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是企業的重要資產,
會計制度從及時化解企業經營風險和穩健經營的謹慎性原則出發,制定了一整套的會計核算辦法;稅法從歷史成本和收入與成本相配比原則出發,也制定了相應的稅務處理方法。由于二者的出發點不同,因此在具體處理上存在著一定的差別。
固定資產折舊計提范圍的差別
會計制度認為,企業擁有的固定資產不僅有有形損耗,也存在著無形損耗,同時企業擁有的固定資產無論使用與否都是企業需要在以后的生產過程中加以消化和回收的,都應對其計提折舊。因而會計制度規定除了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按規定單獨作價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土地不計提折舊外,其他即使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也要按規定計提折舊,并計入當期損益。
稅法從真實發生和收入與成本相配比原則出發,認為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與企業的生產和取得的收入沒有直接的關系,因此規定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這就是說,已進入當期損益的對該部分資產計提的折舊,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要作為調增項目處理。
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時的差別
會計制度從真實性和穩健性原則出發,要求企業在期末對其擁有的固定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對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固定資產應按二者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對已計提了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按照該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凈值減除準備后的余額和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折舊率和折舊額,并將按新方法計提的折舊額計入相應期間的損益。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價值恢復后的賬面凈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恢復部分的價值作為營業外收入,與重新計算并計提的折舊一起計入當期損益。
稅法從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出發,規定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允許扣除的準備金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就是說,已計入當期損益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要作為調增項目處理,同時對因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少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額允許調減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的,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調減;重新計算折舊率和折舊額后進入當期損益的折舊額則要分別處理:若重新計算后計入當期損益的折舊額小于按初次入賬價值和可使用年限計算的折舊額的,則允許調減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大于按上述辦法計算的折舊額的,則要調增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
固定資產評估增減值時的處理差別
對于企業按有關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的重新評估,因評估目的不同,會計制度規定了不同的處理辦法。如果是為了確認對外投資價值,評估減值的進入股權投資差額并按規定攤銷,當期攤銷的部分確認為當期損益,增值的則確認為資本公積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是用于企業合并(兼并)分立等重組目的的,合并、被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和原企業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被合并(兼并)企業和原企業可以不確認為當期收入而確認為資本公積,超過上述限額的則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無論確認收入與否,承接上述評估后資產的企業應按調整后的價值和使用年限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并進入該企業的當期損益。
稅法規定企業以部分經營活動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固定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固定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調整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調整數額較大,在一個納稅年度確認繳納企業所得稅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在發生當期和以后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被投資企業可以按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如果固定資產的評估目的是用于企業合并(兼并)以及分立等企業改制重組目的的,應分別情況處理:若在合并(兼并)、分立時,被合并(兼并)企業和原企業未確認收入并計算繳納所得稅的,則合并和被分立企業在計算繳納所得稅時,不能以企業為實現合并(兼并)或分立而對固定資產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并計提折舊,應按實現合并(兼并)或分立前企業資產的賬面歷史成本計價,并在剩余折舊期內按該資產的凈值計提折舊。凡合并(兼并)或分立后的企業在會計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少計部分允許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若在合并(兼并)、分立時,被合并(兼并)企業和原企業已確認收入并計算繳納所得稅的,則允許合并(兼并)或分立后的企業按評估價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計提折舊并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