審計檔案等資料。審查無誤后將批準立案,并按執行金額的0.5%暫由審計機關代墊執行費。六是應嚴格把好協調配合關。法院受理后,將依法對被審計單位下達強制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審計單位限期(15日內)履行義務,逾期仍不履行,法院依法進行強制執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法制科應安排專人會同審計組成員,認真協調、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如實提供被執行對象的有關財產物資情況,如:銀行帳號、車輛牌照號以及財產物資存放地點等,以確保強制執行工作的順利實施,達到預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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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8日
活動性質:在線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