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之探討
2002-09-06 08:39 來源:臺灣:吳素環
2001年11月14日,對于您而言它也許不是什么特別的日子,可是對於眾多電子交易的參與者而言,卻是個重要的里程碑。臺灣的電子簽章法三讀通過且於2001年11月 14日由“總統”公布實施。電子簽章為經濟部于1997年,配合臺灣資訊基礎建設(National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NII)之推展,特別委托資策會科法中心進行相關研究。
由於網際網絡的興起,對於你我的生活都產生重大的影響。別以為到坊間去查扣光碟,就可以限制光碟內容的傳播。透過網際網路,只要有“依媚兒”的人,幾乎每個信箱都會收到一份。以前申請電話移璣需要親自到電信局填寫一堆文件,現在只要透過網際網路填寫申請書即可。電子簽章法讓網際網路的游戲規則更為明確,依照這份游戲規則,可以衍生的交易行為就更為廣泛。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1項這么規定:“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并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因此,除了特別規定如結婚證書或遺書未來無法以電子文件為之外,只要交易雙方都同意以電子文件作成,即具有書面文件或字據之效果。
對企業及個人之影響舉一個更切身的例子,統一發票或公司的傳票是不是也可以透過電子文件的方式呈現或傳送呢?答案絕對是肯定的!“財政部”已擬定“網際網絡傳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試辦作業要點。”自1997年9月1日起,委托臺北市試辦電子發票的使用,買賣雙方可以透過網際網路傳輸電子發票,對於令企業相當頭痛統一發票處理,不但是可節省80%以上之成本,亦可提升企業間對帳之效率。未來若全面推行至個人的消費行為,各位媽媽就會很方便,因為一定會有一種軟體自動協助您對統一發票的獎項,也不用去銀行領獎,透過網際網路兌獎,獎金直接扣
印花稅後入銀行帳號。
對於企業間的交易行為,如合約的簽訂、統一發票的收發等,也會產生重大的變化。書面的合約,雙方可以將書面合約送至公證人處申請公證,因為公證人處也會保留一份副本。因此合約的糾紛可依據看於公證人處所的合約副本進行仲裁。但未來勢必交易雙方也可使用電子簽章簽署合約,如何在虛擬環境下處理交易糾紛呢?因為目前公證法尚未配合電子交易模式適當修改,因此目前尚無法令規章。另外關於統一發票的收發,企業對企業的發票,現行紙上開立作業,透過郵寄方式送達對方,每個月還要定期對帳。若是使用電子發票,就不用如此麻煩。可透過資訊系統自動核對的功能,每天自行對帳或是催款。
新資訊科技所帶來之風險
日子是多麼的美好,省下這么多的時間。不過這都是正面的好處,將這些資料都透過資訊系統處理、儲存及傳送,那如何確保這些資料的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及不可否認性呢?透過適當的加密及電子簽章機制可以達到不錯的效果,可是如何適當的管理這些機制,卻是目前一般普羅大眾較不熟悉的領域。比如說,公司內部透過加密機制保護機密資料,如何管理加密金鑰?如何確保其唯一性與可恢復性?亦即當員工離職時,如何避免該員工所加密的文件,依然可被正當使用?將所有資料都保存在資訊系統里,如何管理其安全性?
就稽核人員而言,
內部控制的許多控制點都必然移至資訊系統,依靠資訊系統的設計來執行相關內控制度。可是我們很少聽說內部稽核人員曾被邀請參與資訊系統之設計,目前大部分的系統的稽核作業不是將使用者的操作記錄下來,就是等系統建署完成後,再掛上一些
報表程式,美其名為稽核報表。可是您如何確保稽核報表與資訊系統上的資料是一致的?即使列印完成後,資訊系統上的資料是不是還可以執行變更作業?貴單位資訊人員是不是擁有最大權限?有權去執行任何資訊系統上的修改作業?因此歷經前一波電子化的您,好不容易從人工作業轉換成電子化作業,感覺上才上手,還未完全掌握資訊化的精髓,例如資訊系統的管理制度如何設計與落實?如今馬上面臨的又是網際網路化的作業模式。您真的可以相信在畫面上,使用滑鼠點一下,就代表是您的簽名嗎?您真的相信資訊系統上的資料不會遭到不當的竄改?
結論
電子簽章法的通過,我想只是電子商務及資訊安全的基本運作條件之一,未來仍然有許多游戲規則需建立,如交易糾紛的處理等。若是您也認同電子商務的世界即將來臨,您就必須適當的調整自己去適應這樣的虛擬環境!以前的你,小時候也許是打彈珠、玩橡皮筋或是躲貓貓;現在的小孩則是玩Game boy或線上游戲,方式或許不同,可是都是小孩子的游戲。調整一下心情、趕上世界的潮流,就可以避免成為網際網路世界的山頂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