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21 14:08 來源:房德欽
企業公益金的法律規定企業公益金是企業從稅后凈利潤中按5%——10%的比例提取的、專門用于企業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開支的一項專用基金,如購建職工住房、幼兒園等。《公司法》規定,公司在進行利潤分配的時候,應該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額度可連續累積,累積的總量不限,且可循環使用。由于公益金是對凈利潤進行分配的結果,所以在資產負債表上構成了所有者權益的一部分,其所有權毫無置疑地應歸屬于投資者。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在使用過程中計提的折舊費列入當期經營成本,不減少公益金的累積總額度。
問題的提出公益金的法律規定與現實脫節,主要表現在公益金的使用渠道不暢,計提之后用不出去是企業現實中普遍存在的現象。究其原因主要是伴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進程,企業逐漸卸下“辦社會”的職能,為職工大規模購建集體福利設施已經被“住房貨幣化”等新的政策所取代,企業為職工支付的各項報酬及福利待遇都已按規定計入經營期間的成本或費用。所以,《公司法》制定伊始規定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益金以便提高職工集體福利的初衷,因為沒有與其他法規相銜接而無法實現,公益金的用途一直無法落實,逐年累積的公益金在所有者權益中的占比越來越大。如按目前的法規一直提取下去,又沒有現實而合法合規的使用用途,滾雪球的效應將使公益金演變成為一個新的“問題”有待解決。根據上市公司資料統計,2002年度90%以上的上市公司沒有動用公益金,其余動用了公益金的企業實際動用的金額與其提取數相比,基本可以忽略不計,且使用公益金的內容包括:彌補年初未分配利潤的負數、解決科技人員住房、支付職工補充養老保險以及子公司注銷和以前年度公益金轉入可分配利潤等。這些公益金使用用途大多不符合《公司法》及會計制度對法定公益金使用范圍的管理規定。針對個別企業公益金使用過程中形成的費用性支出,財政部在財企[2003]61號文中進一步明確“公益金屬于企業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期間,按規定應當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方面的資本性支出”。從而將現實中對公益金使用規定的突破從法規上予以否定。
縱觀各國有關公司的法律,沒有類似的規定,我國的這項法律體現的是所有制公有的特色。但是,從公司制的角度考察,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公益金的使用不僅不會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經濟利益和現金流量,相反還會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除非公益金永遠不被使用,而這又是與法律的制定意圖相違背的。其次,對投資者而言,公益金無法通過股息分配得以兌現,是理論上或報表上的權益,類似虛擬的權益,因此,它提供給投資者的是模棱兩可的信息。公益金在所有者權益中的占比越大,股東權益縮水就越嚴重。再次,對市場上潛在的投資者、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潛在股東而言,每股凈資產是衡量該股票價值高低的一個重要指標,而公益金在其中的占比將直接影響該公司的凈資產質量。所以,到現在,只提不用的公益金現狀已產生了許多負面影響,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了。
解決公益金提取與使用之間矛盾的建議:修改《公司法》,從切實可行的角度,為公益金開辟一些合情合理的使用途徑。
具體方案:將原條款中公益金的用途從集體福利設施的支出改為職工福利性和獎勵性的支出,并授權企業最高權利機構如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本企業的公益金的使用作出具體規定,從而拓寬公益金的使用途徑,使已提取的公益金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既然公益金是所有者權益的一部分,且又是法定作為職工福利的資金來源,那么,其如何使用應由投資者來決定,這樣可以避免不同企業間的盲目攀比,形成新的社會不公。法律只做禁止性的約束,政府主管部門再從政策上做適當引導。現實中可拓寬的使用途徑包括:
(1)增補企業年金,部分彌補為企業服務時間較長的職工退休后的待遇,歸還國家欠企業、公司欠職工的舊帳。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大多數工薪階層退休后唯一的生活來源,當前,企業職工退休待遇與公務員的差異巨大,其原因主要是政策層面考慮歷史上公務員的收入比較低且缺乏彈性,政府采取提高退休后的待遇來平衡企業與政府就業人員退休前的收入差距。所以企業職工的報酬中應包含為退休而準備的儲蓄。而在現實中由于政策的滯后,絕大部分企業在制定薪酬時并未充分考慮這一因素,得到落實者就更是寥寥無幾,從而形成了國家、企業對職工的欠賬。累積的公益金可以作為解決這一問題的資金來源,從而適當縮短在職與退休職工的生活差距,部分解決企業職工的退休之憂。
(2)增加住房補貼。由于我國實行住房商品化的時間不長,經驗不足,實行房改后的房屋管理維護出現了很多原來預想不到的資金問題,職工房改后的住房質量大打折扣。目前。雖然在職職工工資的構成中考慮了住房補貼的因素,但絕對額太小,離房地產及其維護管理價格的上漲速度差距較大。因此,用公益金適當補充住房改善的需要也是一個符合實際情況的使用渠道。(3)采用雙重獎勵的企業,可將公益金作為獎勵期權的資金來源,實現讓職工從間接、臨時性的參與企業經營成果的分配,改為直接參與并長期享受企業的經營成果,滿足人力資本對企業剩余價值的要求。
上述方案實施后,對減少公司成本中的人工成本負擔,更好地體現分配上的激勵機制很有裨益。現行外商投資企業的制度規定企業須從稅后凈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職工獎勵和福利是有其合理性的。隨著我國加入WTO后對中外企業國民待遇的逐漸趨同,中資企業分配制度向外資企業靠攏應是大勢所趨。
如不能拓寬公益金的使用途徑,企業繼續提取公益金已失去積極意義。
(作者單位: 廈門航空工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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