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股票期權(Executive Stock Options,簡稱ESO,亦稱認股權)是公司經理人員薪酬管理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其基本運作模式是:公司給予經理人(主要是高級管理人員)購買本公司股票的選擇權,經理人可以在規定的時期內以約定的價格(稱之為行權價)購買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并有權在規定時間內選擇行權或不行權。股票期權實質上是公司給予經理人的或有報酬,該報酬能否取得完全取決于公司激勵目標能否實現。
經理股票期權制度起源于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80年代至90年代作為一種創新的分配制度,在西方國家得到了廣泛應用,尤其是美國,以股票期權制度為主的報酬體系基本取代了傳統的年薪加獎金的報酬制度。本文試就美國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及對我國的借鑒,作些粗淺的探討。
一、美國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美國股票期權會計處理主要有兩種方法:一是內在價值法,由
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1972年制定的第25號意見書確定;二是公允價值法,由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1995年頒布的第123號公告確定。上述兩種方法對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均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一)股票期權的確認和入賬。
1.股票期權價值的確認主要是指補償成本的確認,也就是公司向經理人發放股票期權代替酬薪所實際承擔的費用。由于補償成本與股票期權在價值量上是相等的,所以,對股票期權價值的確認即是對股票期權補償成本的確認。
(1)APB第25號意見書采用內在價值法確認補償成本。內在價值法是股票期權的行權價與授予時股票市價的差額。差額越大,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越大;反之越小。如果授予日行權價等于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則公司的補償成本為零,公司損益表中的利潤項目不會因為未來公司股價的變化而相應調整;如果行權價小于股票的市場價格,其差額確認為補償成本,在規定的期間內作為待攤費用進行轉銷,并從損益表中相應抵減公司的利潤。APB 25發表后,公司為了不計提補償成本,在授予股票期權時一般規定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等于該種股票的市場價格,致使股票期權補償成本的反映不夠充分;加之行權后的股票與原有的股票持有人共同享有公司的盈余,稀釋了每股收益。此外,由于股票市價不斷變化,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也隨之變化,因此每一會計期末就需要對以前期間的補償成本進行調整,會計處理程序比較繁瑣。如果經理人棄權,則需要沖減原來的記錄,有操縱利潤之嫌。
(2)1995年頒布的FASB第123號公告鼓勵公司采用公允價值法來核算股票期權,即先計算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然后通過其與股票市價的差額來確認補償成本,并將補償成本在股票期權的服務期內進行攤銷。公允價值一經確定便不再變化,會計期末不必對補償成本進行調整。同時允許公司繼續沿用APB 25確定的內在價值法的核算辦法及會計處理,但應在財務報告的附錄中提供注釋。在公允價值法下,無論采用哪一種類型的股票期權,都要確認一定的補償成本,這是與內在價值法的不同之處。FASB123對補償成本的確認、計量要求較嚴格,計算出的每股收益等財務指標比APB 25計算的同類指標低,使上市公司的業績更接近其經營的實際狀況。
2.股票期權的人賬時間。APB 25和FASB 123對一般的股票期權計劃即固定股票期權計劃計量日的確認一致,均為授予日,即補償成本應在期權授予日確認;對于在授予日不能確定行權價和數量的股票期權計劃,必須以其公允價值能正確計算的日期作為補償成本的計量日。這種做法能幫助股東了解經理人的報酬狀況和公司的激勵制度。由于及時作為成本入賬,可以起到抵稅作用,當股票期權最終未能行使時,可以實際節省稅賦。其弊端在于降低了股票期權的原有激勵作用,因為在行權之前就作為成本人賬,使公司利潤下降,導致股價下跌,股票期權隨之貶值,打擊經理人工作積極性,不利于公司發展。
(二)股票期權的計量。APB 25建議以內在價值計量股票期權,但在授予日股價等于或小于行權價時補償成本為零,即內在價值為零,而實際上股票期權本身是有價值的,至少有時間價值。FASB 123則建議運用期權定價模型計算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公允價值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是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值。目前常用的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的計算一般采用“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在該模型中,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主要受到授予日股票市價、期權的執行價格、無風險利率、期權期限、股價波動率、預計股息回報率等因素的影響。
公允價值法是未來的發展趨勢,我國在條件成熟時宜以公允價值作為股票期權的計量基礎。但“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成立的條件之一是期權可以自由交易,而股票期權除了繼承外不得轉讓;且影響該模型因素的計算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難度。
對于行權價的確定,美國主要有三種方法:現值有利法(行權價低于授權日股價)、等現值法(行權價等于授權日股價)、現值不利法(行權價高于授權日股價)。前兩種方法有利于對經理人的激勵作用,但對老股東不利;后一種方法則可能使經理人放棄行權,起不到應有的激勵作用。目前,美國一般實行現值不利法,不同公司對授予日股價的規定也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為授予日股價的最高價與最低價的平均價,有的規定為授予日前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有的規定為授予日前一周最高價與最低價的平均價。
我國的股票期權尚屬探索階段,為鼓勵經理人行權,宜實行現值有利法。為防止經理人利用信息披露之便操縱股價,在確定行權價時股東應充分發揮監督作用,保護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借鑒美國及香港特區做法基礎上(根據香港有關法律條款規定行權價必須不少于期權授予日前五個交易日在聯交所的平均收市價的80%或股價之面值)設計行權價格,如按期權授予日前30日的平均收市價的80%行權。
(三)股票期權的記錄。根據APB 25及FASB 123的規定,補償成本可以在期權授予日以內在價值或公允價值確認為一項遞延資產,在一定年限內(一般是期權服務期)進行攤銷。
在期權授予日,公司在確認補償成本的同時應確認一項股票期權權益,借記“遞延補償成本”,貸記“股票期權”;在服務期內的各會計期末進行攤銷轉為費用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遞延補償成本”;行權時,經理人按行權價交納認股款,應按行權價增加現金,按股票面值增加股本,同時沖銷股票期權權益,差額計入股票溢價,即借記“現金”、“股票期權”,貸記“股本”、“資本公積——股票溢價”;若期權過期未執行,股票期權賬戶將結轉其他資本金賬戶,原已確認的補償成本不會被修正。如果某些股票期權在授予日無法確定行權價或行權數量,則應在行權日確認補償成本,借記“現金”、“管理費用”,貸記“股本”、“資本公積——股票溢價”。
(四)股票期權的報告。FASB 123鼓勵公司采用公允價值法,但公司若繼續采用內在價值法,則必須在其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公允價值法下的預計凈利潤及每股收益;同時要求公司無論采用何種方法計量股票期權,都必須在其財務報表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權計劃的有關信息,包括期權數量、期權執行或喪失情況、本年授予期權的加權平均公允價值、尚未執行期權的平均剩余年限。此外,公司也需披露估算公允價值的方法及重大假設。
二、當前我國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三種方法
2001年3月,財政部選定上市公司“中國聯通”和中關村的8家高科技企業作為首批股票期權試點企業,對部分經理人和科技骨干進行股票期權試點。由于缺乏統一的規定,各試點企業在借鑒國外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基礎上,主要運用了以下三種會計處理方法。
(一)或有事項處理法。在授予日按照行權價確定債權和所有者權益,借記“長期應收款”等,貸記“預計股本”等。行權時,將債權轉為現金,借記“現金”,貸記“長期應收款”;將預計股本轉為股本,借記“預計股本”,貸記“股本”。如果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將股價與行權價之間的差額支付給經理人,則作為公司的費用處理,借記“管理費用”或“營業費用”,貸記“現金”。
該方法將股票期權視為或有事項進行會計處理,簡單明了,容易操作,但它明顯與現有會計準則相抵觸。或有事項是由過去的事項或交易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規定,股票期權在行權之前并沒有發生現金和股票的實際收付,不應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也無須在財務報告中披露,否則就違背了謹慎性原則。我國《
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也提及“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因其易導致資產的虛增,同時在股價與行權價之間的差額較大時,費用發生不均衡且沒有在服務期內進行攤銷,不符合配比原則。此外,經理人放棄行權時需沖減先前記錄,有操縱利潤之嫌。
(二)三階段處理法。這種方法與或有事項處理法類似,只是設置的會計科目有所不同。授予時,確認股票的或有交付義務和股款的或有收入,借記“或有認股款”,貸記“或有股本”,兩者之間的差額貸記“股票期權溢價”。在授予期內,當股價大于行權價時,其差額相當于公司給予經理人的報酬,應在會計期末計人“管理費用”。行權時,確認現金收入和股票的交付,借記“現金”,貸記“或有認股款”;同時,借記“或有股本”,貸記“股本”,并將股票期權溢價轉為股票溢價,借記“股票期權溢價”,貸記“資本公積——股票溢價”。到期未行權或失效時,應沖銷授予日記錄的“或有認股款”、“或有股本”及“股票期權溢價”科目。
三階段處理法的缺陷在于沒有反映股票期權的補償成本,高估利潤。
(三)模仿的內在價值法。按照APB 25的規定,授予日股價低于行權價,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為零,不須進行會計處理;若股價高于行權價,其差額應作為公司的遞延資產在以后的服務期內逐期攤銷轉為期間費用。會計處理上,一方面記錄股票期權,另一方面確認遞延資產,借記“遞延資產”,貸記“股票期權”;在隨后的各會計期末,攤銷期權的補償成本,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遞延資產”;經理人行權后將期權轉為股本,借記“股票期權”,貸記“股本”。
這種方法容易操作,尤其是在公允價值的確定尚不規范的情況下,也較適合目前我國股票期權的實際情況。但是,內在價值法只確認了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而未確認其時間價值,難以體現股票期權的激勵作用;同時,在股價變動較大時,增加了調賬的難度,如果經理人放棄行權,需沖減原來的記錄,有操縱利潤之嫌。
三、規范期權會計的建議
借鑒美國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以公允價值法為基礎,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股票期權會計處理方法,在股票期權計劃的不同時點、不同時期采取相應的會計處理方法。
1.股票期權授予時,一方面以行權價確認公司未來或有的股款收入,借記“或有認股款”,另一方面以股票面值確認未來或有的股票交付義務,貸記“或有股本”,兩者之間的差額貸記“股票期權溢價”。
2.在授予日至行權日間,由于一般情況下,授予日無法預計行權日公司股價,而股價會隨著經營業績上下波動,當股價超過行權價時,行權的可能性增大,為避免行權時所確定的補償成本過大,影響企業當期利潤及股價的穩定,應在會計期末將此差額進行調整:一方面增加公司的遞延資產,借記“遞延補償成本”,另一方面反映經理人持有股票期權權益的增加,貸記“股票期權”。如果股價小于行權價,則不必處理,但以前年度已經確認的股價大于行權價的差額,應在股價下跌時將已確認的差額轉回,作相反的會計記錄。
3.行權時,收到行權付款,按行權價借記“現金”,貸記“或有認股款”。同時,按股票面值借記“或有股本”,貸記“股本”;將經理人持有的股票期權權益及股票期權溢價轉為公司的資本公積,借記“股票期權溢價”(行權價與股票面值之差)、“股票期權”(行權日股價與行權價之差),貸記“資本公積——股票溢價”(股票市價與股票面值之差)。
4.如果股價低于行權價且處于持續狀態,經理人可能放棄行權,在股票期權失效的當日,應沖銷原已人賬的會計記錄,借記“或有股本”、“股票期權溢價”,貸記“或有認股款”;同時,將原已確認為費用的股票期權轉回,借記“股票期權”,貸記“遞延補償成本”。
5.經理人如果在離職前已提前行權,則公司應以行權價回購這部分股票,借記“股本”、“資本公積”,貸記“
銀行存款”。
應該指出的是,上述方法仍存在不足,它將股票期權視為一項或有事項,與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對或有事項的定義不一致;同時,公司回購股票的會計處理以行權價而非市價,與我國《公司法》和證監會的規定不符。此外,由于目前我國尚未形成股票期權市場,經濟環境對實行公允價值法尚不能完全適應,條件尚不成熟,還有待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