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18 14:25 來源:胡霞
一、中西財務概念的比較
在西方經濟學中,財務、財政和金融都是用“France”一詞來表示。西方國家的國防、教育、社會保險、醫療保健和福利規劃等部門,統稱為公共部門,它們的發展都是政府通過財政方式融資的,因而稱為公共財政。我國在改革前財政不是公共財政,而是建設財政,財政收入主要來自國有企業上繳的利潤,稅收收入只占較小的比重。財政支出大部分用于非公共部門的生產建設,因而將財務作為財政體系的基礎環節也就順理成章了。目前我國的財政正處于向公共財政轉變和過渡之中。西方的財務概念關注的是企業的現金流,財務是對企業現金流的管理,其內容包括籌資、投資和勝利分配。
在我國,關于財務概念的表述,大致可以歸納為“分配關系論”、“資金運動論”和“貨幣關系論”。“分配關系論”將財務視為一種國家、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分配關系。這種觀點是把財務作為財政體系的組成部分,實際上是財政分配關系論在財務上的延伸。“資金運動論”是從資金循環與周轉的角度反映財務,認為財務就是企業資金的籌集、運用和分配。“貨幣關系論”認為,資金運動只是財務的表象,財務本質上是企業資金運動所體現的經濟利益關系。“貨幣關系論”目前仍處于主流地位。而西方財務定義中很少涉及貨幣關系。這或許是西方學者認為,在一個成熟的市場機制體系中,貨幣關系是由法律關系和運行規則確定的,故無需重申。
近年來,我國有些學者提出了國家財務論,加深了對財務概念的認識。國家財政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參與企業的分配,而國家財務則是公有制國家以出資者身份行使所有者權利,兩者是不同的。
比較中西方對財務概念的認識,可以看出以下幾點差別。①理論基礎不同。西方財務以西方經濟學為基礎,我國的財務則是以馬克思《資本論》作為理論依據。②對于財務的本質認識不同。西方財務關注的是現金流本身,側重的是企業的外部控制,而我國的財務質上是資金運動所體現的經濟利益關系,側重的是企業的內部控制。③西方財務只是企業財務,屬于微觀范疇,我國的財務則是宏觀與微觀兼而有之。宏觀財務與微觀財務之間的紐帶就是出資者財務。
二、出資者財務與經營者財務
出資者財務是從財務主體角度對企業財務的進一步歸類,這并不意味著出資者財務和企業財務一樣屬于微觀范疇,企業是特定的人、財、物的集合,企業的組織形式不同,其實際控制權的分配也必然不同。企業按出資者不同可劃分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三種類型。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出資者即經營者,出資者本人或其集體就是理財主體,因而企業財務實質上就是出資者財務。公司制企業出現后,企業財務隨著企業控制權的分化,而分成出資者財務和經營者財務兩大部分。
公司制企業是具有代表性的企業組織形式,它與其他類型的企業主要有兩點區別:一是在法律形式上,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公司法人作為一個獨立人格對公司財產擁有法人所有權,法人財產是一種具有明晰產權邊界的獨立財產。二是在機制上,公司是契約關系的總和。在公司契約關系中,出資者(股東)與董事會之間是一種信任托管關系,董事會受股東大會的信任,托管公司的法人財產。董事會與經營者之間則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代理關系與信托關系的區別在于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活動。出資者、董事會和經營者共同組成的組織結構即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它們的權利既區別于出資者權利,又有別于經營者權利,而是兩者的制衡與統一。就出資者而言,委托代理并不意味著出資者將企業的全部控制權都交付給經營者,只是被動地等待實現資本增值的目標,相反出資者享有重大決策、選擇經營者和資本收益等資本所有權,這正是出資者財務的權利基礎。與此相適應,經營者對出資者投入企業的資產擁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等經營權,這就成為經營者財務的權利基礎。因此,出資者財務的理財對象是資本,經營者財務的理財對象是資產。
資本經營不同于資產經營,資產經營是經營者利用出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以及負債所形成的資產,組織生產經營活動,資本經營則是直接引起產權權益變動的行為。資本經營不拘泥于資本的具體形態,有時甚至不通過資本的實物演化過程而獲取資本收益。資本經營的運作方式通常包括資本存量的流動、重組和資本增量與存量的優化配置。然而,資產經營與資本經營也并非是完全孤立的,一方面,資產經營的凈收益是出資者資本的一項重要來源;另一方面,資本經營與資產經營往往相互交融在一起,資本經營通過資產經營表現出來。
企業的財務目標并不一定就是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財務目標與出資者財務目標是一致的,公司制企業的財務目標有待進一步考慮。
根據貨幣關系論的觀點,財務本質上是一種經濟利益關系。出資者和經營者是通過公司這種組織形式聯系起來的不同的利益集體,其行為動機和目標選擇經常會出現偏差,關鍵在于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如何配置。由于環境的不確定性和信息不對稱因素的存在,出資者往往處于不利的地位。出資者必須建立起對經營者行之有效的制約機制。這種制約機制包括企業內部的約束機制與激勵機制,以及企業外部的法律體系、市場體系的制度約束。出資者只有在相應的制約機制的基礎上,才有可能合理配置控制權。從具體內容看,資本融資決策、長期權益性投資決策和股利決策等都屬于出資者財務問題。同時,出資者還應加強對經營者財務的管理,制訂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從而使經營者財務目標和出資者財務目標保持一致。
在近現代二百多年歷史中,公司的運行機制和管理模式處于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其最重要的變化是股權日益分散,出資者(股東)及出資者代表(董事會)在決策中的作用越來越小,經營者作為專業人士實際上掌握著公司決策、管理權。當然,經營者同時也可以是股東,但這與他們所擁有的實際控制權相比,是否是股東以及持股比例多少關系不大,但這種情形并非對出資者財務的否定,相反,更突出了重視出資者財務的必要性。有的學者將企業財務稱為經營者財務或受托者財務,同時又將出資者財務與經營者財務作為同等范疇來看待。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
三、出資者財務與國家財務
企業的出資者可分為個人出資者、法人出資者和國家出資者,三者所享有的資本所有權是完全相同的。一方面,出資者可以通過資本所有權來控制和影響企業的經營決策;另一方面,出資者面臨眾多的企業和各種各樣的金融商品,可以經常不斷地進行投資選擇,變換其資本的運用方向和運用形式,以獲取最大的資本收益。但由于持股比例的不同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在具體行使資本所有權時存在一定的差別。就個人出資者和法人出資者而言,由于他們大多數都不具備控制和影響企業經營決策的能力,在行使資本所有權時,往往通過保留或出售所擁有的股份表現出來。所以,能否正確地選擇適宜的投資對象,保持良好的投資組合,乃是其能否從資本投資和運用中取得最大收益的關鍵。與此同時,其擁有的股票資產能否保值增值,就是其自身所應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就國家出資者而言,國家以生產資料所有者身份通過國有資本金的投入,獲取收益,顯然也是一種財務活動,國家財務的具體內容包括國有資本金的籌集和投資、資本收益和產權轉讓收入的取得以及對國有經濟內部的再投資。國家出資者的身份與法人出資者和個人出資者相比沒有特殊之處,國家股與法人股、個人股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國家所擁有股票資產的保值風險也應自己承擔。其主要區別表現在:首先,從全社會來說,國家出資者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國家出資者不僅要考慮國有資本金的保值與增值,還需要考慮社會整體資源的最佳利用和市場發展的合理性;不僅要考慮效率性目標,還要兼顧正義性目標,如社會公平分配、保障職工權益以及排除特權等等。至于政策性目標,如國家權益的保護、社會保障和福利,雖然也是國家出資,但由于其融資渠道為財政融資,投資取舍的標準也不單純表現為投資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因而不屬于財務范疇。
其次,個人出資者或法人出資者與經營者的委托代理關系一般表現為單向代理,而國家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則是雙向代理。先是全體人民將其財產通過某種政治程序自下而上地委托給國家代理;然后,國家又作為委托人將全民財產即國家財產按另一種程序及其規則,委托給不同的代理人去行使權力。在全體人民與國家的委托代理關系既定的條件下,國家與經營者的委托代理關系,也與個人出資者和法人出資者及經營者的代理關系有所不同,這種代理是多層次、多環節的代理。國家通過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或類似機制,再由國家經營公司投資于企業。根據代理理論,每一層次代理關系都會因代理人與委托人的效用函數不一致和擁有的信息不對稱而發生代理成本。因此,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約機制,國有企業財務極易演變為經營者財務。
第三,由于國家作為出資者在多數企業中具有大股東地位,一般不會輕易行使股權轉讓權來懲罰企業,而主要通過資本所有權來積極影響和控制企業的戰略決策和經營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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