芻議綠色會計要素的確認
2003-01-02 15:37 來源:《財會月刊》·石中美
綠色
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以有關環境法律、法規為依據,研究經濟發展與環境績效,以及環境活動對企業財務成果影響的一門新興學科。它是以自然資源耗費應如何補償為中心而展開的會計,其要點是資源和環境具有“資本”的性質。環境因素的參與使企業的資產、成本、費用等會計要素必須重新界定。本文擬對綠色會計的確認作以下探討。
一、環境成本的確認
環境成本應其首次得以識別的期間加以確認。若符合資產的確認標準,應將環境成本資本化,并在當期及以后各受益期間進行攤銷;否則,應作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與環境成本有關的會計問題,其關鍵在于成本在一個還是幾個期間確認,即是資本化還是費用化。如果環境成本直接或間接地與將通過以下方式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有關,則應當將其資本化:
①提高企業所擁有的其他資產的能力,提高其效率;
②減少或防止今后經營活動所造成的環境污染;
③保護環境。另外,為了減少或防止潛在的污染,從而保護未來環境而發生的成本,也應予以資本化。許多環境成本并不會在未來帶來經濟利益,或者與未來利益沒有足夠密切的關系,因而不能將其資本化。這些成本包括:廢物處理成本,與本期經營活動有關的清理成本,消除前期活動引起的損害,持續的環境管理以及環境
審計成本等。因不遵守環境法規而導致的罰款,以及因環境損害而給予第三方的賠償等,均視為環境相關的成本,這些成本并不生產未來收益,因而應作為費用計入損益。
如果一項可以確認為資本與另一項資產有關,所發生的環境成本本身并不帶來特定的或單獨的未來利益,這些成本的未來利益存在于企業經營中所使用的另一項生產性資產上,則應當作為其他資產的組成部分而不予以單獨確認,例如將清除建筑物上的石棉,這項工作本身產不產生未來經濟利益或環境利益,受益的是建筑物。因而,將清除石棉的成本確認為一項獨立的資產是不合適的。另一方面,一臺能夠消除大氣或水污染的機器,它是能夠產生特定或單獨的未來利益的,因此,可以將其作為資產單獨確認。
二、環境負債的確認
環境負債是指企業發生的、符合負債的確認標準,并與環境成本相關的義務。在履行義務的支出金額相關的義務。在履行義務的支出金額和時間不確定的情況下,在某此國家“環境負債”被稱為“環境負債準備”。
如果企業有支付環境成本的義務,則應將其確認為負債。確認負債時,不一定有法律上的強制性義務。有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即雖不存在法律義務而企業負有推定義務,或有在法律義務基礎上的推定義務。如企業可能將超出法律規定的標準消除污染作為其既定政策。然而,在這種情況下確認環境負債,企業管理部門必須作出負擔有關成本的承諾。同樣,不能僅僅因為企業管理部門日后不履行其承諾就不確認其為負債。若確實發生了不能履行承諾的情況,企業應當在
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其事實及原因。
三、補償的確認
關于補償的確認,主要強調以下三點:
①除非法律規定可以抵銷,否則預期從第三方獲得的補償,不應從環境負債中扣除,應單獨記錄為一項資產。
②在多數情況下,企業將對有爭議的環境負債主要責任。
③因出售有關財產而預期得到的收入以及修復資產的變賣收入,不應從環境負債中扣除。對于使用期有限的資產,在計算攤銷額時,通常應考慮變賣收入扣除殘余價值,否則就是重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