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29 09:00 來源:四川會計·喬興旺
會計法學科研是從發現并選擇相關會計法學問題開始的。故在會計法學科研中,發現并選擇恰當的、能夠反映會計法內在規律性的會計法學問題,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本文擬就中國會計法學科研選題存在的問題以及如何妥善進行會計法學科研選題等問題展開探討,以期有益于中國會計法學研究及中國會計法制建設。
一、中國會計法學科研選題不當的主要表現
(一)選題偏大且重復。近幾年來,隨著會計法學研究的進展,選擇熱門但無新意的會計法學問題進行研究的人較多,造成大量重復勞動。如關于會計法律責任方面的問題是熱門話題,但大多數的探討僅圍繞會計法律責任的內涵、類別及其構成要素等方面進行論述,缺乏新意。
(二)基礎性問題研究相對薄弱,應用性問題研究深度不夠。從會計學及法學學術刊物刊載的會計法科研論文來看,應用性問題研究所占的比例較大,但多數成果研究水平不高,轉化率更低,選題中忽視對重大現實問題的綜合探討與研究;而基礎性問題探討又落后于會計法制建設實踐的需要,使得應用性問題的探討與研究缺乏后勁,缺乏強有力的基礎理論支持。例如,“會計執法監督”、“會計執法保障”等應用性強、價值大的會計法學應用性問題在相關學術刊物上很少見到對其系統的研究,即使見到也難于在實踐中操作,理論深度不夠:“會計法基本原則”、“會計法學與會計學的內在聯系”、“在會計立法中如何處理會計技術問題”等方面的基礎性問題在相關學術刊物上幾乎無人探討,這直接制約著我國會計法制建設水平。
(三)在會計法學科研選題中簡單移植、照搬其他學科的普通原則或方法。移植是現代科學研究中的重要方法,也是會計法學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在會計法學科研中,對其他學科的理論與方法未經結合會計法學特點加以改造而進行簡單移植的現象比較普遍,很難發揮相應理論與方法在會計法學研究中的真正科學價值與意義。
(四)描述性研究多,因果性研究和預測性研究少。描述性研究是一門學科在前科學階段最重要的研究方法。目前,中國會計法學正處在該學科的發展階段,其研究方法應由描述性研究向分析性研究過渡。但從已發表的會計法學科研論文來看,多描述會計法領域中的有關現狀性問題,而少分析有關各種會計法現象的關系、影響因素、發展規律和發展趨勢等方面的問題,使得會計法學研究難以發揮其解釋與預測的功能,缺乏對功能或機制的深入分析,妨礙了其研究水平的提高。
(五)綜述性會計法學研究資料不完備,信息陳舊,缺乏提煉。綜述性會計法學研究應讓讀者全面了解國內外研究相關會計法學問題的歷史、現狀、水平及發展前景,同時應讓讀者了解不同學派對相關會計法學問題的研究方法、學術觀點與成果。因而綜述性會計法學研究要求資料新、系統且全面。但從中國有關綜述性會計法學問題的科研論文來看,該類選題缺乏最新信息,缺乏對相關會計法學問題主要觀點和方法的提煉,不能有效地讓相關讀者了解以前對該會計法學問題之研究的優點和不足。
(六)在會計法學科研論文題目表述中常出現文字不通、語法錯誤。會計法學科研論文題目是會計法學科研最重要內容的體現。初搞會計法學科研的人,對會計法學科研論文題目的規范表述及要求不重視,常出現文字不通、詞不達意、結構不妥的通病。
二、妥善進行中國會計法學科研選題的對策
(一)從思想觀念上重視會計法學科研選題。我國科學哲學家林定夷教授在其《科學的進步與科學目標》一書中明確提出,“問題是科學研究的真正靈魂”。在會計法學科研中也是如此。故在會計法學科研中,發現并選擇具有意義的會計法學問題至關重要。廣大會計法學科研人員必須充分認識這一點,否則會計法學科研在一定程度上會陷于無序和毫無意義的重復中。一般說來,如果會計法學研究人員選擇和確定的會計法學問題在該學科發展和突破的前沿,則表明其會計法學研究工作是高起點、高水平的研究;如果選擇和確定的會計法學問題是重復他人的研究,則整個研究工作也就沒有多大的價值。當然,在會計法學科研選題過程中,完全開創性的會計法學問題是很少的,提出一個原始創新的會計法學問題難度更大,經常性的可能是已經被研究過的會計法學問題的延伸。
(二)努力培養會計法學研究人員的科學素養。無論是有一定經驗的會計法學研究人員,還是剛剛涉足該研究領域的新手,應努力培養以下幾個方面的科學素養。第一、培養創新精神與敏銳的洞察力。日常工作中養成善于觀察、善于捕捉各種新事物和新現象的習慣,尤其是不為常人所注意的偶然現象,作為發現和提出會計法學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勤于思考,提高自己的想像創造力。直覺和想像是會計法學科研選題中主要的思維品質,會計法學研究者要注重邏輯思維能力的培養。第三、注意積累相關的和必要的會計法學研究背景知識。在會計法學研究中,研究人員必須具備深厚的法學、會計學理論知識,同時必須具備必要的經濟學、哲學、邏輯學、管理學等方面的知識。這些知識不是一朝一夕得來的,需經過相關研究人員的長期積累。
(三)遵循科學選題準則。會計法學科研選題應遵循以下幾個重要的科學準則。第一、創新性準則。是指所選擇的會計法學科研問題應在借鑒前人成果的基礎上,對所研究的會計法學問題能提出新的見解,導出新的結論。會計法學科研選題的創新必須成為衡量其研究成果質量與水平的主要評價標準。只有這樣,才能有所發現,得出新的結論,真正體現會計法學研究的價值。為貫徹這一原則,應深刻理解創新概念,建立一種創新的體制,營造創新的文化,提高創新的能力。第二、價值性準則。包含其兩層意義:一是選取的會計法學科研題目要滿足會計法制建設實踐的需要;二是選取的會計法學科研題目要滿足會計法學研究自身發展的理論需要。就現代會計法學而言,還存在許多急待解決的實際問題和急需研究的重大理論問題。對于這些問題,特定會計法學研究者必須根據自己的研究能力及客觀條件,選擇最有價值的會計法學研究課題。第三、可行性準則。是指會計法學研究者從自己所具備的條件出發,去全面考慮相關會計法學科研題目的可行程度。它包含三層意思:一是從會計法學科研題目本身來說,選題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根據和科學依據;二是從會計法學研究者來說,必須具備本學科相當的科學知識、研究能力和工作經驗,并熟練掌握與運用有關研究方法、研究工具;三是從客觀條件來說,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料、設備、時間、經費、輔助力量、適宜的社會背景條件等。第四、效益性準則。就是既定的人、財、物條件下和單位時間內,充分考慮會計法學科研題目的效益。具體地說,會計法學科研題目的選擇要求投資少、見效快,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顯著。在目前會計法學科學研究經費不足而又急需展開會計法學科研的情況下,效益性準則是會計法學科研選題要遵循的基本準則之一。
(四)規范選題程序。從整個會計法科研選題過程看,它包括查詢信息資料、題目系統化、初步確定題目和題目論證四個步驟。第一、查詢信息資料。在會計法理論學習與會計法制建設實踐中發現相關會計法問題后,必須查詢有關會計法學問題的信息資料,以全面認識和了解該會計法學問題。通過查詢相關會計學問題的信息資料,主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1.問題的科學背景,前人是否研究過?2.如果該問題被研究過,取得過哪些成果,存在的主要矛盾(問題)?3.如果該問題沒有被研究過,那么圍繞該問題所進行的類似研究取得過哪些成果?第二、會計法學科研題目系統化。在廣泛查詢信息資料的基礎上,即有條件進入會計法學科研題目系統化階段。會計法學科研題目系統化階段主要是在研究方法論及系統思想指導下,初步理順會計法學科研題目中應主要解決的具體問題及如何解決這些具體問題。
會計法學科研題目系統化主要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確定研究目標。會計法學科研題目的研究目標是對相應會計學科研之研究目的與任務的具體化,而會計法學科研中研究的具體問題又是對會計法學科研之研究目標的具體化。會計法學科研的研究目標在會計法學科研論文中常常是最短的部分,習慣的作法是用一句話來陳述會計法學科研的總目標。
2.確定研究對象。任何會計法學科研題目總是涉及到一定范圍的研究對象。會計法學科研之研究對象的選擇不僅影響到會計法學科研之具體研究方法的選擇與應用,而且對研究結果與結論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也帶來影響。在確定研究對象時要著重考慮以下幾個問題:(1)根據會計法學科研具體目標來選擇會計法學科研的研究對象;(2)要明確會計法學科研之研究對象的空間(地域)范圍、時間范圍和條件范圍;(3)要考慮會計法學科研的可行性及研究對象的數量;確定研究方法。會計法學科研究方法的選擇與具體研究目標相聯系,同時還要受到研究總體的性質、特點、數量等因素的制約。從現代科學研究所采用方法與手段來看,會計法學科研究方法應是先進工具和有效程序的高度統一。會計法學科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會計法學研究的科學性。因而,采用哪一種或哪幾種基本研究方法,要在會計法學科研選題階段作出系統的考慮。第三、初步確定題目。在會計法學科研的研究目標、對象和方法確定后,就可以初步確定會計法學科研題目。在初步確定會計法學科研題目的過程中,最關鍵的是確切、科學地表述會計法學科研題目。從總體上講,一個確切的會計法學科研題目,應清晰地表達會計法學研究的對象、范圍和解決的具體任務,或者準確地反映出會計法學研究對象與施加因素及預期效果之間的聯系,并確定會計法學研究活動中的關鍵因素。第四、題目論證。在會計法學科研題目系統化及初步確定會計法學科研題目后,通常要進行題目論證。題目論證就是根據題目選擇的準則對擬研究題目的價值、科學性、可行性及效益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研究,使會計法學科研題目的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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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8日
活動性質:在線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