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不同于一般的證券交易行為,各國法律對收購程序均作了詳細的規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借鑒成熟市場經驗,對上市公司收購操作程序作了詳細的規定,這使得實踐中各種類型的收購有了具體的操作指引,真正做到了有矩可循,與2001年底頒布實施的《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一起,形成了上市公司收購重組的規范體系。
首先是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明確。《管理辦法》首次明確了所有參與交易的各方當事人包括收購方、原有大股東、目標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中介機構等的權利義務,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收購方承擔的最主要的義務是信息披露和收購協議的履行義務,《管理辦法》對信息披露的主體、時機和內容都做了明確的規定,使得收購方的信息披露更規范。而目標公司和董事會則必須履行勤勉盡職的誠信義務,對收購方的收購能力和資信狀況都要進行深入了解,在要約收購中,還要聘請專業機構對是否接受要約發表意見。中介機構在要約收購中不僅要對收購方的履行能力作出判斷和擔保,還要對是否接受要約等發表獨立意見。要約豁免的申請也需要由專業的中介機構提出。這一切無疑將改變我國證券市場上市公司重組糾紛不斷的局面。
其次是操作流程清晰,披露時機明確。《管理辦法》確立了分類要約的原則,程序規范貫穿了整個要約收購的全過程,對要約收購準備、要約的發起、預受股份的登記鎖定以及要約結果確定均作了規范。在要約收購的準備階段,收購方履行的程序主要是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報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完成履約保證手續,以現金作為對價的,收購人須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保證金存放于銀行,并辦理凍結手續;以有價證券作為對價的,收購人須將用以支付的全部有價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托管,并辦理凍結手續。在要約的發起階段,《管理辦法》規定了收購人須聘請證券公司對預受股份進行登記鎖定,董事會必須公告其意見;要約成功后則辦理股權過戶手續,若預受要約股份數量未達到收購人要約股份比例時,要約失敗。同時《管理辦法》還對要約的修改、競爭性要約、要約期限的計算等作了具體的規定。顯然,根據這些規定,只要有合適的目標公司和收購方,要約收購在市場的發生完全成為可能。
協議轉讓因為信息披露、內幕交易等問題,一直被市場詬病。當事人因為股權轉讓協議的履行也經常發生糾紛甚至訴諸法律,在目前的市場環境下,協議轉讓作為主要的并購方式還將繼續存在,因此迫切需要對協議轉讓的有關程序作出規定。《管理辦法》規定收購人以協議轉讓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的,應該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協議后,通知上市公司,根據持股的比例,作出不同形式的信息披露,并申請股票停牌。若涉及的股權變動須取得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獲得批準。交易雙方可以將擬轉讓股份的托管并存放收購資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履行協議的風險。對于涉及觸發要約收購義務的,應當依法履行要約收購義務,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豁免情形的,可以進行要約豁免申請或備案。
除掉部分績優上市公司,控股權收購與大規模資產置換常常是上市公司收購重組的兩步曲。2001年底,證監會頒布了《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程序進行了嚴格的規范,并成立專門的重組委員會,審核資產置換量超過70%的重大重組。若《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將形成整個上市公司收購重組的系統規范,極大地鼓勵和推動實質性重組和戰略性并購,使虛假重組和報表重組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