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以下簡稱《準則》)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換取對外投資,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上述資產轉讓所得如數額較大,即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上述所得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作為遞延所得,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后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
由此可見,對于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會計上不確認收益;而稅務上卻要確認相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由此也帶來了二者在股權投資成本計價上的不同。
例:2003年1月,甲公司以其擁有的一套生產設備對乙公司進行投資,該設備的賬面原值為800000元,已計提折舊3000000元,公允價值為600000元;2004年10月,甲公司將該股權轉讓,取得價款700000元。假設甲公司沒有計提與上述業務有關的資產減值準備,采用成本法核算
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及轉讓過程中不考慮相關稅費。
解:甲公司2003年的會計與所得稅處理:
依據《準則》的規定,甲公司以其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按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借:
固定資產清理 500000
累計折舊 300000
貸:固定資產 800000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股權投資 5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00000
按照《通知》的規定,甲公司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出售固定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該設備的公允價值為600000元,賬面價值為500000元,稅務上應確認的固定資產轉讓所得為100000元(600000-500000)。
可以看出,甲公司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會計上不計收益,而稅務上需要確認固定資產轉讓所得100000元。因此,甲公司當年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00元。
甲公司2004年的會計與所得稅處理: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投資》的規定,甲公司轉讓股權投資時,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借:銀行存款 7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其他股權投資 500000
投資收益 200000
按照《通知》的規定,甲公司轉讓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為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該股權投資的轉讓收入為700000元,計稅成本為600000元,稅務上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100000元(700000-600000)。
從上看出,甲公司轉讓該股權投資,會計收益為200000元,而計稅所得為100000元,會計處理比稅務處理多計收益100000元。因此,甲公司當年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0000元。
綜上,甲公司2003年、2004年分別應調增、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0000元,即對外投資及轉讓過程中共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0元(100000-100000)。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非貨幣性交易過程中,涉及的補價超過收取補價的一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25%,就應當作為貨幣性交易,按照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相應的收入、成本及利潤。這時,該業務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