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31 11:35 來源:財會月刊·龔凱頌
眾所周知,會計是具有經濟后果的,F在社會上有很多利益集團利用失真的會計信息以求一己之私,這是不會長久的。大面積的會計失真,必將導致嚴重的社會后果,使會計失信于社會。這是否都是會計的責任呢?值得我們認真思考。
一、會計在社會信任關系中的角色
。ㄒ唬┥鐣䦟W中的信任關系:一種解釋理論
構成社會行動的各種交易在時間上的不對稱,使“信任”成為行動者作決定時必須充分考慮的風險因素。最簡單的信任關系包括兩個行動者:委托人與受托人,前提是兩人都是有目的的行動者,其目的是使個人利益得到滿足。從這一前提出發,委托人始終面臨一個問題:是否要給予受托人以信任?而受托人也面臨著選擇:守不守信用?
1.信任的給予。委托人將信任給予受托人時,要全面考慮的基本原則是:①信任的給予是受托人采取行動的前提。這通常意味著委托人把某些資源給予受托人,而受托人可利用這些資源為自己謀取利益。②如果受托人值得信任,委托人通過給予信任所獲利益大于拒絕信任受托人所得利益。③信任的給予包括委托人在沒有得到受托人任何承諾的情況下,自愿把某些資源給予受托人。這表明信任的給予也可以是單方行動。④對交易中包含的時間滯后因素,可以用以下方式使給予信任的必要性得到減緩:利用值得信賴的中介入;要受托人提供保證或擔保;簽訂受法律保護的合同等。
2.受托人的行動。受托人是否守信用,取決于守信用時獲得的收益是否大于不守信用時獲得的收益。在某些情況下,受托人違背諾言可以獲利,不過這是一種短期行為;從長遠看,受托人會因委托入水遠喪失對他的信任而蒙受損失。由此可以得出兩個推論:①在一次性交易中,違背諾言的受托人損失較;在與委托人持續進行的交易中,喪失信任的受托人損失較大。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持續得越久,受托人從這一關系中獲利越大,受托人的信用程度也越高。這是因為,可以多次重復的博弈能夠穩定人們的預期,從而建立相互的信任。②委托人與其他能給予受托人信任的行動者之間信息交流越廣泛,受托人的信用程度越高。特別地,如果委托人是有組織的(如同業公會),就可以增加受托人的可信程度。
3.眾多委托人和公共物品問題。由于委托人人數眾多且分散,他們很難直接去控制公共物品的質量,因此只能依賴受托人的信譽和懲罰性制裁手段。具體地說,如果受托人行為受某種制裁手段的制約,委托人在決定是否信任受托人時,不僅應考慮受托人可信任的程度,而且還要注意懲罰性制裁手段的效果。這里,懲罰也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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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參與市場行為的現代企業結成了以經營者為一方和以投資人(股東)、債權人、企業職工等為另一方的受托與委托關系,其中也包含了信任關系。受托人是企業(法人)的代表,而委托人則表現為企業外部的利害關系集團(注:企業職工雖處于企業內部,但由于一般不參與經營管理,在形式上就視同企業“外部”)。特別地,還有大股東與小股東的委托與受托關系。
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現代企業中,對外信息的提供與使用也是分離的。企業外部集團并不能隨時查詢、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與財務成果(經營績效/業績)。于是,在企業財務會計信息的供給與需求之間便出現了信息不對稱,解決矛盾的辦法通常是由法律(如《公司法》、《會汁法》)和相關條例、規定以及會計準則作出企業必須定期對外提供財務報告信息的要求。這些要求帶有強制性質(企業經營者為了贏得投資人的信任,也會主動提供法規強制要求之外的信息,如盈利預測信息),因為它反映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企業中委托入與受托人權責對等關系的內在需要:資源所有者賦子經營者自主使用與處置企業資源的權利;經營者則承擔向委托人(外部集團)定期報告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義務。于是,產生了一個以對外財務報告為目標的會計信息系統——財務會計。
可見,會計是內置于企業并首先對企業經營者負責的一個系統,而且“生產”會計信息的會計人員受聘于企業經營者,會計人員是企業經營者的受托人。這一制度安排,使得會計人員必須服從企業經營者。因此,對企業外部集團而言,企業會計人員與企業經營者共同構成它們的受托人。要建立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信任關系,委托人必須充分收集和利用各種信息,受托人的實際表現是第一信息源,會計信息在這里正好用以反映受托人的實際表現。因此,委托人必須有辦法來辨別會計信息的真假。于是,審計職業得以快速發展,由具有獨立性的審計師作為信任關系的中介來鑒證會計信息的質量。為了降低風險,委托人可以把信任給予在社會上信譽程度高的中介人。
問題是,會計信息受控于受托人,會計信息是否真實,也許只有受托人最為清楚。這就為受托人欺騙委托人提供了便利條件,受托人可以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借助會計信息來欺騙委托人,并贏得委托人的信任,為此,必須建立一種強有力的社會懲罰機制,威懾受托人不敢輕易欺騙委托人。提供這一公共物品(懲罰機制)應該是政府的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會計在企業外部集團與經營者的信任關系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會計提供企業外部集團做出是否給予經營者信任決定時的重要信息,會計信息是否真實對企業外部集團可謂“生死攸關”;它同時也是經營者獲取企業外部集團信任的有效工具。于是,會計成為這一信任關系雙方關注的焦點,成為建立和發展雙方信任關系的基石。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外部集團要通過相信會計來信任企業經營者;而且企業經營者不守信是通過會計失信反映出來的。
二、會計失信的原因分析
1.產權不明晰,失去建立信譽的基礎。產權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給人們提供一個追求長期利益的穩定預期和重復博弈的規則。我國國有企業經營者不講信譽的根本原因在于企業的產權不清。產權不清,人們就無須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也不可能從守信中獲利,自然就會選擇犧牲信譽而追求眼前利益。此外,為什么大量私營、民營企業也不講信譽?主要原因是他們感到產權沒有得到安全的保障,面臨被隨時剝奪的可能,因而實際上產權也是不太清晰的,這導致他們沒有穩定的預期,只好追求短平快,不愿意為建立信譽而投資。
2.政府管制過度和政府行為多變。政府管制越多,其政策越變化無常,人們對未來的預期就越不穩定,就越可能去干一錘子買賣。例如,對游戲、娛樂和音像市場時開時關,收了稅還要收費;所有這一切,都是政府過多干預的表現。
3.執法效果差,對不講信譽行為懲罰不力。在我國,提供真實的會計信息,是現行制度的規范性要求,但當社會中的行動者違法獲利大于守法得利時,行動者便不會選擇守法。所以,我們不能指望人們會自覺自愿地守法守信。這時必須運用法律和行業自律規范提供足夠有效的懲罰,并加以嚴格執行,使得違法不守信者得不償失。但令人遺憾的是,我國相應制度的執行、監管與懲罰措施均是極為不力,如懲罰對象和懲罰標準彈性大、不明確也不具體,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執法腐敗、權大于法等問題。
執法效果差還表現在,違法的受益者、授意者不受罰,而具體執行人員卻要代人受過。信譽是要靠法律來培育的,當法律無效的時候,我們不能過高地指望信譽會自動地產生。
4.新聞媒體的力量沒有有效發揮出來,信息交流和傳播受阻。信息交流和傳播越快越廣,受托人的守信意識會越強,因為有關受托人不守信的信息公開得越早,受托人不當得利的時間就越短,他不守信也就越不合算;有關受托人不守信的信息傳播廣了,受托人就無法通過空間的轉移來繼續行騙,即不能“打一槍,換一地方”。可以預見,當行騙者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時,講信譽將成為社會主流。
但是在我國,由于新聞審查與管制制度的牽制(如對國內財經媒體中“指定信息披露”與“非指定信息披露”的區別對待),很多新聞無法報道出來或只能作為“內參”。有的即使曝了光,也不能嚇倒行騙者。此種狀態加速和加重了與行騙者伴隨的會計失信。
三、會計失信的責任認定
會計作為一個信號顯示機制,會計失信實際上顯示的是企業經營者或大股東(政府作為大股東時也不例外)的不守信。但當企業委托人因利用會計信息而誤信了受托人時,最容易將怨氣發泄在會計身上,直接表現就是對會計的不信任,懲罰機制也作用在會計上,反而不去深究經營者這種受托人了。而且,經營者可以借口不懂會計專業知識,將責任完全推脫給會計。處于弱勢地位的會計(會計自愿“共謀”的情況除外)這時部分地成了經營者的“替罪羊”。
鑒于此,筆者認為,會計失信的責任表面上歸屬于會計系統和會計行業,但實質上主要在于企業經營者。也就是說,認定企業經營者為“主犯”的話,會計頂多算一個“從犯”。
四、維護會計信用的建議
1.明晰產權,重建信任基石,F實世界的社會和經濟問題,就是行動者在不同的約束條件下的行為結果。人如何行為,關鍵在于他所處的約束。產權就是一種讓人說實話的約束條件,因為明晰的產權促使人們自覺追求長遠利益,能保證說實話的收益不小于說假話的收益。這樣一來,為了獲得長期利益,天生不守信的人也會有積極性去建立自己守信的聲譽。因此,產權是信任的基礎。
2.明確界定政府的權力,規范政府行為,讓政府成為講信譽的表率。西方市場的騙子主要是由講信譽的企業而不是由政府打倒的。所以,要嚴格限制并明確界定政府的權力,比如最大限度地減少政府的審批權,清理政府部門幾乎不受限制的制定利己不利他人的法律和政策的權利,禁止政府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活動,要保持政策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等。
3.完善法律體系,加大對不守信者的懲罰力度,提高執法效率。法律和信任既有分工,又有互補性,法律可以促進信任的建立。有了明晰的產權,并不意味著人們就一定守法守信,還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來保護產權。
為此,我國要在完善法律體系方面下功夫。在會計方面,要協調好財政部與證監會的關系,防止政出多門,并避免會計法規中的漏洞和相互間矛盾。其次,要改變過去罰則中的補償性處罰為懲罰性處罰,懲罰要大到能夠事前遏制人們萌發不守信的動機,而不是事后補償別人的損失。比如,在《會計法》中,應提高對違法的單位責任人的懲罰標準,并盡快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最后,要真正解決法律的執行問題,維護法律的尊嚴。要維護會計信任,嚴格執法是重要的一步。
4.凈化社會環境,培養公民的信用意識。信用危機已在社會的各個領域泛濫,要解決會計失信問題,不能只教育會計從業者,而必須全面開展公民的信用意識教育,讓每一位公民都能體會到只有講信用才能獲利,否則損失是極大的,甚至是無法彌補的。這里,教育者必須先受教育,尤其是國家公職人員。他們的示范作用是巨大的。一定要讓受教育者看到守信的實實在在的好處。當信用成為人們處世的資本和企業的無形資產,這個社會不能容忍任何失信行為時,失信者就沒有生存空間了,會計失信問題也就會迎刃而解,會計從此不必再做“替罪羊”;其清名可望得以恢復。
5.建立有效的信息傳輸系統,并使新聞媒體成為值得委托人信賴的第三信息源。國際上的一項研究證明,人均傳媒量和電話普及率與國民間的信任程度有著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利用IT技術和通訊業,通過視信譽為唯一資產的資信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建立起一套快捷而有效的信息傳輸系統,將會使不守信者無所遁形。其中,新聞媒體是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它屬于委托人信息的第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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