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08 09:48 來源: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當企業資產發生價值減損時,應對發生減值(或跌價)的資產計提減值(或跌價)準備;如果資產價值回升,則再按資產價值回升金額轉回相應已提取的減值(或跌價)準備。但是,由于資產減值準備的確認和計量方法可操作性差,計提減值準備時需要計算的資產可變現凈值和可回收金額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從而導致通過計提減值準備來操縱利潤的現象較為普遍。
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如果企業濫用會計估計,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按照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也就是說,企業因濫用會計估計而多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轉回的當期,應當按照原渠道沖回(如原追溯調整的,當期轉回時仍然追溯調整至以前各期;原從上期利潤中計提的,當期轉回時仍然調整上期利潤),不得增加當期利潤。但是,由于可變現凈值和可回收金額確定的隨意性,企業實際上可以很隱蔽地利用計提減值準備來進行利潤操縱,真正因被“視為重大會計差錯”而要求進行調整的上市公司寥寥無幾。所以筆者認為,以“視為重大會計差錯”來治理這種通過轉回資產減值(或跌價)準備操縱企業利潤的行為在實踐中是否有效值得懷疑。
例如,甲上市公司2002年度共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4 500萬元,其中,無形資產計提1200萬元、存貨計提1 800萬元、固定資產計提1 500萬元。
則甲公司根據減值的金額編制計提減值準備的會計分錄時,
借:管理費用 1 800萬元,
營業外支出 2 700萬元;
貸: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1 200萬元,
存貨跌價準備 1 800萬元,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1 500萬元。
在2003年末,甲公司將上年計提的減值準備部分轉回3500萬元,其中,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轉回800萬元、存貨跌價準備轉回1 500萬元、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轉回700萬元;甲公司當年實現利潤1000萬元。
則甲企業根據資產價值回升情況編制轉回分錄時,
借: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800萬元,
存貨跌價準備 1 500萬元,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1 200萬元;
貸:管理費用 1 500萬元,
營業外支出 2 000萬元。
從上筆資產減值準備轉回的業務可以看出,甲公司2003年度在轉回3 500萬元減值準備前,實際上虧損2 500萬元,正因為這筆轉回的減值準備才使其扭虧為盈。是甲公司所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價值真實發生了回升,還是甲公司實質上在進行利潤操縱?其實并不容易分清楚。
筆者認為,與其需要去努力判斷公司是否存在操縱利潤行為,不如規定將轉回的減值準備不得計入當期損益,即:除非有明確的市價,對資產減值準備轉回部分均一律作為調整當期的期初留存收益處理。
例如,上例中甲公司在轉回3500萬元減值準備時,按筆者提出的方法則應編制會計分錄:
借: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800萬元,
存貨跌價準備 1 500萬元,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1 200萬元;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期初未分配利潤) 3 500萬元。
這樣處理既合理又可行,有利于上市公司真正按照資產減值和價值回升的實際情況進行準備的計提和轉回,從而真正避免目前普遍存在的利用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來操縱公司利潤的現象發生。
另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處置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以及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以應收賬款進行交換等,應當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這實際上也給企業留下了操縱利潤的空間。為防止個別公司利用這條規定,采取先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到轉讓時再轉銷的方法操縱利潤,筆者認為,有必要規定將轉讓時一并轉銷的資產減值準備也采用追溯調整法,調整當期的期初留存收益(如屬于關聯方交易,則應根據關聯方交易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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