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業的進貨費用按現行制度規定列入當期損益,不計入所購商品的成本。如此處理,有其原因和優點,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現分析如下。
將進貨費用列入當期損益的處理方法與1993年
會計制度改革之前商業、糧食、供銷、圖書發行等企業的做法是不一致的。在物資供銷企業,原制度是將其作為待攤進貨費用處理的。在外貿企業,原來是將其計入商品進價的。1993年會計制度改革,統一了核算方法,要求將其一律列入當期損益,使相同的業務在該行業中的處理方法歸于一致,應該說是一大進步,但仍不夠徹底。這樣處理的原因有以下幾點:①商品流通企業尤其是商業企業所購商品的品種繁多,不象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那樣進料品種較單一。若將進貨費用在不同的商品品種之間進行分攤,勢必會加大核算工作量,浪費諸多人力。故為了簡化核算手續,一次列入當期損益。②為了提供商品的原進價,便于計算已銷商品的毛利。③為了扭轉企業虛盈實虧的局面。
從以上理由不難看出,將進貨費用列入當期損益,便于操作,減少了核算工作量,雖然對改變企業虛盈實虧有一定的作用,但卻不符合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不能反映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首先,不符合歷史成本計價原則。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各種財產物資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各種存貨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核算”,而外購存貨的實際成本是由購貨價格和附帶成本構成的。商品流通企業將構成外購商品成本的進貨費用列入當期損益,使企業取得的商品不能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全面反映。無論是采用數量進價金額核算法,還是實行售價金額核算法,期末編制
資產負債表時,商品存貨都是按進價成本列示在“存貨”項目中的,不能反映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不符合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也不符合客觀性原則。
其次,不符合收入與費用相配比的原則。將進貨費用列入當期損益,使進貨費用從當期銷售收入中得到補償。而當所購入的商品沒能在當期銷售尤其是在跨年度銷售的情況下,該批商品的進貨費用是從其他商品的銷售收入中得到補償的,不符合配比原則。從另一方面看,當所購商品銷售時,結轉的已銷商品銷售成本也不是該商品的實際成本,僅是其原進價。商品銷售收入也未能和其真實的銷售成本相配比,導致損益表中經營成果不實。在進貨費用較高或進貨集中的情況下,還會引起年度中各月利潤額大起大落,不利于對各期的經營成果進行正確評價。
再次,與其他行業存貨核算的口徑不一致。在會計制度改革前,相同業務在不同行業、不同性質的企業其處理方法不同是很普遍的現象。會計制度改革后,這一現象得到了改觀,相同業務在不同行業、不同性質的企業其核算方法趨于一致。如分期收款銷售的核算,工業企業與商業企業的處理方法得到了統一;商品流通企業“商品采購”科目的設置做到了與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的統一。但在進貨費用的處理方法上,由于商品流通企業將進貨費用列入當期損益,不計入所購商品的成本,與其他企業進貨費用的核算方法不一致,使資產負債表中“存貨”項目的口徑不同,不便于企業的投資者、債權人等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對比分析。
根據以上分析,將進貨費用列入所購商品的成本,有以下幾個優點:①使商品(存貨)按實際成本計價,符合歷史成本計價原則,能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②所購商品發生的進貨費用能夠從該批商品的銷售收入中得到補償,符合收入與費用相配比的原則,能夠真實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③與其他行業“存貨”指標的口徑相統一,便于比較分析。④隨著會計電算化的推廣應用,不會加大會計核算的工作量。⑤不會影響毛利額和毛利率的計算。因為商品銷售收入減已銷商品的實際成本(而不是進價成本)所得的差額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