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制度》指出,法定公益金指的是企業按照規定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時,就將其轉入任意盈余公積。歷年來由財政部
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編寫的CPA全國統一考試指定輔導教材《會計》對法定公益金的核算也有具體規定:進行
賬務處理時,應當按照實際使用公益金的數額,借記“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科目,貸記“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科目;對于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等
固定資產進行處置時,應當將該資產購建的原始支出中使用的公益金的數額,從任意盈余公積轉回到法定公益金賬戶。對于教材對該業務的上述處理,許多讀者對此提出異議,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在使用公益金購置固定資產時將法定公益金轉入盈余公積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固定資產的實物存在,且屬于固定資產。但隨著固定資產的使用,其價值將通過計提折舊的方式減少而損耗。因此,相應要減少由公益金轉入的任意盈余公積金額,借記:“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二、處置固定資產時,由于固定資產實物已不存在,因此,應將處置時的凈損失沖減尚未沖減完的盈余公積(由公益金轉入且在折舊時未沖減完的部分)。而教材中所說的將原支出數全額轉回到法定公益金中去的做法不能接受。因為這樣的處理與用法定公益金購置的固定資已不復存在、相應資產已經耗費這一事實不相符合。
筆者認為,一些讀者之所以提出上述異議,主要是在以下三個問題上認識不夠清楚:
一、法定公益金是從企業凈利潤中提取的,即使其提取的目的是為企業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購建,為企業的持續經營爭取更多的資金來源,其所有權最終歸企業投資者,且這部分資金來源與其他自有資金來源一樣,共同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
二、企業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設施,目的是提高企業職工待遇、為企業正常經營和提高職工工作積極性創造必要的前提條件,相應的折舊費用應由企業承擔,計入當期損益,并依法享受稅前抵扣。而將折舊費用沖減任意盈余公積、減少投資人權益的做法,是沒有劃清企業經營風險與投資者的投資風險的界限,錯誤地將經營支出與企業經營虧損等同起來,劃給投資者承擔,這是不對的。另外,企業在無法定公益金或法定公益金不足時,也可能用其他來源的資金用于該項購置,而無論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建設的資金來源何處,其本質用途是不會改變的,相應的會計處理也應保持一致。
三、在集體福利設施被處置后,由于集體福利設施已不存在,也就沒有法定公益金被固定用途的資金占用,應將其賬面余額恢復到可支配額,所以應按原支出數轉回任意盈余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