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固定資產的核算,財政部于2001年11月9日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以下簡稱準則),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該準則自施行以來規范了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等方面,提高了企業資產負債表及利潤表反映信息的質量。但在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筆者認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 關于固定資產價值判斷標準
新準則改變了我國會計制度的一貫做法,不再給出固定資產具體的價值判斷標準,這樣雖然符合國際貫例,也符合我國會計改革的基本思路,但在實際執行中容易出現兩方面問題:一是不利于實務操作,對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水平依賴性較大;二是人為調控行為更具隱蔽性,一些企業出于操控損益的目的將本來用于商品生產、勞務提供或經營管理方面的低值易耗品列入了固定資產核算,或將本應作為固定資產的實物資產列為低值易耗品進行核算,這樣既不利于企業實物資產的管理和核算,也影響了企業之間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二、 關于固定資產折舊范圍
與《企業會計制度》相比,新準則擴大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將以前不計提折舊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也納入了折舊計提范圍,這樣表面上看是有利于促使企業充分利用固定資產,及時處置不需用固定資產,但是其不合理性也暴露無遺,因為在市場經濟下能否合理利用、調度、處置資產,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是企業內部管理方面的問題,就如同產品成本總得來說越低越好,但如果為了促使企業降低成本,我們用制度來規定一個標準,合理嗎?而且新準則中折舊范圍的擴大,還會影響企業產品成本及利潤的真實水平,影響企業之間相關會計利息的可比性。
三、關于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新準則要求企業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并在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根據其所處的經濟環境、技術環境以及其他環境的變化進行復核,適時調整其預計的使用壽命。這樣與財務制度對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的規定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實際工作中出現了同固定資產價值標準方面相似的兩方面問題:一是不利于實務操作,對會計人員職業判斷水平依賴性大,二是部分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利益的需要,縮短或延長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人為調控企業利潤和產品成本水平,影響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可比性。
四、關于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新準則中新增了對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考慮,其目的是與國際接軌,遏制企業計提秘密準備,但在實際工作中部分企業卻變相利用準則中相關規定,將原來計提秘密準備變為公開多提或少提減值準備,同時折舊會減少或增加,“稅收檔板”的作用也會相應降低,不利于夯實資產質量,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五、 關于新準則與稅收征管
新準則要求企業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規定固定資產的價值判斷標準和使用壽命及折舊方法由企業自主確定,但在實際工作中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環節,尤其是匯算清繳時,仍按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執行,對企業按固定資產準則操作的上述事項多數要重新計算并調整應納稅所得額,還要進行必要的賬務處理,這樣由于新準則與稅收征管方面的不銜接,無形中加大了企業會計人員的負擔,挫傷了企業執行新準則的積極性,影響了新準則的貫徹實施。
作者:王立祥 江蘇省寶應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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