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企改制中的幾個會計問題
2002-12-31 09:08 來源:特區財會·黃秀章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入和市場在資源配置基礎作用的加強,國企改革的步伐將進一步加快。為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在國企改制過程中,必須進行清產核資、界定產權,而這些工作都以會計信息為基礎。《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全面提高我國企業會計信息質量。但是,在改革過程中,相關的會計問題仍然存在。這些問題的解決涉及到國有資產的安全,也涉及到其他產權主體合法權益的維護。
一、長期投資的會計處理與評估確認問題
長期投資按其性質可分為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性投資。在資產評估時,只要被投資企業正常經營,債權性投資的價值確認應不存在爭議。但股權性投資則比較復雜。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股權性投資有兩種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權益法。問題是:1.若按成本法,賬面反映的是投資的歷史成本,不能反映被投資企業收益中屬于本企業權益的多少,若出現被投資企業嚴重虧損或大額盈利長期不分配時,歷史成本將嚴重背離現時價值。而新會計制度只對投資減值作出規定,對潛在的收益則不予計量,使長期投資的正確確認產生疑問;2.如果按權益法核算,按成本法核算的弊端可以避免,但仍無法反映被投資企業整體資產的質量。為解決這個問題,有必要對被投資企業進行資產評估,但問題是:1.若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控制權,可能不接受評估;2.被投資企業也可能存在較大“長期投資”,是否繼續追溯到三級被投資企業的評估;3.要考慮評估成本。
為解決以上問題,筆者認為:1.不論企業對長期投資采用何種核算辦法,在國企改制中均擬調整為按權益法,這樣才能正確反映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對投資企業的影響;2.對于是否需要對被投資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則應遵循重要性原則,對投資時間較長、金額較大的控股企業,應進行評估,這時,長期投資的確認價值=被投資企業評估凈資產×占股比例;其它企業運作正常的,可不進行評估,這時,長期投資的評估值=被投資企業的賬面凈資產×占股比例。
二、應收款項的確認問題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實際發生額
記賬”,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
壞賬準備。制度規定,對于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導致應收款項不能收回的,或債務單位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債的,以及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應確認壞賬損失。問題是:1、壞賬準備的計提和壞賬損失的確認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的職業判斷,人為因素較大;2、在壞賬的確認問題上,對于前兩種條件,異議不大,但對于第三種條件則不能認同。長期以來,企業之間存在嚴重的三角債現象,特別是老牌國有企業,超過三年的債權比重很大,但有些未必不能收回,如果將其確認為壞賬,國有權益將遭到損害。所以在國企改制時,對于應收款項的評估確認,既要采取謹慎性原則,又要注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1、有必要對以往已撤銷的壞賬進行重新審核,以降低職業判斷風險;2、對于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應根據債權性質和債務人的信譽程度,合理確定核銷比例,不搞一刀切。
三、無形資產的確認問題
企業的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前五種無形資產可單獨取得或轉讓,在資產確認過程中問題較少。而商譽的確認問題爭議較大,這里有技術上的問題,也有認識上的問題。企業商譽表現在一家企業的獲利能力超過了同行業的獲利水平。《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自創商譽不能加于確認”。因此,在國企改制的評估工作中,企業商譽往往被忽視。筆者認為這是不妥的。因為企業商譽是在長期生產過程中形成的,在國企改制前已經存在,在改制時應予評估確認:1、有些國有企業經過長期的穩健經營,在市場上占有優勢,且普遍信譽較好,在同一行業中比其他企業具有較高的獲利能力,因此,在國企改制中應評估確認其商譽,否則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2、有些國有企業長期組織管理較差,設備陳舊,技術落后,競爭力弱,獲利能力差,甚至虧損不斷擴大,重新整合需要較大的成本,在國企改制中就應評估確認其“負商譽”,否則對其他產權主體是不公平的。
四、凈資產的核算與企業產權的界定問題
在國企改制實際操作中,國有產權評估一般按“資產-負債=凈資產”的會計原理為基礎,其做法是:評估資產和負債即得出凈資產,然后按凈資產折為國有股權,這符合國家嚴禁將國有資產低估作價折股的規定。但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忽略了對凈資產各要素性質的評價和認定。例如動用公益金所形成的集體福利設施,如職工醫院、學校等,界定為國有資產無可非議,但不應作為國有產權入股,因為對改制企業來說,這些設施具有社會福利性質,不但不能為改制后的企業帶來效益,反而成為企業的沉重負擔,不符合《企業會計制度》關于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實質。如果在改制中不進行剝離,不但不能作價入股,還應評估其“負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