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21 10:40 來源:
買一件大商品,商家贈送一定金額的購物券,顧客憑借購物券再購買商品時,可給予相當于購物券金額的價值減免。對于這種購物券充當捆綁銷售“繩索”的銷售方式,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在現實生活中,有時顧客對于贈送的購物券并不使用,對于這種情況又該如何處理呢?
常見的有四種處理方法:第一種方法認為,贈送的購物券是緊隨購買的商品一并賣給顧客的,送給顧客的購物券實際上是銷售商品在價格上給予顧客的減讓,應作為銷售折扣處理,沖減主營業務收入。顧客憑借購物券購買的商品,仍按銷售價格入賬,計入主營業務收入;若顧客不使用購物券,則沖減營業費用。第二種方法認為,贈送的購物券是對顧客憑購物券購買的商品在價格上的讓與,應作為銷售折扣處理,沖減主營業務收入。對于首次購買的商品按銷售價格入賬,若顧客未使用贈送的購物券,則不作處理。第三種方法認為,隨銷售商品所付出的購物券,是為取得商品銷售收入所付出的代價,應直接和商品銷售收入配比,購物券上的金額應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第四種方法認為,若顧客使用購物券,相當于商家支付了一筆營業費用,應列入商家的營業費用中,若不使用購物券則不入賬。
以上四種方法從表面上看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應透過現象看本質。在交易中,購物券只是代表一定金額的憑證,同貨幣一樣,它本身沒有價值。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很顯然,購物券本身是不能當作商品進行銷售核算的。對商家而言,贈送購物券的初衷并不是對顧客給予價格減免,而是為了刺激消費者進行再消費,這實際上是一種促銷手段,是商家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因此,當顧客使用購物券時,發生的減免金額應計入營業費用。實質上,在發生第二筆銷售業務的同時,商家發生了營業費用的支出,只不過是沒有現金支出,其費用的金額以購物券的形式事先給予限定,且其是否支出也由顧客來決定(即:使用購物券,商家發生營業費用;不使用購物券,商家則不發生營業費用),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此,人們容易對其處理方式產生爭議。綜上所述,捆綁式銷售的會計處理應是:對于第一筆銷售,按商品的銷售價格入賬;當顧客使用購物券再購物時,按銷售價格加上相關的銷項稅額減去購物券標明的金額后借記“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購物券標明的金額借記“營業費用”科目,按商品銷售價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以銷售價格計算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若顧客未使用購物券,則不作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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