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1 00:00 來源:廖先進
一、對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征稅的提出
眾所周知,從1996年5月1日至19 99年6月10日,在短短的三年中,中國人民銀行為調控宏觀經濟、刺激經 濟發展,連續七次下調人民幣存、貸款利率。降息無疑對支持企業生產經營, 加快企業改革步伐,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降息 及逾期貸款計息方法調整造成了金融機構營業稅收入大幅滑坡。而與此同時,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業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 〔1995〕79號規定暫不征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卻在近幾年連 續增長。針對此情況,1999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下文對金融機構往來收 入的構成特點以及相關內容進行調查,從稅務部門調查的情況及發表的觀點看 ,大多數主張對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征收營業稅,其理由大體可以歸納為:①政 策上有依據;②能有效防止逃稅行為的發生;③能維護稅收政策的統一性;④ 開辟了新的稅源。
二、金融機構往來收入的組成
金融機構往來由四個方面組成 ,一是與央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包括金融機構按國家規定繳存央行的法定準 備金,存放中央銀行的備付金等款項,以及央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包括央行 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二是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 務往來業務即聯行往來;三是與其他銀行之間的資金往來即同業往來,包括同 業拆借,同業存放,結算過程相互占用的資金;四是與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往 來,即與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往來。
這里所說的資金往來包括本、外幣資金。各金融機構對往來資金均按規定或相 互約定的利率相互計息,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即是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在實際操 作過程中,金融機構對往來收入和支出核算過程是:金融機構將相互占用的資 金每天分別計算借方和貸方發生額,由此推算出一個計息積數,定期結算一次 ,貸方積數乘以利率,得出該時期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反之,為金融機構往來 支出。
三、對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征稅的反駁
本人作為一個央行工作者為此對某縣金融機構往來收入的特點、相關內容及其盈虧狀況也作了一次專門調查,調 查的情況與稅務部門調查的情況大體相同。得出結論是:金融機構往來收入不 但不能征稅,而且就目前金融企業的狀況,國家還應調低銀行營業稅率。
(一)目前對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征稅缺乏足夠法律依據。根據《營業稅目注釋》國稅發 〔1993〕149號解釋:金融業中僅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征收營 業稅。既然金融機構按國家規定繳存央行的準備金和存放央行的備付金存款, 可視為《營業稅稅目注釋》中規定的存款,那么金融機構存放本系統,存放同 業的用于保支付的款項同樣應視為存款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從19 99年12月1日開始征收的居民儲蓄利息稅來看,也沒有對企事業單位、社 會團體存款利息收入征稅;而金融企業在系統內或同業間為保支付的存款利息 收入也應不征稅。因為營業稅既具有行業稅的特征,更重要的是它還具有行為 稅的特征。
主張應對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征稅的依據來自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第十問的 回答規定,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資金占用費的行為,均視為 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他們認為從維護政策的統 一性考慮,金融機構往來收入也應征稅。但本人認為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 對方的行為是直接融資,如果是為掙取比存放金融機構存款利息高的利差,就 應交稅,如果它收取的是按國家規定的單位存款利率計算的占用費,就不應交 營業稅。這里評判的標準是國家規定利率水平。同理,金融機構存放央行、系 統內和同業用于保支付的款項,是執行央行規定的利率,也不應交納營業稅。 從行為稅特征和央行利率政策來看,在金融機構往來中只有拆借,才具有征稅 的依據,因為它是一種主動獲取較高利息收入行為。目前,我國資金拆借市場 還不夠完善發達,拆借利息收入占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極少。1998年,某地 拆借資金利息收入只占金融機構往來收入02%。為扶持拆借市場發展,目 前對拆借也不應征收營業稅。每一項政策、法規既要考慮其適用性,又要考慮 其特殊性,但并不因此破壞其統一性。
(二)金融機構往來收入不征稅并不意味著 造成金融機構逃稅。據統計,湖南省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和農業 發展銀行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占按現行稅法規定應納營業稅收入的比重確實由1 996年的162%上升至1998年的191%。其絕對數至今,應得收入 由1996年的1451億下降到1998年的1317億,下降13 4億;往來收入則由2305億上升到2512億元,上升162億元 ,變化不大。比率的上升是應稅收入減少和往來收入上升兩個方面的因素共同 造成的,前者的影響還略強于后者。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占應稅收入比重的提高 ,說明了連續七次的利率下調和應收利息的計算年限由三年改為兩年進而改為 一年,對銀行利息收入的影響,以及國民經濟從1996年以來未從根本上向 好的方向轉化,加之銀行風險意識的提高,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加強,金融機構 特別是貧困地區更愿意將資金存入央行、聯行或同業。如果因為金融機構往來 收入占應稅收入比例的增長幅度大,就想當然地認為金融機構大量地將一般貸 款業務收入化為金融機構往來收入而造成偷稅,則是大錯特錯。金融機構對往 來收支不僅是專人核算,上級主管行處對賬、清算,還要接受人行的監督檢查 .同時如果轉化收入一經查出,稅務機關將依《征管法》的規定,以偷稅進行 處罰。不可否認,這種行為可能存在,但決不可因噎廢食,因此而擴大征收范圍。
(三)從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構成特點看,不應征稅 .各金融機構往來收入中90%是來自于同一銀行系統的聯行往來收入。從理 論上講,如果金融系統匯總核算,聯行往來收入和支出相抵的結果為0.因此 如果對其征稅,從前述的金融機構往來收入的核算過程來看,金融機構對聯行 往來完全可能合理避稅,即:改變內部核算辦法,將聯行往來相互占用的資金 每天軋差后計算計息積數,到每季季末或季末計算日將計息積數再軋差,按差 額計算收入或支出,更重要的是這樣核算也合情合理,大大減少了核算的業務 量,現行稅法即無可奈何。另一種方法,是象人民銀行一樣,不計息,既沒利 息收入也沒支出。從調查的某縣金融機構系統內利息收支相抵存差地區后,純 收入只占相抵前的10%,但在整個湖南這樣的資金借差地區,全部表現為支 出大于收入。
(四)從金融機構往來收入的本質來說,不應征稅。金融機構往來收 入不同于一般貸款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它是金融機構為加強管理,完善內部 核算,按一定的制度規定計算的,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虛擬利息收入”, 實際的利息收入只有金融機構對工商企業等經濟實體貸出資金后才能取得。從 這個意義上講拆借雖然既具有行為稅特點,又具有行業稅特點,也不應征收營 業稅。“虛擬利息收入”對應的必定是“虛假的財政收入”,稅收作為一種分 配方式,充當了超額分配真實國民收入的角色,且數額巨大。
據統計,如果對 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征稅,全國每年可增加金融業營業稅近600億元,將大大 地緩解目前日益膨脹的財政支出的壓力,開辟了新的稅源,但其影響力和破壞 力也是空前的,無異于殺雞取卵,竭澤而漁。眾所周知,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 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的地位,已無可替代,然而與其日趨重要 的地位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各類金融機構自身經濟效益沒有提高,反而大幅下 降。究其原因,金融業營業稅稅率于1997年元月1日起由5%提高到8% 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因素,遠遠高于交通、運輸等服務行業的3%5%的比例 ,已處于一個極不公平地位。對某縣金融機構調查,1997年、1998年 分別比1996年增加虧損300萬元和350萬元。如果還對金融機構往來 收入征稅,那么銀行業在絕對收入不增加,而稅負率增長1倍多的情況下,其 繳稅的資金來源不外乎以下三個部分:一是利潤;二是自有資本金;三是居民 儲蓄存款。就目前我國銀行業的財務狀況,銀行只有動用居民儲蓄存款,當超 額分配積累到一定程度,超過銀行業的承受極限,銀行貨幣體系就會崩潰,金 融危機必然爆發,后果難以收拾。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目前對金融機構往來 收入不但不能征稅,而且還要降低稅負。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在即,金融 業作為沖擊最大的行業之一,我們更應減輕其稅負,讓金融業輕裝上陣,更好 地參與國際金融大市場的競爭,維護我國的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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