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17 08:57 來源:財經論叢·張紅英
摘要:新《會計法》突出了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強調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從法律方面對單位負責人違反《會計法》的行為規定了懲戒措施,使單位負責人權利和責任更加明確。因此,單位負責人必須認真學好《會計法》,切實履行《會計法》所賦予的神圣職責,規避因違反《會計法》所可能引發的法律責任風險。
關鍵詞:會計法;單位負責人;會計責任
新《會計法》針對我國會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原《會計法》做出了多處重要的修改和補充,特別是突出了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明確了單位負責人是會計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強調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意味著如果本單位的會計工作不能依法有序展開,提供的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披露的會計信息不規范、不公允,單位負責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如何切實履行新《會計法》所賦予的神圣職責,規避因違反新《會計法》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風險,是每個單位責任人都必須認真思考的重要問題。
一、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
根據新《會計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負責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襲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費人。”新《會計法》 明確規定7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1.保證會計資料質量的責任。新《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一旦出現問題,單位負責人首先要承擔法律責任。
2.保證財務會計報告質量的責任。新《會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單位負責人是一個單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須對本單位的一切經濟活動和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對會計報表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負有領導責任。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負責人只是“被動地”在會計報表上簽名或蓋章,認為“我簽字蓋章,一旦財務帳目出了問題會計人員會負責”,這種不負責任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糾正,單位負責人必須依法提供一切物力、人力、財力方面的支持,確保財務報告真實、完整。
3.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責任。新《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會計監督的重要方面,也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重要職責,更是單位及單位負責人的重要法定義務。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強化單位內部制約的機制,能有效控制和防范會計違法行為和會計舞弊行為的發生。
4.保障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責任。新《會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第四十六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以上規定表明:一方面,單位負責人要支持、保障會計人員依法進行監督,為會計人員撐腰,幫助解決會計人員在監督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在單位內部為會計人員進行有效的監督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另一方面,單位負責人自己要以身作則,帶頭支持會計人員履行監督職責,尤其不應對會計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進行干擾、阻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否則,就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依法接受監督的責任。根據新《會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否則,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置會計人員的責任。根據新《會計法》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規定,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從業資格證書。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以保障會計工作正常、有序地開展。
二、單位負責人違反新《會計法》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點:
1.根據新《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如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2)私設會計帳簿的;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計帳本位幣的;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丟失的;
(9)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監督的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2.根據新《會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3.根據新《會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4.根據新《會計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單位負責人履行會計責任、防范法律責任的舉措
新《會計法》對單位負責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更好地履行其會計責任,防范由于違反新《會計法》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風險,單位負責人必須努力做到以下幾點:
1.學好新《會計法》,認真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單位負責人必須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到會計工作對完善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性,真正樹立起依法公正處理國家利益、單位利益和個人利益三者關系的信念,在認真學好《會計法》、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中以身作則,改變“外行”領導“內行”的狀況,確保各項會計工作依法進行;
2.遵循新《會計法》規定,設置會計帳簿。新《會計法》第三條、第十六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帳簿登記、核算”。因此,單位負責人必須按照會計法的要求,認真組織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只有單位的財務會計信息真實而全面地得到反映,確保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單位負責人才能正確履行其會計責任,防范法律責任風險。
3.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完善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有利于保護企業資產的安全,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從而有利于企業有效防范財務管理風險。健全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包括以下內容:(1)內部牽制制度。凡是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以起到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作用;(2)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執行的監督制約制度。它是指對單位利益關系重大的資金、人力、物力投入的、牽涉重大盈虧或負債的事項,如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和資金調度,對該類事項的決策和執行過程應相互監督、相互制約;(3)財產清查制度。指對財產清查范圍、組織、期限、方法及對財產清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對財產管理人員的獎懲等都必須有明確的制度來規范,以確保財產安全;(4)內部審計制度。單位負責人對單位的日常財務管理必須依法建立內部審計監督制度,以規范和約束單位的會計行為,把虛假的會計信息消滅在萌芽狀態。
4.重視會計機構建設,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素質。會計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新《會計法》規定:“從事會計工作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的,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這在法律上限制了任用會計人員的隨意性。因此,單位負責人既要重視會計機構建設,又要重視會計人員的配備,堅持道德品質好、業務素質高的用人標準,并應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繼續培訓的要求,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5.積極配合外部會計監督。有效的全方位的外部會計監督是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保證。根據新《會計法》規定,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因此,單位負責人必須積極配合外部會計監督工作的執行,如實提供相關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在接受社會審計監督時,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冊會計師出具不實或不當的審計報告。
總之,《會計法》作為會計行為的最高法律規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中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單位負責人權力在手,責任重大,切不可濫用職權,違法亂紀,必須要有高度的事業心和強烈的責任感,認真學好、深刻領會《會計法》精神,依法履行各項會計責任,確保本單位的各項會計工作合法有序地開展,把因違反《會計法》而引發的法律責任風險降低到最低限。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S].世間99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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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8日
活動性質:在線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