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23 09:43 來源:周鐵光
摘 要:文章認為,我國現行會計法規體系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完善,以確保會計法規的統一性和嚴肅性。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已初步建立了以《會計法》為主體的較為完善的會計法規體系。這對于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強化經濟管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盡管如此,但仍存在一些問題,需進一步加以完善。
關鍵詞:會計法規 問題 對策
一、現行會計法規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1.會計法規的質量不高,部分法規的內容滯后。主要表現為:第一,某些會計法規的內容陳舊過時,已不適應轉變政府職能和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要求以及經濟全球化的挑戰,但清理廢止或修訂工作沒有跟上。第二,某些會計法規制定時就缺乏充分的調研論證,沒有很好地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導致其相關規定不合理、不科學,實施過程中暴露出很多問題。正因為如此,一些“補充規定”、“問題解答”、“補充辦法”之類的文件不斷出現,嚴重影響會計法規的效能發揮。第三,某些會計法規規定的過于籠統,伸縮性大,有漏洞和空子可鉆,有的法規對權利義務的規定較細,但對違法者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則一帶而過。第四,某些會計法規的內容不夠完整,一些成熟的會計理論和實證研究的成果和工作經驗沒有很好地總結出來,成為會計法規的內容。到目前為止,找不到會計學會、總會計師協會等會計民間組織的相關法律規定。會計委派制已在會計實際工作中實施多年,但其法律依據問題至今沒有得到解決。
2.不同的法規之間不協調。主要表現在:第一,會計法規與其他法規中的有關條款存在不銜接,甚至相互沖突的現象。如《會計法》第43條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法》第212條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而《證券法》第177條規定:“經核準上市交易的證券,其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三部法頒布(修訂)的時間很接近,但規定的罰款金額卻各不相同,真令人費解。又如《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第56條規定:“當事人對加處罰款有異議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因逾期繳納罰款所加處的罰款,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一規定不僅與現行的《立法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法律規定相抵觸,也違背了我國的入世承諾。第二,一些新立會計法規與已頒布的會計法規之間不協調。如《企業財務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對會計要素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不相同。第三,不同層次的會計法規之間的有關規定相互重復、抵觸。如《會計法》、《企業財務報告條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都對記賬本位幣、會計記錄的文字等作了相同的規定。又如《湖南省實施<會計法>辦法》第26條規定: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設賬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而《會計法》第42條則規定: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和私設會計賬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兩者對罰款金額的規定不完全相同。第四,同一層次甚至是同一會計法規的有關內容也不統一,甚至相互矛盾,諸如具體準則之間、會計制度內部、具體準則與會計制度之間等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自相矛盾之處。如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與財政部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就有諸多不協調的地方。
3.某些會計法規的可操作性不強。主要表現為:第一,有些會計法律規定嚴重脫離我國實際,在目前條件下,根本不可能在我國全面實施。如《會計法》中關于會計記錄文字的規定,《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借貸記賬法的規定,要在一些經濟不發達的少數民族地區全面實施就不太現實。第二,某些會計法規的實施細則或具體實施辦法遲遲沒有制定出來,如個體工商戶會計管理的具體辦法,會計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制度以及體現行業特點的具體會計核算辦法等至今沒有出臺。第三,某些會計法規條文的意思表示本身不明確、不具體、不嚴謹,導致不同的人對其理解存在差異。例如《會計法》第42條規定,對未按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應對相關人員及單位給予行政處罰,這種既不講違法的具體內容和形式,不講原始憑證要素的哪個方面,也不分錯誤的金額大小,不論其后果的程度,均以一個規定論責任,在實際工作中是很難操作的。
4.地方會計法規建設薄弱。主要表現為:第一,對地方會計法規建設的理論研究不夠,基本上還處于空白。第二,地方會計法規的制定、修改不及時。第三,地方會計法規的內容缺乏針對性,沒有很好地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大多數地方會計法規基本上是國家有關會計法規的翻版或若干法規內容的簡單堆積。第四,地方會計法規的實際執行情況不理想,對其執行情況缺乏必要的監督檢查。
上述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影響會計法規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也是造成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普遍的重要原因,更嚴重的是導致會計信息的失真,會給會計信息使用者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二、完善會計法規體系的對策建議
1.要加快立法步伐。一是要抓緊對現有會計法規的清理工作,對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需要的有關法規,該廢除的要及時廢除,需要修訂的要及時修訂,并使這項工作經常化、制度化。二是要加快相關會計法規的實施細則或具體辦法的制定。如加快具體會計準則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的制定等。三是要在近期內盡快制定頒布當前急需的一些重要會計法規,如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2.要切實維護會計法規的統一性。一是要盡快出臺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管理辦法,具體明確各部門、各地區制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補充規定或具體辦法的條件、權限和管理程序,避免重復立法,交叉立法,確保會計法規的統一性、規范性和權威性。二是要成立會計法規咨詢委員會,所有會計法規的出臺都應報該委員會審查,以保證會計法規之間及會計法規與其他法規之間的協調統一。
3.要提高立法質量。一是要改革現行會計準則由財政部負責制定的制定機制,保證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的獨立性和制定過程的透明公開,具體可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經驗,即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對外公開征求意見稿,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面的反映,并及時反映修改征求意見稿的進展情況,在最后形成準則時,有詳細的文件說明理事會成員對準則的意見,確保會計準則的質量。二是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會計法規實施情況的報告制度,及時了解和掌握會計法規落實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并對一些重要會計法規的實施情況開展經常性的調查研究和檢查,為進一步完善會計法規提供可靠的依據。三是要加強會計法規問題的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并將成熟的研究成果及時納入會計法規體系。四是要大膽借鑒、吸收國外市場經濟的立法經驗和成果,保證我國的會計法規與國際慣例的充分協調,以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發展的需要。
4.要加快地方會計法規建設。一是要重視和加強地方會計法規基本理論問題的研究,如地方會計法規的調整對象、原則、結構形式及規范的重點等。二是要對現行的地方性會計法規進行清理,分別情況進行修訂、補充或廢止。三是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加快地方會計法規的立法步伐,先行制定出本行政區域內會計工作中急需解決的重點問題的會計法規,為中央立法積累經驗。四是要加強地方會計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充分發揮地方會計法規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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