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會計法》將在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對于會計工作者來說,這是一件大事。新修訂的《會計法》是我國廣大會計人員履行職責的法律規范,它為會計人員規定了法律責任、提供了法律保障,對于搞好會計工作有重要的意義。因此,作為一名會計人員,我表示堅決擁護。
下面,我就會計人員如何理解和貫徹《會計法》講三個問題。
一、《會計法》是會計人員履行職責的法律規范
過去《會計法》,主要講"應當做什么",很少講"如何去做",這也是許多法律的共同特點。新修改的《會計法》不但講了會計人員應當做什么,而且對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如何進行會計監督,做出比較全面的規定。就為會計人員履行職責提供了法律規范,有利于我們今后依法辦事,做好工作。
(一) 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會計核算是首要職責。有關會計核算的具體規定,前面講座已經介紹了,這里不再重復我僅從會計人員如何搞好會計核算,完成這些要求,講兩點想法。
第一, 履行會計核算的職責,要求業務精通。
《會計法》有關會計核算的要求,看起來簡單,真正做到卻不容易,需要對會計業務非常精通。
例如,《會計法》第十三條規定,"會計任憑、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真正做到這一條很不容易。
首先,掌握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不容易。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內容很多,按照《會計法》的解釋,包括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全面掌握不容易。由于經濟改革以后基層單位的文件渠道變化,許多單位連會計制度文本都不齊全,有的會計人員從未系統學習過會計制度,更談不上全面執行了。
其次,真正理解會計制度不容易。由于過去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采用的會計核算技術簡單,文化和智力水平不很高的人也能做會計工作。經濟改革以后,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并逐步與國際接軌,采用的會計技術越來越復雜。有些內容難度很大,例如最近公布的各項具體準則,真正理解很不容易。
再次,在實踐中正確貫徹不容易。由于新情況不斷出現和經濟業務形式多樣化,會計制度的概括性提高以及更新相對滯后,有些業務在制度中找不具體的處理辦法,要求會計人員根據會計準則進行職業判斷。不少會計人員,習慣于在制度中找現成答案,缺乏獨立的職業判斷能力,執行會計制度就會碰到困難。
再有,處理各種制度的沖突不容易。由于各方面的經濟改革不平衡,相關制度不配套,需要會計人員根據實際情況來協調,而這種協調要求會計人員對有關制度的背景和基本精神有深刻的了解,在沖突涉及部門利益時更是如此。
最后,新制度不斷出現,而且速度很快,跟上發展不容易。最近幾年,由于具體會計準則陸續發布,會計制度不斷補充和更新,出臺的新制度很多。這種局面看來還要持續很長時期。會計人員要不斷更新知識,堅持參加后續教育,樹立終生學習的觀念,才能跟上會計制度的發展。
因此,會計人員"學習、學習、再學習",業務要非常精通,才能做到《會計法》要求的"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第二, 履行會計核算職責,要提高職業道德水平。
職業道德是社會對某種執業者的最基本的要求,或者說是最低的要求。各行各業都有其成文或不成文的職業道德標準。根據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工作規則》,會計的職業道德包括敬業愛崗、熟悉法規、依法辦事、客觀公正、搞好服務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六項。貫徹《會計法》不僅是業務技術問題,還會遇到很多職業道德問題。
例如,《會計法》要求"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就會涉及許多職業道德問題,如對不同的人辦理會計事項是否使用同一尺度;對領導的不條例制度的要求如何處理;是否對憑證所代表的經濟事實給予足夠的職業關注等。對于過去經濟業務的如實記錄工作,類似過去"御史大夫",將好事記錄在案并不困難,要將壞事記錄在案就會有人反對。因此,客觀公正是會計人員最重要的職業道德。
應當說,大部分的會計人員是遵守職業道德的。但是,從會計信息失真的廣泛程度推斷,高層會計主管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還有待提高。在個人利益和道德原則沖突時,相當一部分人沒有堅持原則,干了一些明知不對的事情。因此,會計人員,尤其是會計主管人員,要不斷提高職業道德立平,才能履行《會計法》所規定的職責。
(二) 如何進行會計監督
會計監督是會計人員的另一項基本職責。新的《會計法》對會計監督的解釋,和過去有很大變化。
1985年1993年的《會計法》,把會計監督解釋為"各單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其出發點是,會計人員替國家監督企業,具有法律賦予的特殊身份。經過多年的實踐和研究,這條規定已不適應目前的經濟體制。由于會計人員地位的變化,他們已經不可能對本單位進行監督,尤其是對本單位領導的監督已名存實亡。因此,新的《會計法》把會計監督解釋為本單位的內部監督、
注冊會計師的社會監督和財政部門為主的政府監督,這是三種不同形式的會計監督。今年,會計人員的監督責任,只是受本單位領導的委托,對企業內部的會計行為進行監督。對各單位會計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的監督。這就解決了過去會計人員監督領導,又要服從領導的矛盾,使會計人員擺脫了既對國家負責,又對企業負責的"一仆二主"的兩難境地。
會計人員進行的內部監督,是指在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的過程中,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事項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會計監督的范圍很廣,涉及一切花錢用物的事項,包括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貫穿于會計核算的各步驟。例如,會計應做好如下工作:
1、 會計人員應對原始憑證進行認真審核。發現原始憑證不真實、不合法,應不予接受;對于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對于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資本、基金的增減和經費的收支,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財務成果(利潤或虧損)的計算和處理等應該按規定辦理而沒有辦理,或沒有按規定辦理會計手續的,應該及時指出并辦理,或者予以糾正。
2、 會計人員應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這既是會計核算的一項重要程序,也是會計監督的重要內容。
3、 會計人員應對各種特殊業務給予格外關注,如資產重組、債務重組、企業改制、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等。監督有關人員是否遵循了國家有關制度和企業決議。
內部監督,是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的監督,只對本單位領導負責,不對單位外部負責。但是,內部監督使用的標準,不僅限于本單位的制度、計劃和決議,還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會計人員應當堅持原則,忠實履行會計監督的職責。
二、《會計法》為會計人員規定了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通常,法律要規定,什么樣的法律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違法行為,沒有違法行為,就不承擔法律責任。所謂違法行為,沒有違法行為,就不承擔法律責任。所謂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法律規定禁止做的,做了就屬違法行為。
如果用新《會計法》衡量目前的會計工作,違法行為可能不是個別的。過去法律沒有規定違法的,例如未按規定建立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按照新《會計法》屬于違法;過去不違法的事情,例如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過去只是一種錯誤,按照新《會計法》屬于違法。
新《會計法》有關違法行為的規定,大部分是針對破壞會計工作秩序,破壞會計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我想,其原因是由于近幾年來在這方面出了不少問題,有些問題還比較嚴重。會計秩序和經濟秩序的混亂和會計信息失真,已成為政府和公眾普遍關注的焦點。
由于會計信息的可信性受到懷疑,會計人員的社會形象也受到不良影響。似乎我國會計師水平低,不會記賬,或者道德水平底,愿意做假賬。其實,把會計秩序混亂和會計信息失真的責任都歸于會計人員,有很大片面性。會計秩序混亂的成因是非常復雜的,根本原因是利益分配和約束機制不健全。
會計秩序混亂的主要表現有三個方面:一是會計基礎比較薄弱,漏洞較多,例如原始憑證不真實、不合法、不完整,記賬憑證填制不規范,憑證和賬簿不相符、賬簿和報表不相符,不按規定設置、使用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會計政策、會計處理方法不一致,會計人員無證上崗等。二是內部控制制度薄弱,財產安全沒有保障,例如不能有效防范貪污、盜竊和詐騙,大量公款被用于私人消費,損失浪費嚴重等。三是會計信息失真,提供假報表,蒙騙投資人、債權人、政府和社會公眾。由于會計基礎工作和內部控制薄弱,也導致會計信息失真,使得信息失真成了會計領域"打假治亂"的核心問題。
從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看,可以分為非故意行為所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和故意性行為所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非故意行為所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一般稱之為會計差錯。會計差錯是由于對會計制度的理解不準確或者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的,其責任在會計人員。會計差錯一般不會構成法律問題,糾正起來也不困難。我們目前"打假治亂"的主要目的是解決故意行為所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一般稱之為會計造假。
從會計造的手段看,主要有四種:一是原始憑證上的造假,如偽造和變造原始憑證。二是記賬憑證上的造假,如憑空編制記賬憑證,混淆科目對應關系,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的內容和金額不相符等,涂改記賬憑證等。三是會計賬簿上造假,如涂改賬簿、毀滅賬薄、做假賬、不入賬、賬證不符等。四是會計報表上的造假,涉及的具體手段比較多,往往與賬簿中的數字調整有關,例如用折舊調節成本和利潤,用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調節成本和利潤,用往來掛賬調節利潤,用營業外收支調節利潤等,也有的改表不改賬,賬表不相符。
從造假動機來看,單純的憑證造假,主要目的是個人謀取私利,可能涉及一切管錢管物的人,范圍大而人數少,也包括財會人員本身,屬于個人行為,可以通過會計的內部監督來防止。單純的記帳憑證和帳簿造假很少,多數是為了提供假報表而不得不造假憑證、假賬簿。會計信息失真,主要是指以提供假報表為目的,從憑證到報表的系統造假。系統造假的動機,包括對上級提供假報表以取得優惠政策或虛報表以提高股價,對稅務當局提供假報表以偷稅漏稅等。總之,提供假報表是利益機制問題,是在維護企業利益的名義下進行的,涉及企業機制、獎勵機制和干部任免制度。會計人員,無論是作為個人還是一個群體,都不具有與之抗衡的力量。
從參與提供假報表人來看,主要是會計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有時還涉及上級單位、外部勾結者,甚至政府官員。應當承認,沒有會計人員提供的"技術支持",系統造假是不能完成的,因此會計人員負有責任。但是,會計人員通常不具有制造假報表的最初動機,也不是虛假報表的最大收益人。編制假報表的最大收益人和決策者,是企業負責人。
從以上分析看,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和業務經辦人員,在提供假信息時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分別出于不同原因,事后取得不同的利益。那么,查出假報表以后,應由誰負責呢?原來的《會計法》第三條規定,"單位領導人領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執行本法"。這三種人都有責任,但沒有明確規定誰對報表真實性承擔總的責任。大家都負責,出了問題時,實際沒人負責。單位領導只負領導責任,不負具體責任。會計人員是執行者,不是決策者,不承擔主要責任。正是因為沒有專人負責,多年來盡管報表泛濫,卻沒有人因為違反《會計法》被追究法律責任。
一個企業的產品出了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的嚴重損失,企業被告上法庭,誰去應訴?肯定是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單位負責人不能說,"這個產品不是我生產的,是工人生產的","我不懂技術,不應負責"。會計報表出了問題,單位負責人卻說,"我不懂會計,不是我編的,我不負責"。
如果說,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都是國家工作人員,是平等的同志,只是分工不同,都直接對國家負責,那么,經濟改革發展到今天,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的關系,已經發生重大變化。會計人員是企業負責人聘用的,企業負責人可以解聘他們,所以會計人員只能對企業負責,而不能直接對社會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會計報表是單位的報表,不是會計人員個人的產物。它是企業提供的一種信息產品,要由企業的負責人對外承擔責任。因此,新《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報表的真實完整負責,反映了經濟發展的現實。這一規定,非常關鍵,是個重大突破。沒有這一條,其他各條都很難執行。
會計人員對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也是有責任的。他們在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也要遵紀守法。我認為,多數會計人員是不贊成提供虛假信息的,也能分辨真假。那么,明知不對,為什么還要干呢?一是不干就有被解職的危險,二是干了可以得到領導常識,三是萬一被查出來也沒有什么了不起的后果。
這次新修改的《會計法》,一方面給會計人員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規定了參與造假的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除了對決定造假報表的單位負責人進行追究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而且責任的后果還是比較嚴重的,會超出造假所能得到的好處。
根據新《會計法》,會計人員有兩種事情不能做,做了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是不能違反規定去填制和取得原始憑證、設置和登記賬簿。否則,要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被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要受行政處分的。
二是不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能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否則,輕者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并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要被撤職甚至開除,還吊銷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重者構成了犯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兩項關于會計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既給了迎合單位負責人造假意圖的會計人員以警示,也給了被迫參與造假的會計人員以拒絕的理由,必將對減少會計造假起到巨大作用。
三、《會計法》為會計人員履行職責提供了法律保障
會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處于"兩難地位":一方面要執行國家制度,另一方面又要貫徹領導意圖。在單位內部,單位負責人處于領導和管理的最高層次,對于本單位經濟事項和人事任免擁有決策權。會計人員則處在被領導的地位,其工作崗位和工作報酬等各種待遇大都決定于單位負責人的好惡和評價。所以,會計人員能在多大程度上按照原則、制度和規定處理會計事務,依法發生監督職責,取決于法律對單位負責人的制約和對會計人員的保障。
《會計法》對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了多種保障。
第一, 提供會計人員履行職責所需的權力保障。
《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以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會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會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第三條權力,對于保證進入憑證、賬簿和報表的數據的真實性,尤其是保證原始憑證數據的真實性,有重要意義。只要原始數據的真實性,有重要意義。只要原始數據是真實的,后續處理都是會計人員完成的,與他人無關。如果原始數據是真實的,而報表出了問題,肯定會計人員負有一定責任。《會計法》賦予會計人員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的權力,使他們有條件和義務來保證會計報表的真實性。
第三條規定,直接賦予了會計人員依法自行辦理、無須請示的鼾權力。這就是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賦予會計人員的權力。這就是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賦予會計人員的權力,可以自主使用,受法律保護,不必請示領導。只要會計人員認定某些事項違法或不符合會計制度,就可以決定不辦理。當然,由此產生的后果也要由會計人員直接對法律負責,不能推給不懂會計的單位負責人。
對于無權處理的或處置權力不清楚的問題,應請示領導。單位負責人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請求,應當予以答復。單位負責人對于這些請示置之不理或者處理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單位負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 提供會計人員履行職責不受于干擾的保障。
《會計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會計報告。"
這條禁止性規定,既是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有力支持,也是對干擾會計人員貪污履行職責的違法行為人的約束,有利于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受干擾。
實踐表明,會計造假最主要的原因出在單位內部。大部分單位出現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都與該單位的負責人有關。有的是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疏于管理,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導致會計人員不能履行職責;有的是單位負責人出于不正當目的,要求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務,造成會計人員不能履行職責。
第三, 提供會計人員履行職責不受打擊報復的保障。
《會計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會計法》第四十六條更進一步明確:"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因此,只要《會計法》的這些條款能得到很好的落實,那么在實際工作中就不會再出現人們所講的會計人員"站得住的,頂不住;頂得住,站不住"的情況。
第四, 提供了進入會計職業領域的資格保障。
會計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從事會計工作人員,必須取得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這就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從事一般會計工作的前提和條件。沒有取得會計從來資格證書的任何人,都不得進入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法》第三十八條對于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也有明確要求,即: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處,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這條規定限制了不具備必要條件的人進入會計職業領域或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限制了單位負責人隨意任用私人,提高了會計人員在企業內部和力資源市場上地位,有利于他們在遇到不公下待遇時做出符合職業道德的選擇。
第五,為總會計師的任免提供組織保障。
《會計法》規定,"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免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總會計師對于一個單位的會計工作水平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如果說,單位負責人不想弄虛做假,假報表就不會出來;總會計師不參與弄虛做假,假報表就出不來。因此,從防止舞弊的職責分割原則來看,總會計師任免不應由單位負責人決定。《會計法》規定,總會計師的任免程序由國務院另定,顯然是要在組織程序上做特殊規定,以增強總會計師抵制造假的辦量。當然,也加重了總會計師的責任。
此外,通常的法律只規定處罰,不規定獎勵。新《會計法》第六條卻規定:對認真執行本法,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這在諸多法律中是十分罕見的,表明了立法當局對會計人員的殷勤希望。
會計人員應當不辜負人民的期望,從自身做起,認真履行職責,認真貫徹好《會計法》!